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懶的蟲 wrote:
那就代表當事人的意思...(恕刪)
什麼意思?
jhsdenny wrote:
我要說一下 我個人小小的看法
對我而言 國家的存在是要保護所屬的國民 讓國民有 認同感 歸屬感
而 法律的存在 是約束秩序 保護國民 自由 心靈 身家財產
當法律 無法保護受害者 我們要這條法律幹麻
當判決 無法吻合社會共識 只會死板板的 不如寫個 程式 將法律內容輸入 每條刑法所會構成的條件列出來
當符合幾項的時候成立 依鑑識報告轉換成數據 在由數據大小判斷 罪刑輕重 就好了 何必要法官 錢省下來作個系統維修 和加強防火牆比較實在
我所認為的法官是能符合社會正義 國民共識的法官
最後 如果一個國家連國民所期盼的正義 都不能維護 那我們何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