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一定要發佈緊急命令???

依照緊急命令的精神來看,
的確有中央政府接管地方政府的味道,
不過當然沒有實際的派員接管啦,
只是地方政府只要確實掌握災情資訊回報,
由中央統籌調度即可,
但是災害防救法中卻是將這些權與責通通交給地方政府,
感覺上中央政府似乎只是掛名指導罷了,
由此次風災來看在明顯不過,
各縣市政府光是要掌握災情就已經費盡力氣還無法充分掌握,
還要統籌調度資源呢!?
試想, 某縣市政府想要調度另一縣市政府的橡皮艇和抽水機具的話,
該怎麼調度!?強制調度的動嗎!?
更何況國軍兵力!?
也難怪國軍許多單位據說一直在等命令,
部長也在強調等地方政府申請,
光是這樣的時間來回,
我想誰也不敢拍胸脯保證說沒差......

關於公務員圖利廠商的議題,
緊急命令是讓中央政府可以對各種緊急狀況做便宜措施,
當然得到授權的政務官可以拿著這張護身符去指定廠商也不怕人家指指點點,
但是在災害防救法中,
面對工程招標的小公務員呢!?
我想那種差異程度可想而知......


緊急命令說穿了就是在國家在面臨重大危難時,
賦予領導者違反承平時期民主法治的無上統治權力,
雖然還需經過行政院會決議與立法院追認,
但基本上還是由領導者一肩扛起,
省去繁複的民主行政程序與平時的法令限制,
一切求效率,
這樣才有緊急避難的意義,
而若以此次風災遍及半個台灣而論,
依災害防救法而言,
就是現在所呈現的救災亂象,
多頭馬車, 無頭政府的窘境......

個人淺見~~
這麼說好了,
以國軍為例,
其實際調度指揮權平時屬國防部長,
戰時屬參謀總長,
但是這兩個人的頂頭老闆就是總統,
也就是三軍統帥,
而地方縣市政府呢!?
抱歉, 你只能申請, 國軍來配合,
遠遠談不上調度指揮這幾個字眼,
也因此這就是災害防救法和緊急命令的差別......

最近談到這個就大多會跟921震災時的緊急命令相比,
當時李登輝總統帶著參謀總長到災區視察,
遇到需要國軍支援搜救的,
就是由總統指示參謀總長直接下令,
再往前推到震災發生初期,
也是由總統及行政院下令國軍立即整備準備投入救災,
而此次風災發生至今,
國防部長一句"等申請, 按照程序走",
卻聽的令人心寒,
更何況大家都會說救災視同作戰,
那參謀總長在哪裡!?
抱歉, 小弟一直眼拙沒看見.......

總之,
個人認為按照正常模式來應該是風災發生之初,
1.中央政府必須要警覺災害程度之嚴重,
2.必須要統籌資源因應接下來的災害情況發生,
3.確切與地方政府建立聯繫管道並責成地方政府確實掌握災情,
4.然後在最短時間內發布緊急命令, 進行搜救與災後重建

但是, 今天的中央政府卻是:
1.沒警覺, 怪氣象局預報不準, 怪災民當初頑強守護家園
2.因為沒警覺所以也沒作為
3.靠災民call in與媒體記者英勇挺進, 帶回獨家新聞畫面
4.依照災害防救法, 大家依法照程序慢慢來

個人淺見~~

你色彩也太重了吧

蔡英文 他是總統嗎 他可以命令三軍嗎
他不是 他甚麼都不是

但不代表甚麼都不能做或沒做

政府效率都已經攤在眼前
硬凹也沒用


photoflyfox wrote:
依照緊急命令的精神來...(恕刪)

打擾您休息
防災法第34條
請求上級機關支援災害處理之項目及程序)
第三十四條   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要去找一下這個辦法
依我的認知
已經給予地方權限
但不會用
但依據大大的說法
地方兵荒馬亂
所以沒法用
如果地方防災中心
沒有軍方人員進駐
我認同大大的觀點
但是防災中心不是都有軍方人員進駐
軍方不會協助統計災情吧
有軍人在現場地方還無法透過進駐軍方求援
還要依緊急命令
回到中央統籌指揮
這是我一直不解的地方
人老越來越笨
對不起啊

找到這個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國軍調派兵力支援災害處理之申請前提、支援原則、指揮與協調》
第二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
,得申請國軍支援。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國軍調派兵力支援,應不影響國軍戰備、不破壞國軍指揮
體系、不超過國軍支援能力範圍。
國軍支援災害處理時,接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且申請機關應於災害現場指
定人員,與國軍支援部隊協調有關災害處理事宜。
依法縣市政府的救災應變中心可以指揮救災部隊
不知道災區縣市政府有沒有直接指揮救災部隊
willk wrote:
有沒有需要緊急命令發...(恕刪)


