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帶回的正版DVD,不可以販售.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佈之利用

只要進口人初始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即為已足,不以永遠以之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為必要蓋本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立法意旨僅在對權利人給予適當之保護,並無凌駕民法物權篇規定,永遠限制物的所有人對其所有物處分之意。易言之,此等標的物只要在輸入之時點係基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觀意思而輸入,其在法律上之評價即為「合法重製物」。例如:輸入者輸入行為當時係供個人學術研究之用、供個人純欣賞之用等,均屬之。(這是智慧財產局的講法)
新發現肥羊,甘認虧?

問:請問您有沒有被海樂影業公司告違反著作權?
答:沒有...我是被昇龍及基本國際兩家告!!

問:謝謝答覆,判決出來沒?結果如何?
答:現在由檢察官交由板橋調解委員會調解,所以結果還不知道,希望和解金可以便宜一點!!

問:謝謝告知,就我所知,海外正版賣一部,刑法是無罪的。
答:可是海外版的是好聽一點的說法,其實也是盜版...代理商跟我說的...

問:代理商是跟你要和解金的人,你信他,就付錢吧!
取得代理商同意你就能販賣了~
不過通常都要簽約付錢~
不然你都沒辦法賣這些東西~
因為是違法的唷~XD~
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曲膝,那我就讓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
天使的誘惑 wrote:
取得代理商同意你就能
不過通常都要簽約付錢~
不然你都沒辦法賣這些東西~
因為是違法的唷...(恕刪)

海外正版賣一部,刑法是無罪的。無須取得代理商同意
很高興告訴大家
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下來了,不起訴結案。

由於裁定書是檢察官那邊就完結了,不是簡易法庭的判決文,不放在法院網站可以複製給大家詳看。4頁的裁定書要打字,實在有點畏懼,哪一天有力量做完再貼出來。

這結果給本欄法律見解不盡正確的人一點檢討。

海外正版、一套,是可以賣的。
geo3425 wrote:
…法院裁定書下來了,不起訴結案。...(恕刪)
如果是「不起訴」,應該是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吧?應該不可能是法院裁定書。

無論如何,恭喜了。也樂見法界對於「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從寬認定。
Dave5136 wrote:
如果是「不起訴」,應該是起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吧?應該不可能是法院裁定書。恕刪)

謝謝糾正
已更正
http://mybid.ruten.com.tw/credit/point?e12055

在我的警示之後,又有3個賣家出貨給以訴訟勒索和解金的人。
悶!
geo3425 wrote:
在我的警示之後,又有3個賣家出貨給以訴訟勒索和解金的人。
悶!...(恕刪)

悶了一天,發現後來出貨給他的賣家,都有正確的法律知識,安心了!
UNPHARISEE wrote:
法律來自於道德,但不要用法律去創造所謂的「道德」...(恕刪)
真是有趣的觀點~(I) 讓人心生很多感觸。

整串看下來,確實長了很多知識,提早體會到:對這些數位資料「要小心勿亂搞」(H)
最前面 raytracy君所說的,也許有些錯誤,但我覺得其中對人心欲念的描述,卻滿有道理的。
Dave5136君所講的應該是比較實務面、現行法律的規定。
但覺得 raytracy君早前所說,只是錯在「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而非,不符合智慧財產權的精神。
舉個例子說:聽說出租版的 DVD 影片,品質常不如零售版? 於是...
A 去買了一部零售版 DVD 影片 $500 ,看了一個月之後, $400 元轉賣;
B 向 A 買了此 DVD ,看了一個月之後, $300 元轉賣;
C . B ............... $200 ...;
D . C ............... $100 ...;
E . D ............... $100 .........
低到一定價位後變成,後續的人幾乎不必花錢,就可以享受這個 DVD 內容~ (最有良心的情況)
如果我們本身是這個著作權人,您會覺得這樣是合理的嗎?

像 BSA君所提到和公平交易法、大法官解釋的精神違背,也是滿有趣的,想了解一下。
不過我本身是比較傾向 raytracy君的看法...
就像所得要扣稅一樣,確實「智慧」這個東西,絕對不是 100% 屬於個人的「財產」~
但是譬如 Open Source 軟體這樣的理念,我相信大部分的軟體開發者,都沒辦法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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