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巴克毒咖啡感想..當事者說是為了消費者權益絕對不容被大企業藐視!你相信嗎?

我有一些想法
1.
當事人也是消費者,他保障自己的權益是錯的嗎?大家幫他說話會少一塊肉嗎?今天大家成功叫統一陪300萬以後還有企業敢這樣做嗎?聲援樓主拿300萬賠償是對誰好?
2.
最後當事人是要求300萬沒錯,他在文章裡沒提到他要求的金額也沒錯.但是!!!他這樣就是說謊嗎?誰說統一今天可以用不承認開頭的?誰說統一可以一盒蛋捲一盒蛋捲一張消費卷一張消費卷往上加的?統一賠償的誠意在哪裡?賠償是可以殺價的啊?

今天不管當事人心態是什麼.但是就是要讓這些企業知道台灣人有人權.
既然做錯是被打就是要站好
拿見鬼的蛋捲出來是幹嘛?吃屁啊
有種拿蛋捲出來就不要嫌300萬開的多
今天我完全支持當事人
大企業了不起啊
官商勾結了不起啊
政治獻金了不起啊
做錯事就快賠錢啊
"讓這些企業知道台灣人有人權."

人權已經變成一句流行口語了嗎??
3百萬滿合理的阿~
一間這麼大的公司
難道想用3張招待卷+蛋捲打發唷?
把這件事情跟毒奶粉想在一起

我覺得請星巴克離開台灣好了
不喝星巴克應該不會死

賠三百萬 太爽了
以後的食品業不會有警惕的
應該殺雞儆猴
那清潔劑我猜應該是檸檬酸
因為我喝過,不是星巴克
很酸,所以吐掉了
也以為咖啡壞掉
身體無異樣
新北市三重區有4條捷運線,蘆洲線已通車~機場線~新莊線已通車~環狀線CP值最高,謝謝.
我也來參一角好了

其實.....當事人要求賠償多少是當事人自由....

但是商家沒必要全部接受

如果雙方談不攏頂多告上法院

由法官判決~~~~或者到調解委員會協調而已

但是求償金額一定不是3百萬法官會看事情來判決

所以當事人這樣鬧對誰都不好啦~~


呵呵
大家都有人權啊
但是是要看怎樣伸張吧?
苦主和統一若按照規矩一步一步來談,甚至一切攤開在陽光下
那大家也沒啥好說的
今天卻是選擇私了,還要將所有消費者拖下來背書
奇怪了,那為啥一開始不讓我們知道呢?

我也有人權的啊
那為何我要等上報了才知道勒?嗯嗯?誰要來給我解釋一下?
2. SS-Pz.Div. "Das Reich" Pz.Kampf.Gruppe z.b.V.
消費人權, 這東西好像在台灣從來沒有真正浮上來過。

目前世上能有幾家真正有良心的企業?  我看真的少的可憐

遇到憂關自身利益時,當然先保護自己要緊

提外話

餐飲食品業的衛生管理跟食材問題,常常是裡面是一套,外面又是一套,對客人的說明有時一大半都是唬爛

食品企業強調誠信誠信?  我到想看看台灣能有幾家餐廳或是食品企業,能真正公開廚房和食品到底添加多少東西?  

以前在餐廳工作,客人問:
果汁有加濃縮嗎? 我們都新鮮現打的喔!
這有加味精嗎? 我們不使用味精的喔!

哇咧! 我是說謊的小孩

對照企業本身強調誠信, 真是有夠諷刺   
消費者權益絕對當然不容被大企業藐視,這句話跟人命無價是一樣的,但是放在法律上就會得出不一樣的結果,因為台灣法律是講求平衡的,求償300萬,依照台灣法律來看是多太多了一點,台灣並沒有像美國那樣巨額懲罰性違約金之制度,其判決標準應該是依當事人遭受之損害為請求標的,當然在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之規定裡面有懲罰性賠償金之字眼,但是前面有「損害額」三個字,我想苦主現在應該沒有太大的實際損害情形,因為醫生也看了,星巴克人員全程陪同還付了檢查費,而且依照醫生的見解不會有太大身體損害,精神賠償,苦主應該不是社會知名人士,所以這部分應該也不多,我想星巴克也會有法務人員及大律師,所以至今一直未跟苦主達成和解,如果依照法律程序進行的話,可能5~10萬元就可以結案了,所以搞不好苦主還會損失一點訴訟費用。切記切記:法律上有一句諺語:斷臂非中彩。
所以本案應該是星巴克自己要認為它們的品牌值多少錢,如果他們用不尊重消費者的心態去對待消費者,我想他們應該是自貶身價,也要看當地消費者自覺的意識,是否消費者自覺運動可以代替法律之求償對於企業造成更大的壓力,例如拒買運動造成企業高於300萬的損失,否則大家就只好走一步算一步了。
大砲台 wrote:
消費人權, 這東西好...(恕刪)


所以真要跟這些大企業對幹
一開始就不應該私了
而是選擇公開,讓一切證據攤在陽光底下
不但要保全證據還要立刻找消基會和各大媒體,甚至民意代表等等
這樣才會真正的讓企業嚇到,甚至是更快低頭

但是選擇私了?對方也一定看準你只是要錢
那金額就再說了

至於消費者權益?都是堆屁話!
2. SS-Pz.Div. "Das Reich" Pz.Kampf.Gruppe z.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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