本案,比較有爭議的是從背後對嫌疑人開槍,至於對空鳴槍根本是積非成是根本沒有此規定,大家都以新聞媒體為知識來源,殊不知媒體為吸引收視,常加油添醋,這次學生為流浪狗記過也是,啥黃金救援七十二小時,並不是所有災難都有七十二小時可以救援的時間,而常常有人說為啥開那麼多槍還打不死人,或是開那麼多槍還打不到嫌疑犯,警察受的訓練是非致命攻擊不同於軍人,嫌疑人在動,警察也在動,哪有可能說打腳就打腳,打手就打,台灣有射擊經驗的人都是在靶場打的吧!哪能跟實際狀況相比,現在媒體嗜血加上民意代表,在台灣往往是情高於法跟理,造成警察執法綁手綁腳
而本案,嫌疑人拒絕盤查或臨檢逃跑,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你被警察盤查或臨檢轉身就跑,你可能就符合第二款第二項情形,遇到警察就跑警察不追你追誰,有人提到可以事後調監視器追,除非他是使用交通工具有車牌可以追蹤,更何況真正要犯罪的都會用假車牌、偷來的或是最近最流行的超商託運單,如果給他逃脫他真的去犯罪,那更會被罵的狗血淋頭,說為啥不追他,而且每個人頭上不可能寫上我是壞人或是通緝犯,所以面惡心善的人可能會比較吃虧,就像之前強姦殺人的少年還有民代出來嗆聲,如果不是警員在他們逃脫時開槍阻止,怎會知道他們會犯下令人髮指罪行。
使用槍械部分,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本案被開槍的人依該條第一項第三款為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為現行犯,所以說一件案子要適用的法條是有關連的,並不是只看一部法典就可以解決。
本案件有爭議的部分,是從嫌疑人背後開槍,但是像對開車騎車逃跑嫌疑人開槍打輪胎或車身,也有可能造成車禍死亡啊!更何況雙方都在移動中,但是現在警察的長官沒肩膀,所以出事就叫警員與當事人和解,造成警員執法出事只好自己吞下去,雖然刑事的責任可以依法阻卻,但是民事過失認定太容易,所以造成警員執法綁手綁腳。現在飆車族橫行,如果照以前警方執法用齊眉棍掃下來,雖然會大快人心,但是啥人權團體就會冒出來說執法過當,問題是執法有無過當是法院認定,並不是當事人說的算,現今台灣人都犯的理盲濫情毛病,常常都指著別人嘴砲,要別人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殊不知其他四根手指是指著自己!
忘了本版是閒聊與趣味,講太多硬東西,最後老生長談不要把無知當力量!!!
有任何問題應該走法律程序而不是新聞報導說的算 整件事情並沒有詳細說清楚
看了其他人的回覆 沒錯 國外警察的權利.地位跟台灣來比 以美國來說 最明顯
因為美國犯罪率居高不下 所以美國警察在盤檢時 民眾逃跑 警告後 還不停下來 是可以開槍制止的
目的是怕以防意外擴大 浪費更多國家資源 而台灣呢? 如果他沒開槍制止 之後釀成更大事件 最後是誰的錯? 相信事後新聞會說 警察盤檢嫌疑犯時 拒檢逃跑 而警方沒制止 又是警方的錯了 這就是台灣警察的悲哀阿 基層警察工作累得半死 薪水也只求穩定
不要新聞爆什麼料 就認定一定對 新聞有時為了吸引觀眾 故意使用誇張與不明確標題
台灣媒體第一時間的新聞報導 能100%相信的就是 "時間點"
像前幾天報導: 總統馬英九前天到西門町絕色影城欣賞電影《靈魂的旅程》特映。影片播畢前15分鐘,一名隨扈走到影城販賣部「下令」:「待會總統出來,記得大聲喊『馬總統好』、『馬總統慢走』、『馬總統再見』。」
結果今天新聞澄清 證實不是隨扈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