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惡劣的代購業者"日必購"電話錄音!!

Commented by ^^ 我們是日必購公司 ^^ at 2011-06-30 15:09 x
TO 不再沉默的羔羊
剛又再打去台中銀行詢問,8:30分修改後就已於8:35馬上入帳,我們也有請銀行和勞先生確認,勞先生也已收到

我們說剛又打去詢問是中午時間,8:35分是郵局告知我們他們已將款項給台中銀行,請勞先生確認是在早上10:00,他說已收到,和ocurieo小姐11:00多說還沒收到並不符,因我們是把錢匯給勞永伴先生,ocurieo小姐一直說他沒收到錢還提了一個kenneth莫名奇妙的人我們都不認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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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可以上留言終結者了....
你說不認識kenneth 大家就要相信你嗎? 真的非常好笑
我說我認識馬英九啦 還有合照勒
你有證據請快拿出來 不然很難取信於人
你這篇文章明顯就漏洞百出 剛開頭就被一堆網友識破 可見根本就是你的謊話
說這麼多重點就是證據 有的話請拿出來
有圖有真相 曾先生 這句話你聽過嗎
法官判案也是看證據行事 不是看誰比較會講
證據一拿出來 在漂亮的謊言也站不住腳
請不要說你沒說謊 那一推受害者出來說明是怎麼回事
照你的說法 大家都要說謊陷害你就對了 大家喜歡沒事找事做???
大家都在胡扯 只有你在說真話???????說真的 鬼才相信
上網隨便GOOGLE一下 就你們公司一堆的負面消息
真的要說大家都會說 但或許你比較熟練 因為每天都在練習 XD
你不去參加虎爛大賽 真的可惜了
合情合理..

若去郵局匯款,八點多那一批,幾乎會在9點半~10點就會入到對方帳戶

----分隔線----

重點又來了....打完人說聲對不起的行為到底可不可以?

根據侵占條款的延伸運用:若有足夠的條件認定,縱使對方還完款項後,仍可提出侵占告訴的

未經他人許可取得、動用他人財物,此行為即可稱為侵占...噹~~噹~~噹~~噹~~

單論個案:

買賣不成立,賣方事後一共匯了數次款項,並將買方的金額還清,就這點來看侵占的成立機會是不可能...

重點又來了~~~

A)賣方明明有資金可以一次還清?為何採取多次匯款的方式?動機為何?

B)買賣雙方已達共識,即買賣不存在時,賣方有資金卻未將款項一次性清還,買方可提出利息之補償訴求


結論:

買賣雙方名義上目前雖已無債務關係,在賣方資金足以一次性還給買方時,卻採取多次匯款的行為,這種狀況買方可向賣方提出兩點訴訟:
1)意圖侵占(刑事)
2)利息之補償(民事)




Commented by ^^ 我們是日必購公司 ^^ at 2011-06-30 15:54 x
TO ocurieo小姐 買奶粉的吳小姐在即時通上就是告知我們,請我們匯到台中勞先生的帳戶,我們也有訊息記錄和電話通聯記錄,我們並不怕,我們已遵守買奶粉的吳小姐是匯到他朋友勞先生的帳戶,你在01上面也有留言說你明天會請香港朋友確認,亂告一通我們就是反告誣告,我們並不怕,謝謝 ^^

Commented by ^^ 我們是日必購公司 ^^ at 2011-06-30 16:04 x
說我們詐騙??那麻煩盡快叫警察來捉我們 ^^
我們每天都在這好好的,也沒有任何前科,我們只在等胡警官那的案件,全部資料都已準備完成,並委請律師提誣告,謝謝 ^^

這麼喜歡談誣告...那我就來說:誣告

先說明一點:不是提出訴訟敗訴後誣告即可成立

誣告罪成立的要件

誣告罪要成立,最重要的,也是最困難點,在於所誣告內容一定要出於虛構才行

如果只是誤會,致告訴他人犯罪,雖然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者判決無罪確定,告訴人未必成立誣告罪。按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只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1號判例)


誣告罪規定在現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法條是這樣的:「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中所包含的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可以歸納成六點來作分析說明:

一. 「意圖」的意義:意圖在這法條上的意義,是指犯罪的行為人有誣陷他人的意念,這種行為人內在的意念,將來會不會成為事實,法律是在所不問,只要存有這種意念,就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

二. 「他人」的意義:他人指的是自己以外的特定第三人,這被誣告的第三人,並不包括在刑法上不負刑事責任或者不具有受懲戒處分資格的人,因為這些人縱受到誣告,也不會成立犯罪或者受到懲戒處分,所以他人是要將這些人除外。至於他人是不是包括法人在內,則要看所誣告的犯罪,有沒有處罰法人的規定,如果是不處罰法人的犯罪,告了也是白告,不會發生使人受刑事處分的問題。就不是這裡所稱的「他人」。

三. 「刑事處分」:法條中的刑事處分,一般是指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所規定的刑罰處罰而言,通說上認為刑法上的保安處分,也應包括在刑事處分之內。

