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玩子 wrote:
話有誤噢國家殺人~這...(恕刪)
解讀不同的問題...我想囧
一個是事實陳述
一個拿來諷刺
dkandy50 wrote:
訴願、行政訴訟是屬於"行政制裁", 那是否救濟程序、冤獄賠償法是屬於司法制裁...可等同視之不得而知
dkandy50 wrote:
訴願、行政訴訟是屬於"行政制裁". 那是否救濟程序、冤獄賠償法是屬於司法制裁...可等同視之不得而知...(恕刪)
BSA wrote:
引您的文就只有這一行, 我打的字可不只這一行. 今天敝人只是點出煎茶院欲藉著引用錯誤的理由為犯案殺人的官員脫罪之事實. 這個假動作表面上似乎合理, 事實上卻將中華民國的司法系統陷入 [父子騎驢] 的邏輯困境.
A. 倘若刑求逼供是合法, 那麼江國慶被刑求逼供也是合法的, 那麼涉案的反情報總隊官員也必須接受 [刑求逼供, 速審速決], 或是 [畏罪自殺] 的合法結果.
B. 倘若刑求逼供是違法, 那麼江國慶被刑求逼供也是違法的, 那麼涉案的反情報總隊官員必須面對軍法 [暴行犯下/暴行犯上] 必須被處死的結果.
C. 倘若祭出國賠企圖搓圓子湯息事寧人, 那麼就變成小兵小民犯法要重罰處死, 官員犯法殺人反而要重罰納稅義務人. 因為民命賤如糞土, 軍官栽贓逼死小兵無罪; 小兵打軍官就是暴行犯上的重罪. 那麼這不是藉著法律宣佈人命的不平等嗎? 這不就等同於宣佈 [中華帝國] 的正式掛牌上市!
官員犯法殺人其實不難處置 - 一切依法秉公處理, 該殺就得殺, 否則老是拿著法律重判平民百姓, 官員犯罪卻完全不必負責; 這種官也未免太好混了吧! 何況在這種殺錯不必罰的鄉愿制度下, 心術不正的官員當然會趁機藉著製造冤錯假案大撈一票! 所以還是 [賞罰分明天下太平, 賞罰不分盜賊橫行.] 若依范仲淹所言 :「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耶?」此案自應殺雞儆猴以正視聽 : [寧可一家哭, 莫讓一國哭!] 廢死是一回事, 但是若打著廢死的旗號讓作姦犯科之徒浪跡法門執法 ... 後果可想而知!

dkandy50 wrote:
刑法也是有審判法官亂判的罪名啊、可是實務界用不用是一回事、實施上有難題、認定上也有問題、如果你是學法律的應該不會不懂。法律擺在那一回事、怎麼操作是另一回事。
法院是受理一定得審理、如果更審來回可是數十位法官、假如對法官嚴格認定或認定不當、每個審判過的法官都要入罪、應該動搖國本。再來是法官審法官、這個也大有問題。
只能說如果要拿事後算帳的方法來處理、是難上難;自律跟事前程序保障才是能真正解決問題。(也是沒辦法中的辦法。)
再來以刑逼民是偵察系統的問題、行政法肯定比刑法更來的立法周全、但適用上、認定是同法官一樣有相同的邏輯的矛盾。再來是法院也無權主動介入要查辦"檢警系統"、試問怎麼會有檢警自己起訴自己的矛盾呢?監察院往往糾正已離事情久遠、根本無法彈劾、只能糾正。
反正問題很大、你自己想也知道。0.0不是不願意修正吧、是修正會有拿石頭砸腳、裁判球員同一人的立場矛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