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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咕咕 wrote:
就只有一個林志琳一個...(恕刪)
幫忙 po 一下, 以免你疏忽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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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咕咕 wrote:
那麻煩你把你...(恕刪)
這個隔壁樓幫你查好了
第十七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
一、 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 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 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活動及人力成本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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