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y.Huang wrote:要也是告「公然侮辱」而不是「妨害名譽」,去看看2條的要件吧! 我手上2張也都這樣寫,所以也有跟你一樣的疑問,警察北北是這樣解釋給我聽的.公然侮辱罪是列在妨礙名譽罪條文下面的,妨礙名譽之公然侮辱所以三聯單上直接寫妨礙名譽並無不妥.
水龍頭 wrote:下次 你碰見她時,一直嚕她...一直嚕她..這樣她就會貼給你看.....不要說~我教你用嚕的唷!! 這樣喔...那乾脆你PM給我看就好啦,省得我去盧還盧不到來看就很糗了..若有的看,我絕對投她一票....幫她拉票都沒問題
wmrj wrote:我手上2張也都這樣寫,所以也有跟你一樣的疑問,警察北北是這樣解釋給我聽的.公然侮辱罪是列在妨礙名譽罪條文下面的,妨礙名譽之公然侮辱所以三聯單上直接寫妨礙名譽並無不妥...(恕刪) 沒錯 大大內行呦
我全部看完了~~真的就為了一句"樹多必有枯枝 人多必有白癡"這種沒頭沒尾的話 就告人啊~還是說之前就有嫌隙阿.......如果沒有 那我只能說 樓主真的很閒阿.........說人很閒 應該不會被告吧......
開版大大 您也是習武之人 想必身心都相當堅韌實在不應該為了閒聊版之閒言閒語太過認真更何況對方也相當有誠意的公開表示歉意我們這些看熱鬧的路人的言論 就請不要介意了希望兩位彼此能小事化無 交個朋友不要傷了皇城之內的和氣
樓主告人不過就是要對方一個道歉吧,對方也在討論串公開道歉了,我不知道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還有什麼好告的,除非樓主要的不只是道歉,還要其他賠償,我是不太懂法律一句白癡能賠多少錢?不知樓主一直回文的心態是什麼?要對方道歉,人家已經道歉了如果是還要賠償,就不難理解樓主一直回文的用意,擺明就是給對方壓力來談和解。只是我很看不慣這種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