針對災害防救法 http://www.tnf.gov.tw/html/law3_1.htm

我很快的瀏覽一下之後

的確 該法的實施上 由地方政府負責 中央政府支援 這樣的說法的確說的過去

可是仔細看一下 第二十九條 還有第三十一條 我的解讀是

當然這樣的文字敘述上沒有什麼瑕疵 可是實際執行上 有沒有達到 "立即性" 的效果

假設媒體說的沒錯 依照防救法 國軍出動需要經過申請 那麼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後 多久可以得到回覆

目前不知道問題出在哪個環節 地方政府還是國防部甚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有沒有其他人可以幫忙補齊一下 緊急命令在人員調動上的差異...
lup wrote:
找到這個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國軍調派兵力支援災害處理之申請前提、支援原則、指揮與協調》
第二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
,得申請國軍支援。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國軍調派兵力支援,應不影響國軍戰備、不破壞國軍指揮
體系、不超過國軍支援能力範圍。
國軍支援災害處理時,接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且申請機關應於災害現場指
定人員,與國軍支援部隊協調有關災害處理事宜。

我想重點在"申請"吧!!

要先提出申請才可能會有國軍支援
在這種情形下..."照程序申請"....
等程序跑完....國軍支援到位時
時間也拖延了不少了


地方政府沒有調動國軍部隊的職權啦

如果跳過申請這個程序
由地方政府直接向中央指揮官提出
由中央指揮官依各地所提出的需求
直接調派相關所需的支援人員/機具
這樣才可以逹到緊急救災的功效吧

依我的淺見
這就是緊急命令在人員調動上的差異啦
lup wrote:

打擾您休息
防災法...(恕刪)


還請您無須客氣,
我想在這緊要關頭,
像我這樣只能捐點小錢略盡綿薄之力者,
希望能提出一些理性的觀點建議與討論,
也適逢lup兄願與小弟指教,
至少希望我們不會被視為嘴砲之徒......

我想樓上很多先進都已經看出緊急命令與災害防救法兩者之間,
在執行層面上的差異,
當然在文字上去檢驗災害防救法,
按照制度程序上或許是理想可行的,
但是當緊急命令的發布,
就是當國家遇到緊急危難時,
授權給高層領導者省去那些繁文縟節,
什麼申請不申請, 程序不程序的,
憲法授權給我領導者,
我說怎樣最好, 怎樣最快,
下面的人就照著我說的算, 立刻給我動起來,
那種超越民主法治而接近霸權專制的命令,
在面對緊急危難才會有效率出來,
所以個人在這邊就是要點出一點,
災害防救法將中央調度的部分權力下放到各縣市政府,
但是各縣市政府是否有妥善的施行細則或作業程序!?
面對這種跨縣市, 全國性的災害時,
跨縣市與中央之間如何協調統籌!?
上下的聯繫作業與橫向單位的溝通聯繫是否真有演練過!?
我們可以從目前電視上依然混亂的場面得知,
完全是零!!

也因此這時更突顯了緊急命令的重要,
由領導者統一發號施令,
不管各縣市原本的標準作業程序如何,
不管各法條原本規定如何,
不管各單位原本指揮調度程序如何,
依緊急命令為最高指導原則,
這樣才不會各縣市面對自己的災情時,
資源不足, 指揮調一時間亂了步伐,
中央又不肯出面統一指揮,
亂象頻出, 無人肯出面掌權, 又彼此卸責,
這樣苦的是誰!?該檢討的又是誰!?

舉例來說,
軍方或許當初有進駐各地防災中心,
但其角色扮演為何!?說實在我不清楚,
遇到縣市長要求出動救災,
但是軍團司令的老闆是國防部長或參謀總長,
沒命令下來, 部隊可否擅自行動!?
要是日後究責, 恐怕肩膀上幾顆星星都不夠擋,
況且災害防救法都說了,
縣市政府申請, 也要等上面點頭了才算數,
國軍只有配合申請行動, 沒有接受指揮,
沒有命令下來, 大家慢慢等,
而緊急命令是由總統, 也就是三軍統帥發佈,
國軍指揮調度權也可由三軍統帥授權給任何首長,
例如行政院長, 國防部長, 參謀總長, 內政部長甚至地方政府首長都可以,
這樣一來就可以避免什麼申請, 評估的程序,
直接由地方首長指揮調度......

另外又如台南縣強制將病死家禽畜掩埋於安定鄉,
在災害防治法中或許有授權這樣的緊急措施,
但是現在縣長又須面對議長帶頭控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或許將來法院審理時縣長的勝算比較大,
但是面對一樣是法的層面相互牴觸,
孰者為優先!?恐怕需曠日費時的辯白與審理,
又有民怨及輿論壓力指責,
不如當初有個緊急命令下來,
大家都沒話說......

所以簡單說,
緊急命令有其效率上的優點,
統一指揮調度也靈活,
法理上的地位又高,
直接跨過一般法律的爭議與程序,
在面對這樣全國性的大型災難時,
實在有其必要......

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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