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kawa1 wrote:
菲傭自願扣薪換取醫療、保險、住宿...等等費用
讓我想起以前一個笑話
有一天,世界上要推出全世界最厲害的警察。
到了最後一個階段,剩下一個美國的FBI、
蘇俄的KGB及台灣的警察。
考題是放一隻小白兔進一個不小的森林,
要在十分鐘之內把目標(小白兔)找出來,否則就淘汰。
首先,FBI進去了,展開地毯式的搜索,
十分鐘過去了,FBI毫無所獲。下一個是KGB,一進
去就放火燒林,企圖逼出小白兔, 十分鐘過去了,
燒林的效果沒想像中大, KGB也被淘汰了。
輪到了台灣的警察,只見他不慌不忙的晃著手上的警棍進了
森林。 不到五分鐘的時間,
台灣警察出來了, 手上擰著一隻熊貓的耳朵,
帶了一隻熊貓出來。 正當大家覺得奇怪時,
熊貓說話了: 不要再打了!不要再打
了!我承認我是小白兔!
這個笑話很酸!但是卻讓身活在台灣的人民不爭氣又認同的笑了.....
這種丟臉的笑話、希望只有中文版本流傳、至少沒多少老外能看懂.....



目前劉姍姍放棄所有權利,包括放棄聽證會、以及進入大陪審團的權利,
也放棄解釋的權利,
劉的委任律師沃肯表示劉希望向檢察官談認罪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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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姍姍委託律師都已經說明是個人行為不是公務了,
劉姍姍拿的簽證,並不是外交官簽證~
檢察官強調劉姍姍拿的是貿易代表的簽證,
再說一次
剛剛看到的資料:堪薩斯辦事處副處長周道元事後表示,劉姍姍表明放棄權利,是要維護國家的利益。
各位看看這種行為:
本文內容係翻譯下文而來:
轉貼網友的文章 原作者自己說不用知會的喔
譯者:puppetsgame;本文原發於Ptt Gossiping板
http://media2.nbcactionnews.com/pdf/LiuComplaintAffidavit.pdf
這是負責偵辦本案的FBI探員Steven J. Leippert所寫的affidavit(提給法院的宣示書,如果內容刻意不實,會觸犯偽證罪)。
大意翻譯如下:
(1) 我是密蘇里州堪薩斯市的FBI探員,有超過九年的執法經歷;寫這篇affidavit的目的是證實對劉姍姍「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的指控。
(2) 2011年9月,有一位菲律賓藉的女性受害者(以下簡稱FV),聲稱:FV在2010年11月之前都住在馬尼拉,有人問他是否有興趣到美國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駐堪薩斯代表處」,替該辦事處的某員工當幫傭;他後來知道這位「員工」的名字是姍姍 Jacqueline 劉。
雇用契約是在台灣駐馬尼拉代表處簽的,隨即寄回給劉姍姍,以便辦理入境美國的B-1簽證。
(3) FV於2011年3月5日抵達堪薩斯,由代表處的「證人一」接機,並坐上「證人一」的車抵達劉姍姍的家中。
(4) FV 在3 月6日早上被劉姍姍搖醒,劉姍姍拿了一份行程表給FV,上面寫滿了她每一天該做什麼事、以及該事項應該完成的時限。
(5) FV 表示,她拿到的錢,低於在馬尼拉簽好的契約中所載之數字;她的月薪大約是400到450美金左右。
(6) 劉姍姍說,沒有她的准許,不准離開家中,而且每週至少要工作六天。
(7) 劉姍姍告訴 FV,我跟當地的執法機關是好朋友,也在該社區是知名人物,如果你不聽話,就會被遣送回國。
(8) 劉姍姍要求FV一天工作16到18個小時,而且「指定FV被允許睡覺的時間」。
(9) 劉姍姍會辱罵(verbally abuse)FV、要求FV做額外的個人服務。
(10) 劉姍姍扣著FV的護照與簽證不還,FV也不知道這些文件到底在哪。
