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處罰學生吃沾廚餘的柳葉魚(3/23更新)

汎用貓型兵器 wrote:
真的是鬼打牆教育方式...(恕刪)


講到痛處了?

把嘴臉說得太明白?

社會不就是這樣子?

先區分非我族類
再直接否定其言論
這招很多政治版很好用

謝謝這麼看得起我

主角是老師就討論老師
主角是學生當然就討論學生

老師不就換一個,有啥好討論
你的兒女能換一個?

東西能換一個何必細心修?電腦零件壞了,去電子街買新的來換就好了
不能換得才要仔細照顧好好修

主角是老師還是學生?
別被媒體騙了

Luke Chen wrote:
基本上我是認為有錯就...(恕刪)


如果看看資料其實應該就會知道

美國花了多少在教育上
台灣花了多少?

每個都喜歡手工精緻的藝術品
可是大部人都是使用便宜一貫化大量製造的碗吃飯
用藝術家做的碗吃飯不是更好?
大家應該都知道的
以你這種搞法,學校公司各行業都應該成立法庭,
作任何處置之前都要開庭辯論勒,
老師的處置是打是殺還是關?罰站還要開庭問明案情喔?
你以為老師只要面對一個學生喔,
一個班幾十個學生,每個小朋友每一個動作糾正前都要開庭問清楚才能處罰,
老師就兼當法官好勒,課也不用上了
你這種一派輕鬆的說法實際上就是嘴泡,換成你自己當老師也作不到

Luke Chen wrote:
我的意思是說該罰還是要罰,但無論如何罰之前都應該了解前因後果再來決定罰則,就像檢察官也會根據犯案情節與動機提出不同的刑期一樣(Ex.同樣是偷竊,但慣竊和為了生計而竊的求刑就會不同),學生也才能知道錯在哪裡,老師也能先緩和避免做出情緒化的舉動。

所以才說"不聽解釋就直接裁罰"比"裁罰本身不適當"更為嚴重。
看到沒有
這就叫做把法規當成屁
把法規當成屁的人
口口聲聲在強調教學生規矩有多重要
我、我、我只有這一點錢...可以算便宜一點嗎...
叫學生吃魚違法?違反哪一條法?
你把法條拿出來,不要你不認同就說違法勒,你是法官喔?
法條勒?

汎用貓型兵器 wrote:
真的是鬼打牆
教育方式有百百種可用
不要用些奇奇怪怪的違法方式
這樣很難懂嗎
這樣也要扯東扯西,就是要護航嘛
小孩不教沒規矩沒錯
但這個案例裡更沒規矩的是老師
不怪犯法的老師
只怪犯錯的學生
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
老師領的待遇並不算差,還可以和學生一起放寒暑假,又是公家機關的鐵飯碗,多花點心思應該不算太過苛求
supersunday7776 wrote:
如果看看資料其實應該...(恕刪)


公司等其他機關就不必了,因為只有學校才是教育單位。你認為在本案例中,老師會沒有時間做適當的處置嗎?

經過實習後我自認為我沒有這麼大的能耐,所以即使修了教育學分也選擇了其他路線,而要捧這鐵飯碗的人就應該拿出應有的專業
klaw wrote:
以你這種搞法,學校公...(恕刪)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稱侮辱者,以言語或舉動相侵慢而言。

教育基本法 第8條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如果我像你一樣連這個都不知道
我會少發言乖乖看,多少學一點

或者其實相反,你對法條這玩意兒懂得很
那也好,請賜教吧
我、我、我只有這一點錢...可以算便宜一點嗎...
太棒了~~以後有 霸凌 不寫功課 上課不專心 早退遲到....等等
通通 可以用 以下這些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稱侮辱者,以言語或舉動相侵慢而言。


所以 老師你的功能只剩下一個功能 就是 上課 教書就好 其他 不關妳的事情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074854&p=21

怎麼發生霸凌之後 一些人 要校長 要老師 負責呢?
它們的責任 也只是 有沒有往上通報 有沒有叫執法單位
去處理吧!
投資講的是投資報酬率

你拼命考上台大為何?
還不是為了薪水高

老師薪水其實不高
因為老師的人力素質
醫生的人力素質就是個價錢
有技術的水泥師傅跟學徒價錢是不一樣的
給師父學徒價師傅不一定不肯

老師寒暑假也是要研習,一般勞工有特休春節,加加減減有多很多?

勞工節勞工放假,護士節護士放假
教師節老師照樣上班
所以尊師重道嘴巴說說而已
最不屑那種只會把法條拿出來唬人的人。就是有這種自以為是的人,才會讓恐龍法官以為自己是對的。大家都不是當事人,也不在現場。誰知道這個老師平日如何教育小孩?誰又知道這個孩子平日素行如何?沒有經過深入且客觀公正的剖新,如何論定誰是誰非?從廚餘桶檢回丟掉的食物是噁心,但是有些貧窮的人正是以此維生,老師處理手法過當應該以現行法條制裁之,記過處分甚至叫他離職。不要說法律沒用,如果沒用那何須搬出來唬人?而且再想想是誰讓孩子養成暴殄天物任意糟蹋糧食的習慣?又是誰讓孩子以為可以用這種負面手法去表達自己的情緒?到底是誰有心讓這種校園消息不經深思熟慮不需尊重雙方當事人,就以爆料媒體方式公諸於世?我覺得這種想以眾議來達到滿足私心的手法才最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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