四. 「懲戒處分」:是指公務員懲戒法上所規定的對公務員懲戒處分,具有公務員資格的人才會受到這種處分。

五. 「該管公務員」:是指主管刑事處分或者懲戒處分的公務員而言,在刑事處分方面,包括有權偵查犯罪或者職司審判案件的公務員。在懲戒處分方面,通常是指被誣告的公務員的主管長官或者對公務員有監督、彈劾、懲戒職權的公務員。

六. 「誣告」:誣告的意義是指明明知道沒有這事實,還刻意捏造虛偽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他人犯罪或者指控公務員涉有行政責任。申告包括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告訴、告發、報告與提起自訴。所申告的事實,並不以全部都屬虛偽為必要,全部事實中有部分係屬故意虛構,仍然要成立偽告罪。用虛偽事實申告以後,心生悔悟覺得自己的行為不妥,或者因為其他的因素,撤回已提出的申告,並不影響誣告罪的成立。

行為具備上面所舉的六點犯罪構成要件中的五點(即第一、二、三、五、六點或第一、二、四、五、六點,括號內為逍遙雲仙所補充),即可成立誣告罪。不過誣告罪所處罰者是行為人虛構事實,誣陷他人的惡性,如果行為人提出的申告,出於對事實的誤信、誤解,誤認或者懷疑有此事實,因為缺乏誣告的故意,是不會成立誣告罪。另外行為人所申告的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者非全然無因,祇以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者只因證據不充分,以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司法實務上也不認為成立誣告罪。


這樣各位對誣告的要件瞭解了嗎?
Commented by ^^ 我們是日必購公司 ^^ at 2011-06-30 15:54 x TO ocurieo小姐 買奶粉的吳小姐在即時通上就是告知我們,請我們匯到台中勞先生的帳戶,我們也有訊息記錄和電話通聯記錄,我們並不怕,我們已遵守買奶粉的吳小姐是匯到他朋友勞先生的帳戶,你在01上面也有留言說你明天會請香港朋友確認,亂告一通我們就是反告誣告,我們並不怕,謝謝 ^^ Commented by ^^ 我們是日必購公司 ^^ at 2011-06-30 16:04 x 說我們詐騙??那麻煩盡快叫警察來捉我們 ^^ 我們每天都在這好好的,也沒有任何前科,我們只在等胡警官那的案件,全部資料都已準備完成,並委請律師提誣告,謝謝 ^^

我想問曾必購,是那位律師那家律師事務所,不要跟我說是「威榮法律事所務」喔!

經濟部商業司的營業登記沒有這一家喔!

有圖有真相



再一張


Commented by ^^ 我們是日必購公司 ^^ at 2011-06-30 15:54 x
TO ocurieo小姐 買奶粉的吳小姐在即時通上就是告知我們,請我們匯到台中勞先生的帳戶,我們也有訊息記錄和電話通聯記錄,我們並不怕,我們已遵守買奶粉的吳小姐是匯到他朋友勞先生的帳戶,你在01上面也有留言說你明天會請香港朋友確認,亂告一通我們就是反告誣告,我們並不怕,謝謝 ^^

Commented by ^^ 我們是日必購公司 ^^ at 2011-06-30 16:04 x
說我們詐騙??那麻煩盡快叫警察來捉我們 ^^
我們每天都在這好好的,也沒有任何前科,我們只在等胡警官那的案件,全部資料都已準備完成,並委請律師提誣告,謝謝 ^^
...(恕刪)

基本上那邊的訊息………………我個人是先不採信

疑點1. 曾先生抱怨那邊會遭冒名亂戰,01這邊又有可用帳號及可出獄的前身,
    為何不使用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疑點2. 那些錢的數目也沒達到洗錢防治法的上限,何必要這樣轉到別人賬戶...

疑點3. 可以陳清自己信譽的機會為何當事者一點也不積極 
理虧氣壯還真不簡單...那我就來給各位鄉民們打打氣...

普通侵占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內容是這樣規定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單位是銀元,已提高為十倍)。」

由法條的內容可以看出,要成立普通侵占罪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第一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不法所有,是指非法將他人的物,據為自己所有的意思。意圖,是指有這種想法,也就是意有所圖的意思,這想法會不會實現,則非所問。

第二 要有侵占的行為。侵占一般說來,是指把他人所有之物,移歸作自己所有的意思。

第三 所侵占的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這裡所稱的持有,是指本來是別人所有之物,由於一定的原因,把這物移轉到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還完就沒事?

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

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Limit_Miao wrote:
這麼喜歡談誣告......(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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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罪要成立真的很難...至於他所述的真假我們又何必去揣測...

若在言語上導致你身心受創,是可提出訴訟,不過要有大醫院的診斷證明(證實你近期的身心有極大的波動)

告當然人人可以告,只是記得陳述要屬實(以免被反誣告),至於成立不成立還是在於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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