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ftPig wrote:
不然呢?這代表我們國家駐外人員從此願意接受美帝司法單位傳喚。難道你覺得這是好事?
不然呢? 難道外國人在台灣涉嫌犯罪 台灣司法單位沒辦法傳喚對方友人幫忙釐清案情?
除非那位菲傭工作內容是外交事務 否則雇用外傭、竄改契約內容叫做公務行為 而有外交豁免權 那也太扯了
如果有做 就認吧 我認為這才是負責任的好事
SoftPig wrote:
今天美國有直接逮台灣外交官這個先例,明天菲律賓就有樣學樣做給你看!大家繼續拍手叫好吧!
.要是沒有豁免權至少得有律師.看看633現在有沒有律師?
.(恕刪)
nono990 wrote:
奉公守法是最基本的行為,尊重人權是普世的價值,
SoftPig wrote:
所以我說啊,633的證詞呢?633的律師呢?...(恕刪)



rexjian wrote:
一、所有人被定罪前都應視為無辜。
二、即使涉嫌重大,嫌犯仍應享有律師陪同應訊的最基本權力。
今天美國的做法跟40年前台灣的警總有什麼兩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