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shy wrote:可惜,您的認知是錯誤的。
我自己的認知是,
商店又不是慈善機構,
當然"沒有義務"一定要賣東西給賣家,...(恕刪)
法律有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只要買方表示要買,契約即成立。賣方即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
如果商家沒有義務賣,這件事的是非判斷就不同了。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會構成強制罪。
kateshy wrote:如果有標價陳列,買方表示要買,賣方還真的不能不賣。
…買方上門賣方就一定要做這筆生意嗎?(請問我在火星嗎?)...(恕刪)
連台灣的法律都沒搞清楚,扯什麼火星?
~~從以上很多人的發言就看的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