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騙人死刑會影響被冤枉的人了
別再騙人死刑會影響被冤枉的人了
別再騙人死刑會影響被冤枉的人了
別再騙人死刑會影響被冤枉的人了
別再騙人死刑會影響被冤枉的人了
別再騙人死刑會影響被冤枉的人了
別再騙人死刑會影響被冤枉的人了
別再騙人死刑會影響被冤枉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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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贊成廢除死刑的人,真是好笑,死刑要判有這麼簡單喔
不知道在蠢啥,法官會隨便判死刑嗎? 就是這一些假道學
讓犯罪者如魚得水,會被判死刑的人哪個不是鐵證如山
現在新聞媒體這麼發達,最好是會有冤獄,聽妳們在虎爛
Dave5136 wrote:
好吧,你要不要用電?...你要不要用電?要不要倒垃圾?電廠也開你家隔壁,垃圾場也開你家隔壁,不許反對喔!不然按照你的標準,這不是假道學是什麼?
誰喜歡住監獄隔壁?不管有沒有死刑,都是會有監獄。不喜歡住監獄隔壁的人就應該主張國家不要設監獄,不然就是假道學?
(恕刪)
你是不是搞錯立場了呀? 沒錯 我討厭垃圾場 討厭發電廠 討厭監獄
所以我可以大聲的站出來反對以"增設" 的方式 來蓋在我家隔壁
但是主張廢除死刑的人 卻主張用無期徒刑來代替 這樣一來監獄不會增加嗎?
主張要增設 卻又不願意讓監獄蓋在自家附近 不是假道學是什麼?
還有 不用這麼急著對號入座
如果你沒有我以上說的那些想法 那假道學就不是說你 好嗎?
如來神掌 wrote:
請記住,被冤枉而死的人,他們就是陳舊卷宗上的一個名字,沒有人為他們翻案的話,你永遠都不會從報紙上/網路上/電視上得知他的故事,他們的權益不值得保護嗎?你們看的的可憐被害人值得被同情,這些枉死的人就因為你不知情而不值得嗎?...(恕刪)
其實這段話才是整個討論的關鍵點 , 萬一檢警法製造出殺人搶劫犯 , 然後又快速把炮製出來的人犯處理掉 . 那麼整個案情不就是死無對證, 真相永遠不得大白嗎 ?
所以法檢警無人監督控管辦案過程才是關鍵原因 , 而秘密證人制度 (可能造成秘密誣陷 , e.g. 王迎先) 也應予檢討 . 證人只是指出王迎先類似搶匪 , 警方卻拿著雞毛當令箭 , 把王迎先炮製成搶匪 . 還好王迎先死後李師科還是被逮捕 , 否則王迎先就真的變成百口莫辯的替死鬼 .
所以鄙人建議以後偵辦這類重大案件一律依照 ISO 9600 標準 , 尤其是基層員警更應該把哪個高層在哪時下達啥指示 ..... 這些事一定要保存正式記錄存檔備查 , 因為一但出了差錯高層可不會把責任扛下 , 了不起幫忙安排一下退路就要偷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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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wikipedia.org/wiki/李師科案
王迎先冤案之事後
當初逮捕王迎先之警察自此開始逃亡,其中陳奕煌逃至梨山,詹俊榮則逃至奧地利,俟1988年和1991年兩次減刑,才出面投案。范振宗在擔任農委會主委前,曾任台灣省諮議會諮議長四十天,在任期內對時任公關科長的陳奕煌相當賞識。2002年,范振宗就任農委會主委後,提拔陳奕煌;陳奕煌連升兩個職等,當上林務局東勢林管處處長。同時由於當時警察保密不周,媒體又爭奪閱聽率爭得相當激烈,使得秘密證人之個人資料曝光,其住處頓時成為觀光名所,當事人不堪其擾,遂移居他地。不少民眾透過得知李師科遭槍決後,對台灣的治安又再度感到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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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那麼為什麼製造偽證殺人立功的這些警員不必為自己的嚴重犯罪行為 (知法犯法罪無可赦) 付出相對的刑罰 ? 這不是 [和尚打傘無法無天] 又是什麼 ! 警方自己公開示範了道德操守的動態標準(李師科持槍搶劫要槍斃, 警方刑求誣陷/逼人致死可以逃亡等等 .... ) , 那麼誰還認為辦案過程不公開是真的為了伸張正義 !?
