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台中小康 wrote:
沒有成就之事,
誰白痴誰就繼續幹啊。
我不想做白痴,
我不幹了。(恕刪)




真的才好也....不要說說就算....
陽光~
spencerk wrote:
小弟在此也要推一下台....(恕刪)....
沒有身在其中, 是不知打訴訟所要花的時間精力, 小弟今年七月剛打完了一場專利侵權訴訟. 小弟公司是被告, 而我被指派為承辦窗口. 總共耗時2年11個月, 因其結果是不侵權, 所以小弟公司只付了律師費, 但也40多萬....律師還跟我說其訴訟結果比預計時間還來的快, 這期間的沙盤推演, 技術比對, 辦論攻防, 其勞心勞力的程度, 其壓力之大, 恐怕超過板上各位大大的想像....(恕刪)...

您的例子不就證明了 [利用法院逕行發動誣告, 是一種非常便宜又有效的合法惡意攻擊方式] , 即使提出之[莫須有]罪狀告輸了也沒什麼損失. 所以先下手為強, 後下手遭殃 . 反倒是被誣告的一方要設法證明自己無罪清白.
geo3425 wrote:
一般非法律人面對訴訟...(恕刪)...反告誣告不是解決這種人的唯一方法,法院收到濫訴控案,如無法慧眼篩選,則是否可定一個「提起刑事訴訟者,若不起訴,應賠償被告精神損失、交通、請假出庭等費用」

根據鳥人林英典之誣告詐財案例, 台灣以誣告為生之人應不在少數. 故對此類慣犯應處以依次倍增之懲罰性賠償: 第一次誣告, 原告必須賠所求償金額與被告損失金額兩者總和(工作請假, 律師費用, 交通, 精神損失)之兩倍. 第二次誣告, 原告必須賠兩者總和之四倍. 第三次誣告賠兩者總和八倍, 第四次誣告賠兩者總和十六倍.

如果只賠償誣告受害者之 [精神損失、交通、請假出庭...] 等費用, 由於賠償金額過低 (僅僅數百至數千), 而誣告詐財索賠金額極高 (林英典動輒要求數萬至數十萬台幣); 兩相比較之下, 誣告十次只要有一次成功就賺了. 如僅賠償 [被告精神損失、交通、請假出庭等費用] 顯然無法有效遏止誣告詐財之歪風, 遑論司法資源之浪費.
這一篇

真是精彩!!

我從第一頁就加入收藏

看到第26頁

敝人僅有一個感想

"善有善報, 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謝謝樓主用心分享

也謝謝此棟大樓其他各位先見精闢的攻防戰

"日"後才發現 "本"來以為是好車 "原"來一切都是幌子 "裝"什麼假日系精神
spencerk wrote:
據小弟所知, 是的, 且此事短時間無解....小弟當初專利訴訟之案件, 公司的研發團隊也非常生氣,
想反告對方誣告. 律師也花了很多時間說明提出告訴後將得不償失, 其論點與台中小康大大類似, 這或許也說明了為何很多"大"公司, 除了聘請知名律師當法律顧問, 公司本身也養了很多位律師的原因.
鴻海, TSMC等公司其律師群之堅強, 是業界有目共睹.或許謹言慎行, 小心行事 才是活在當今社會的最佳方式...(恕刪)

其實以戰只戰, 以殺只殺, 以誣告止誣告.... 才是最有利的反擊方式. 不要僅由誣告下手, 應該反控對方專利侵權, 侵犯我方專利, 藉由法院禁制令凍結對方資產 ..... 沒錯這就是 MAD strategy 保證互相毀滅戰略 的實際應用 (Mutual Assured Destruction, http://en.wikipedia.org/wiki/Mutual_assured_destruction, http://zh.wikipedia.org/wiki/相互保證毀滅) 不狠狠反擊只會被人軟土深掘 .
台中小康 wrote: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之人...(恕刪)

懂法律之人濫告逼財,被反控誣告不行。

請問台中小康你懂的法律是拿來解決問題,還是拿來護航濫告?

非法律人提不出面面俱到的方案,法律人就提得出來?怎不見你這方面的良方?

連試著提腹案的能力都沒有?
BSA wrote:
第一次誣告, 原告必須賠所求償金額與被告損失金額兩者總和(工作請假, 律師費用, 交通, 精神損失)之兩倍. 第二次誣告, 原告必須賠兩者總和之四倍. 第三次誣告賠兩者總和八倍, 第四次誣告賠兩者總和十六倍.
...(恕刪)

謝謝您的修正案,更嚴厲,嚇止力更強。

但賠償時機是原告不起訴就賠,還是被告反控誣告罪成立才賠?

雙管齊下:「提起刑事訴訟者,若不起訴,應賠償被告精神損失、律師費用、交通、請假出庭等費用」,原告不起訴就賠。

「第一次誣告, 原告必須賠所求償金額與被告損失金額兩者總和(工作請假, 律師費用, 交通, 精神損失)之兩倍. 第二次誣告, 原告必須賠兩者總和之四倍. 第三次誣告賠兩者總和八倍, 第四次誣告賠兩者總和十六倍. 」被告反控誣告罪成立才賠。

您認為如何?
某個法律人真是雙面人,上次還在另一棟樓幫無良資方打壓勞方,
現在又變成自稱好心勸誡樓主的大好人,人心果然反覆無常啊~
我愛史提芬 wrote:
我問過,可以!因為那...(恕刪)

請問您問過的人專業嗎?比自詡專業的台中小康如何?

geo3425 wrote:
謝謝您的修正案,更嚴厲,嚇止力更強。

但賠償時機是原告不起訴就賠,還是被告反控誣告罪成立才賠?

雙管齊下:「提起刑事訴訟者,若不起訴,應賠償被告精神損失、律師費用、交通、請假出庭等費用」,原告不起訴就賠。

「第一次誣告, 原告必須賠所求償金額與被告損失金額兩者總和(工作請假, 律師費用, 交通, 精神損失)之兩倍. 第二次誣告, 原告必須賠兩者總和之四倍. 第三次誣告賠兩者總和八倍, 第四次誣告賠兩者總和十六倍. 」被告反控誣告罪成立才賠。

您認為如何?

這提議當然好, 應該是不起訴就得賠 (可令人深思, 抑制輕易興訟之行為), 這樣才能有效遏制鳥人林英典與標準國際這類以惡訟為生的職業慣犯(累犯者, 罰金以等比級數倍增. 罰到破產). 一般公司與個人倒是不必擔心太多, 畢竟正常人忙著工作賺錢都來不及了, 誰喜歡沒事到處亂告人. 如果擔心賠不起的話, 當初求償金額不要獅子大開口就好了. (求償 1000, 不起訴也只賠 2000 + 被告精神損失、律師費用、交通、請假出庭等費用)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