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票行為很簡單按竊盜罪與最重處三年徒刑的侵入住宅罪處理!~~偷竊什麼?~運能、冷氣、能源,如電力(竊電)等,付費乘客始可索取的刊物與設備 盜版已經有一堆人認為是偷竊,逃票何嘗不是!另外,請注意,我所謂之逃票行為包含:無正當理由(坐錯車不算,乘客有義務事先確認路線)重複來回搭乘及故意繞遠路,例如坐捷運從台北車站到劍潭站20元,卻坐到淡水再回頭,或是坐到不需經過的線,如板南線或新店線等,或在付費區故意作無正當必要的停留,(縱使未超過規定時限)的都算,最重要的,對號列車故意不按票上指定座位乘坐者,均為逃票行為!In short, 不按車票及乘車規定的使用行為,即是逃票,如同不按授權的規定(場合、份數、用途等)來使用著作(如軟體、音樂、影片等)是著作權侵害(俗稱之盜版)一樣慶幸台灣還真是一個充滿人情味的地方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