(11) 劉姍姍買日常雜貨(grocery)的方式是:開車載FV去,拿錢要FV進店裡買東西;某一次買東西時,FV在店裡遇到同為菲律賓藉的人,開口要求對方幫忙逃出。
(12) 在2011年8月10日,該菲律賓藉人協助 FV 逃出劉姍姍家中。
(13) FV逃出時,拿著她的薪水袋,上面清楚地寫著她的過低薪資。
(14) FV的B-1簽證是在美國駐馬尼拉大使館辦的;由於辦理B-1簽證需要雙方簽署好的合約,所以得知合約內容如下:
(a) 兩年聘僱期
(b) 月薪1,240美金
(c) 每天工作八小時
(d) 一周工時40小時
(e) 如果超出當日工時、或者需要在假日工作,則需要付加班費
(f) 在非工作時間,不需要待在雇主家中
(15) 「證人二」表示:FV已在該單位工作差不多一年,也證明當初契約簽訂的方法是,將FV簽好的契約傳真到辦事處,劉姍姍簽名後,再傳真回馬尼拉;劉姍姍簽名的原件,則交由聯邦快遞寄到馬尼拉。
(16) 「證人二」繼續表示:當FV抵達堪薩斯時,劉姍姍指示「證人二」付美金225給FV,「證人二」照做了。
同時,「證人二」也說,原始的契約內容是劉姍姍寫的,劉姍姍明知依契約,她有義務要付月薪$1240美金給 FV,現在卻沒有付足金額。
(17) 「證人二」說,FV被迫長時間工作,也常常被吼、被叫來叫去做事。
(18) 「證人二」又繼續爆,劉姍姍的前一個傭人,也跟本案的FV一樣,拿到的錢遠低於契約內容,前後兩位傭人實際拿到的薪水都差不多。
(19) 「證人二」說,前一位傭人得了憂鬱症,並拒絕進食;前一位傭人曾經被劉姍姍打過(physically abused)。
(20) 「證人三」表示,他在辦事處工作了兩年四個月,工作性質很像會計;當劉姍姍簽下FV契約時,負責把契約傳真回馬尼拉、並把原本寄回馬尼拉的就是「證人三」。
(21) 由於「證人三」的工作性質,該辦事處的帳是他在記的,將帳目回報給台灣也是他的工作。
(22) 「證人三」表示,每一次FV從「證人三」拿到的錢的數字,都是美金225,再加上「買劉姍姍的日常用品費」70美金。(譯註:請注意我框起來的地方,這70元是買給劉姍姍的)
(23) 「證人三」表示:這不是第一次了,劉姍姍的前一位傭人也是同樣的聘僱條件,卻也沒拿到足額的錢。
(24) 「證人三」說,台灣法律並沒有規定,劉姍姍必須在自己的住宅內裝監視器。
※譯註:以下還有一個證人四,但那就是幫助FV逃亡的菲律賓人,翻譯從略;證人一到三,都是代表處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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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強調一次看到的資料:堪薩斯辦事處副處長周道元事後表示,劉姍姍表明放棄權利,是要維護國家的利益
目前劉姍姍放棄所有權利,包括放棄聽證會、以及進入大陪審團的權利,
也放棄解釋的權利,
劉的委任律師沃肯表示劉希望向檢察官談認罪協定。
堪薩斯辦事處副處長周道元事後表示,劉姍姍表明放棄權利,是要維護國家的利益。
(講這種話,難道將來回臺灣時國家要因為她維護國家的利益而頒給她國家最高榮譽獎章??)


(就我的想法很可能是明知在四個證人跟證物齊全下,已經沒辦法逃避,
只好採取認罪,與法官充分配合態度表現良好,在這種情況下再來協商降低刑罰的傷害)
目前我最納悶的就是既然劉的委任律師沃肯表示是個人事件,
那麼龐雜的律師費用以及將來認罪協商後的重大罰款
由誰支付??
以上,
我將目前得到的資料訊息整理如以上,
台灣外交部官網有說過經過內部調查初步認定劉姍姍是清白的,
既然是清白,現在怎麼又要認罪了!!

言盡於此,是非自有公斷,
小弟最後一次在這主題回文了,
如果沒有必要,
以後也不介入相關話題或較敏感性話題了,以免將來被貼標籤~
爹親娘親不及蔣大親,
天大地大不及mobile01的恩情大,
千好萬好不及管妹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