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聯盟快變國民公敵了

中和小黃 wrote: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規定:未廢死國家,判死刑只能作為對最嚴重罪行的懲罰,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且不違反公約規定、無涉滅絕種族等法律,並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

而且該條文也是支持死刑的
這點你們連提也不敢提,只會避重就輕

呵呵...
該條文是支持死刑嗎?
用功點....
第 六 條 之六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中和小黃 wrote:
同年六月十五日遭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二七五八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而予以拒絕。
可笑!

呵呵...
有差嗎?
二公約施行法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Shuuta wrote:
不適格的標的通通也可...(恕刪)


那是當然的呀

那些廢x(物)聯盟..功震古今...名垂千古呢




soscoco wrote:
是阿~那你為啥要回文呢?
看了兩天本來以為你會聰明點~結果還是一樣笨~
希望你可以去修法~
不送~

笨....
你最聰明....
要不要拍拍手


修法之前不用討論嗎?
一直講修法.....
Shuuta wrote:
不適格的標的通通也可以聲請釋憲,這樣幹嘛要扯什麼第三審沒有辯護律師的瑕疵?

1.第三審沒有辯護律師的瑕疵!14人
2.死刑合憲問題!40人
Shuuta wrote:
看到第一句,一驚!
莫非是叫我閉嘴?!...
看到第二句,咦歋?!開竅了這是...
到了第三句,突然產生一個疑問:『那你幹嘛回?』
大可跳過讓過準過不要看就好了嘛;反正我也不是說給你聽,寫給你看的......

嘿嘿...我可沒要你閉嘴喔!!

那你不需要引我言啊!
我就會把你的文 當空氣一樣
咻......一下就過了
wolf3wolf3 wrote:
呵呵...
用功點..
第 六 條 之六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恕刪)


注意!

放三合一大絕招啦!~~~

Ctrl+C + Ctrl+V + 我最厲害解釋法...

就連一發不可收拾也無法形容大絕招之於萬一啊......
wolf3wolf3 wrote:
1.第三審沒有辯護律師的瑕疵!14人
2.死刑合憲問題!40人...(恕刪)


看樣子真的沒有共識......

與其說沒有共識,倒不如說狼大你根本不知道那是什麼意思...

早就說過了:看不懂您老大可跳過讓過準過來的嘛,個人一丁點兒都不會在意...

狼大您貴人多忘事喔......

wolf3wolf3 wrote:
嘿嘿...我可沒要你...(恕刪)


看看...

說了不回又回...

叫人家別引他言,自己又引別人的言...

說了要當空氣咻一下就過去,還回覆...



果真是......大人物風範......


(迷之音:『笨!你不知道大人物都講話不算話的嗎?!』)



報告!揪感心耶台階挖好--呃...蓋好了~~~
wolf3wolf3 wrote:
笨....你最聰明....(恕刪)


在這裡只能打嘴砲啦..還修法..討論.

你看哪個立委敢提

別想選了..修...過50年再看有沒有個頭吧

連打個嘴砲都被砲成這樣..還想學人討論..切...掂掂自己斤兩吧..被人當笑話看還自得其樂

難怪有人說...這個標題的坑..有人跳的很開心..樂在其中..

某些人真行 倒果為因 顛倒是非
這種 大絕招 也使得出來...
無所不用其極
佩服..佩服...
wolf3wolf3 wrote:
呵呵...用功點.....(恕刪)


第六條(生命權)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
  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
  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
  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
  得執行。

三、茲了解: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
  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
  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
  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
  刑。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
  的廢除。


好吧! 要看法就來看法吧...

第六條第一款說明的是"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生命.
學法的的應該知道第一款的"不得任意"跟第二款, 第五款的"不得"的差異

第六款的前提在於締約國, 就法而言, 我們目前的狀況不得視為締約國.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意指,
國內法對於人權的保障不得違背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的內容.
至於, 第六款, 我國目前無執行上的必要, 因為我們到目前為止並不符合第六款所示的條件.
各位支持死刑的朋友(包括我自己)請冷靜,
關於支持死刑的論點我們早就論述得很清楚,
完全沒有必要隨著希望廢死的一堆嘴砲起舞,
回應這些無聊的傢伙簡直是傷神傷心傷腦筋。

套一句獅子丸的話:
廢死聯盟(希望廢死者)講的話『根本就不重要』!

有本事就去修法啊!


我倒要看看政府有沒有膽子違逆絕對多數民意,
到底是國際壓力比較大?還是選票壓力比較大!


支持現行法律需要什麼理由?
當然不需要!

希望廢死者才需要提出像樣的理由!
什麼?提不出來!

那就滾一邊去玩泥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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