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第一個問題,醫生開立處方箋,應該針對病人"最新的病況"開立,若處方箋可以領三次,就表示醫生有把握病人在三個月內病情不會有太大的異動的情況下才開立。在這三個月內,病患服藥後若有不適,病患有權利質疑醫生的專業,醫生在法律上也是要負責任的。所以為何處方箋不能補發?因為醫生即使在前一次有把握您三個月內病情沒有異動,但在一個月後,萬一病情真的有異動呢?在沒有針對"病人最新病況看診"而開立處方箋的話,服藥出現不適,醫生是要冒著被告的危險的。如果您是醫生,你會冒這個危險嗎?
針對第二個問題,如果您同意第一項說法,那麼交400元是合理的,因為這裡面包含醫師的診察費。

規定就是這樣,覺得不合理,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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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這次的盲點在於
第二次掛號 醫師未看診
但...醫師真的未看診嗎?
以下是小弟個人見解。
如果今天處方箋遺失的話,依健保規定,乖乖的掛了號
再進診間看了一次醫師。
這時候重點來了。
當你跟醫師說你是要請他重開(處方箋不能補開-google有很多案例自行尋找)的時候
這時候表示已經「同意」醫師做了問診的動作,因為醫生會覺得說
既然你是來補開的,表示我這次做的判斷也是正確的,依法可以開立處方箋。
而且是「當次」的處方箋,並不是「補開上次」的處方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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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法條了,請見「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作業要點」
七、持連續處方箋者如有下列情形,得再次就診,重開連續處方箋:
(一)遺失連續處方箋。
(二)連續處方箋逾有效期限。
所以,再討論下去也不會有結果,法令就是法令
1. 這一篇真的是"因人廢言"的極致文章
小莎莎難相處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可是不能因為這樣就忽略她在內控領域方面的自認專才.

個人認為她的確看到了不合理!!!
2. 部分人的觀念偏執,想的卻是別人在鬼打牆,毫無交集無法就事論事
規定就是規定,按照規定辦事當然沒錯 (突然想起"依法行政,謝謝指教"的悲哀)
但是規定本身合不合理則是另一層次了
那個行政院的經濟動能推升方案原來是有市場的 >> "說了你們也不會懂,乖乖看表演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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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這個主題的最原始
到底有沒有醫院方面的專業人士可以更有力提出為什麼會設計出"連續處方箋遺失,就必須重新掛號看診"的流程?
看著前面的討論,單純只是"擔心重複領藥"似乎無法說服耶...

以上如果沒有合情合理的說法,建議健保局應該正視此一問題(漏洞),調整現行方式.
由健保局/醫院方面開發一個"補發處方箋作業辦法".遺失者也不是無償取得,必須繳交"補發規費"給醫院.
我要妳一輩子開心快樂~
3個月的期限只是給患者一個方便
原本是每個月都要看診才能拿藥的
沒有一個醫師可以百分百把握患者的病情不會變化
所以換個角度想
原本有這樣的方便措施. 只不過前提是要有單據
所以單據丟了. 自然要付出代價
1.
依現行的規定.
沒有補開/印只能重開. 重開就是要看診開醫囑.
你自然可以要求醫師像往常一樣詳細問診. 而不是單純開藥.
只不過現實上有些患者自覺沒什麼問題. 不想花太多時間. 只想趕快領藥
2.
那到底有沒有可能直接補發
我想只有將來若是全國醫療院所跟藥局都有跟健保局連線才可能
不然不管發生什麼大小問題
醫療院所跟藥局都會有搞不完的麻煩
當然現在這樣依然有人會鑽漏洞
但大部分投機的人就是要貪便宜
所以步驟越多. 把關越多. 所需付出代價越多
自然投機的人也會稍微少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