再換另一個角度來看 , 處理當時台灣第一件持槍搶劫案是何等重大的責任 . 這些涉案者當時為了立功而忘卻了正義 , 或者說就是道德操守立場不堅 ...... 怎麼還能以 [留美學人身分] 受聘為台灣省議會專員,兩年後轉任前省府東部土地開發處秘書 .... 林管處長。難道接任這些職務所涉及的公私利益衝突會比當年偵辦銀行搶劫案來得小 ?
官方用人未考慮品德操守 , 民眾又怎麼可能會有信心相信法檢警執法的公平性 ?
一則智力測驗 : 1982年土銀搶案發生後 , 涉及王迎先冤案的陳奕煌逃亡6年後投案並入獄服刑 . 陳奕煌出獄後即到美國奧克拉荷馬州立大學深造,1990年以留美學人身分返國 .
請問陳的服刑時間 , 深造時間各為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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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奕煌/當年釀成王迎先冤案 5官警中箭落馬 2002/06/24 12:20
http://www.ettoday.com/2002/06/24/322-1319499.htm
1982年土銀搶案發生後,警方因為社會輿論、及政府高層壓力,急於破案間接造成王迎先命案,詹俊榮、陳奕煌、謝文昌、洪福川及周桐明5名官警,因為涉及冤案及間接逼死王迎先被移送法辦,5人並陸續展開逃亡。
案發後,當時的刑事警察局組長詹俊榮、偵查員陳奕煌等人,根據民眾的匿名檢舉,懷疑計程車司機王迎先,就是土銀搶案的搶匪,於當年5月6日將王迎先傳喚到案,王因遭刑求供稱犯案,並利用帶警方人員去取槍的機會,自台北秀朗橋跳下新店溪死亡。
結果,王迎先跳河幾個小時後,台北縣警方宣布破案,逮捕真正的搶匪李師科,還了王迎先一個清白,但也間接證實警方誣陷王迎先,5名涉案官警開始展開逃亡。
其中刑事局防爆科警佐技術員陳奕煌,逃亡6年後投案,並入獄服刑,出獄後即到美國奧克拉荷馬州立大學深造,1990年以留美學人身分返國,受聘為台灣省議會專員,兩年後轉任前省府東部土地開發處秘書,1993年接任彰化縣田中戶政事務所主任,去年升為九職等的省諮議會公關科長,並於6月24日接任林管處長。
至於其他4名員警,詹俊榮在案發不久,和太太辦假離婚,再由岳母認養改名後逃亡至奧地利,再改名「張俊榮」到中國,由於他有美國情報單位受訓的資歷,獲聘為武漢公安學校副校長,幾年前轉型從商。 除了陳奕煌、詹俊榮外3人,案發後較少與外界聯絡,甚至連當年的警界同僚,也不清楚他們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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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e5136 wrote:
「毋枉」「毋縱」常常寫在一起,但可別誤以為二者是等價的。現代各先進國家普遍接受的「無罪推定原則」,講究的是「毋枉」,而非「毋縱」。「毋縱」為的是維護治安及人民的正義感情,當然也是重要的,但其價值,並不能跟「毋枉」相提併論。
Dave5136 wrote:
我不是說「毋縱」也重...(恕刪)
很重要,但不能相提並論,這是什麼道理?
Dave5136 wrote:
所有判決本來就是基於一些假設,假設「所調查的證據確能發現真實」。不然你以為判決是法官用數學公式推導出來的嗎?
當然,司法制度越完善,這「假設」的正確率就越高,各國也都試圖往這個方向努力。證據越多,越趨近於真相,但不等於真相。
講這個話,不妥吧?法院的判決就是要定紛止爭。你隨便去問一個任何刑事庭的法官,依據調查所得證據,要認定
一個人犯罪,能夠"假設我調查的可以發現真實"嗎?事實經過調查,在沒有確定心證的情形下,他敢下有罪判決嗎
?
不能確定犯罪事實有無發生,理所當然無罪推定,哪個法官敢說他的有罪判決是"推定,假設事實為真"?你若是這
種想法,"誤判"乃是家常便飯,難怪得出廢除死刑的結論。
Dave5136 wrote:
請不要舉「殺害你至親」這種具體的例子,用抽象的不特定人較好。不然反過來,你能接受「你的至親被誤判處死」嗎?
若不能設身處地的想像至親被殺害的苦痛,我想你也沒有資格主張廢除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