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蘋果頭版的54本折價券事件 (276樓有圖有真相)

kateshy wrote:
我自己的認知是,
商店又不是慈善機構,
當然"沒有義務"一定要賣東西給賣家,...(恕刪)
可惜,您的認知是錯誤的。

法律有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只要買方表示要買,契約即成立。賣方即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

如果商家沒有義務賣,這件事的是非判斷就不同了。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會構成強制罪。
kateshy wrote:
…買方上門賣方就一定要做這筆生意嗎?(請問我在火星嗎?)...(恕刪)
如果有標價陳列,買方表示要買,賣方還真的不能不賣。

連台灣的法律都沒搞清楚,扯什麼火星?
支持這位小姐+1
不覺得她是潑婦或囂張
權利從來都是自己爭取
已經太多人在當懦夫

我不覺得轉賣這種奢侈品有什麼不對
除非她是屯積民生必需品
阪急就是沒標清楚再先,有標示清楚也就不會有那位土味那麼重的女人來買!!!
大公司或者業者常常喜歡以廣告的角落用小字體標註一些限制條件,這次沒註明到活該!!
star_ygg wrote:
但起碼我們公司不會這樣,即使我業績沒做到但不讓你欠單就不讓,繳款期限拖長沒有折扣就是沒有
公司沒有明言規定,但我不會砸了過去立起來的品牌價值...(恕刪)


這樣看來,難道是業主出現了!?

很憤愾地扯了一堆,然後說出『我們』??
elva0524 wrote:
你也幫幫忙
她哪裡不正當?
現在是吃不到葡萄嫌葡萄酸就對了
全部的原因是百貨業者自己訂不好規則
再來他要質疑消費者是小偷
光是這樣小姐就可以告他毀謗..(恕刪)


她用她的名義明著去訂貨,妳看看她拿不拿的到貨?
這是我所提的正當管道,人頭是你提的,一個人沒被列入黑名單幹嘛還找人頭
業者是沒訂好規則,因為不是每個人都習慣把所有顧客都當投機掮客在防
美國好事多率先把台灣分店電器類退貨期規定到三個月內
許多國際檢定證照考試也是台灣首先被人獨立出題
丟臉都丟到國外去了
你可以再理直氣壯一點

毀謗個什麼東西
整本六法找不到這個詞
憲法保障每個繳稅的國民告人的權利
但你等著看看會不會被起訴
拜託多讀點書再來
elva0524 wrote:
格調怎樣不需要你來批評
遊戲怎麼玩隨我高興
被笑窮酸又怎樣
又不痛不癢
錢在我身上
高興就買不高興就不要買
有種就不要開門做生意
就像有些人拿精品還是被懷疑是假貨
那又怎樣?難道你要拿噴子噴他嗎?


小姐誤會了
我可沒批評你
我說的是〝你的格調僅止於你的行為〞..............格調==>行為,表相同
除非連你都瞧不起自己的行為,要不怎麼會覺得別人是在批評你呢
會去笑你的是服務人員干我啥事,我又不是零售業的,我只是好心提醒你下次玩這種自以為很得意的遊戲時
底牌有多少早就被掀光了
她們在這工作多久,像你這種個人每年不知應付幾百個,你以為她們不知?連我有次在旁看到都覺得好笑
被人瞧不起的確不會少塊肉,不過如果是來自於我自以為聰明卻被人摸穿的行為,我是會覺得有點尷尬倒是

寫到這邊我可以理解為什麼有些人手拿精品卻被懷疑是假貨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elva0524 wrote:
況且我是在回上一位說他遇到態度不好的客服
前提是態度不好
什麼都不看清楚在答什麼腔呀

連我前面寫正當管道意思都沒搞清楚,回頭問我答什麼腔?嘖嘖!

覺得態度不好所以咧
被人潑盆水所以回敬一桶尿就理直氣壯?
還是老話一句
你的格調僅止於你的行為
沒人批評你
那是你自己的所作所為
你的自由

法律有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只要買方表示要買,契約即成立。賣方即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

那講的是「標價」
請問數量呢?

今天對付奧客,
我能不能說就是沒有貨?
難道民法中又有規定商店一定要賣出多少金額數量?

而且多數專櫃櫃上沒有標價的。原來就是要用小人心態防這些蟑螂。
在這個案例中,若專櫃本來就沒有一一標價,這條法律成立嗎?
你確定嗎?
當然人家有官網,可是代理商可以按匯率來調整國內售價的。

而且還有一個問題,
這位二手商的VIP卡真的不會因為這樣鬧事而被取消嗎?
他的行為又當得起VIP 嗎?

我真的覺得名牌要搭配個人品味,
像那種鑽營取巧的行為,他全身掛滿名牌還是令人不屑。

上下樓網友講得很好。
todau wrote:
這樣看來,難道是業主...(恕刪)


多希望我是業主,開精品店靴貴婦錢多愉快阿

有空去挖我發言

小弟電子業的,記得有討論串我連公司住址都寫了

文中的〝們〞是指小弟與同事們的工作態度
kateshy wrote:
今天對付奧客,
我能不能說就是沒有貨?...(恕刪)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指的是陳列出來的現貨,不會發生沒貨的問題。如果顧客想買第二個(未陳列出來),商家就算有貨也可以不賣。

kateshy wrote:
我也有碰過訂購航空公司機票,
碰到激動調整因此多補了差價,
且都是在開票後,
我都乖乖補錢給票務,
所是這樣說是票務不遵守我國法律?...(恕刪)
你自己不熟法律,別急著說人家不遵守法律。

你是用電話訂購?網路訂購?還是託旅行社代訂?
實務上,機票通常都不會是「貨物標定賣價陳列」。
kateshy wrote:
法律有規定:「貨物標...(恕刪)


有沒有貨是方法之一

即使她手中揣著一個架上的現貨
也可說是別人預訂的


打開門做生意業者也不是吃飽了撐著跟錢過不去
若有人破壞默契
不犯法而要整人方法多的是

之前有批料號全球大漲
韓國客戶還沒收到風可以低價狂買
我想趁機屯貨但對方也是婉謝
難不成我也逼他要他就是得賣我?
盡管試試看阿
我若這樣玩以後生意也不用做了



上面有網兄解釋相當清楚
陳列的要件啊
除非你以後再也不跟她買了
要不倒不失為一個方法



有錢人真的會讓人忌妒~不管有沒有理~你有錢就是個錯~~從以上很多人的發言就看的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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