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姦殺女童冤案 --- 反廢死 vs 廢死

小玩子 wrote:
話有誤噢國家殺人~這...(恕刪)


解讀不同的問題...我想囧

一個是事實陳述
一個拿來諷刺
dkandy50 wrote:
訴願、行政訴訟是屬於"行政制裁", 那是否救濟程序、冤獄賠償法是屬於司法制裁...可等同視之不得而知

其實 [訴願、行政訴訟、冤獄賠償法] 適用與否的關鍵在於中華民國軍方的行為包括了{ 1)在下體塞冰塊、2)灌辣椒水、3)鈍器毆打 4) 在冷氣房裡拿水潑人 5)超過37小時馬拉松式問訊、6)強迫整夜作體能訓練,7)電擊、8)強光照射 .....} .

如果以上行為是合乎法律規範的, 那麼軍方情報總隊嚴刑逼供, 殺人滅口的行為當然是合法的. 自然煎茶院的糾正案就是純粹煎茶泡咖啡. 不過既然江國慶僅僅因為被懷疑涉案就被合法的 [嚴刑逼供, 殺人滅口], 那麼今日監察委員 [懷疑軍方情報總隊涉及江國慶冤死] , 那麼根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 自當 [嚴刑烤打] 當年涉案之軍方情報總隊人員, 而其結果不外 [自首認罪槍斃交差] 或是 [畏罪自殺].

如果以上行為是不合乎法律規範的, 那麼軍方情報總隊嚴刑逼供, 殺人滅口的行為當然是違法的. 自然煎茶院的糾正案還是純粹煎茶泡咖啡. 軍方情報總隊的罪名是暴力脅迫, 借刀殺人. 當年涉案之軍方情報總隊人員應依軍法之暴力脅迫栽贓殺人論罪 (e.g. 小兵是依暴力犯上論死, 那麼軍官自當依暴力犯下論斬) , 而其唯一結果應該是 [執法犯法, 罪無可赦. 褫奪公權, 抄家賠償, 剝皮殺頭謝罪.]

江國慶冤案正是檢視中華民國法治程度的試金石, 倘若政府依舊企圖混水摸魚鄉愿到底的以國家賠償的方式為涉案官員脫罪. 那不就正應驗了某名人的名言 : [承諾不必兌現, 後果不必負責.] 既然官員對自己造成的後果完全不必負責, 那麼您覺得有什麼具體的理由會使冤錯假案減少? 既然一般庶民百姓對於闖紅燈, 逃漏稅的後果都要負責, 何以官員蓄意栽贓殺人的後果反而是由國家出面處罰一般納稅義務人?
dkandy50 wrote:
訴願、行政訴訟是屬於"行政制裁". 那是否救濟程序、冤獄賠償法是屬於司法制裁...可等同視之不得而知...(恕刪)

引您的文就只有這一行, 我打的字可不只這一行. 今天敝人只是點出煎茶院欲藉著引用錯誤的理由為犯案殺人的官員脫罪之事實. 這個假動作表面上似乎合理, 事實上卻將中華民國的司法系統陷入 [父子騎驢] 的邏輯困境.

A. 倘若刑求逼供是合法, 那麼江國慶被刑求逼供也是合法的, 那麼涉案的反情報總隊官員也必須接受 [刑求逼供, 速審速決], 或是 [畏罪自殺] 的合法結果.
B. 倘若刑求逼供是違法, 那麼江國慶被刑求逼供也是違法的, 那麼涉案的反情報總隊官員必須面對軍法 [暴行犯下/暴行犯上] 必須被處死的結果.
C. 倘若祭出國賠企圖搓圓子湯息事寧人, 那麼就變成小兵小民犯法要重罰處死, 官員犯法殺人反而要重罰納稅義務人. 因為民命賤如糞土, 軍官栽贓逼死小兵無罪; 小兵打軍官就是暴行犯上的重罪. 那麼這不是藉著法律宣佈人命的不平等嗎? 這不就等同於宣佈 [中華帝國] 的正式掛牌上市!

官員犯法殺人其實不難處置 - 一切依法秉公處理, 該殺就得殺, 否則老是拿著法律重判平民百姓, 官員犯罪卻完全不必負責; 這種官也未免太好混了吧! 何況在這種殺錯不必罰的鄉愿制度下, 心術不正的官員當然會趁機藉著製造冤錯假案大撈一票! 所以還是 [賞罰分明天下太平, 賞罰不分盜賊橫行.] 若依范仲淹所言 :「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耶?」此案自應殺雞儆猴以正視聽 : [寧可一家哭, 莫讓一國哭!] 廢死是一回事, 但是若打著廢死的旗號讓作姦犯科之徒浪跡法門執法 ... 後果可想而知!
BSA wrote:
引您的文就只有這一行, 我打的字可不只這一行. 今天敝人只是點出煎茶院欲藉著引用錯誤的理由為犯案殺人的官員脫罪之事實. 這個假動作表面上似乎合理, 事實上卻將中華民國的司法系統陷入 [父子騎驢] 的邏輯困境.

A. 倘若刑求逼供是合法, 那麼江國慶被刑求逼供也是合法的, 那麼涉案的反情報總隊官員也必須接受 [刑求逼供, 速審速決], 或是 [畏罪自殺] 的合法結果.
B. 倘若刑求逼供是違法, 那麼江國慶被刑求逼供也是違法的, 那麼涉案的反情報總隊官員必須面對軍法 [暴行犯下/暴行犯上] 必須被處死的結果.
C. 倘若祭出國賠企圖搓圓子湯息事寧人, 那麼就變成小兵小民犯法要重罰處死, 官員犯法殺人反而要重罰納稅義務人. 因為民命賤如糞土, 軍官栽贓逼死小兵無罪; 小兵打軍官就是暴行犯上的重罪. 那麼這不是藉著法律宣佈人命的不平等嗎? 這不就等同於宣佈 [中華帝國] 的正式掛牌上市!

官員犯法殺人其實不難處置 - 一切依法秉公處理, 該殺就得殺, 否則老是拿著法律重判平民百姓, 官員犯罪卻完全不必負責; 這種官也未免太好混了吧! 何況在這種殺錯不必罰的鄉愿制度下, 心術不正的官員當然會趁機藉著製造冤錯假案大撈一票! 所以還是 [賞罰分明天下太平, 賞罰不分盜賊橫行.] 若依范仲淹所言 :「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耶?」此案自應殺雞儆猴以正視聽 : [寧可一家哭, 莫讓一國哭!] 廢死是一回事, 但是若打著廢死的旗號讓作姦犯科之徒浪跡法門執法 ... 後果可想而知!


刑法也是有審判法官亂判的罪名啊、可是實務界用不用是一回事、實施上有難題、認定上也有問題、如果你是學法律的應該不會不懂。法律擺在那一回事、怎麼操作是另一回事。
法院是受理一定得審理、如果更審來回可是數十位法官、假如對法官嚴格認定或認定不當、每個審判過的法官都要入罪、應該動搖國本。再來是法官審法官、這個也大有問題。
只能說如果要拿事後算帳的方法來處理、是難上難;自律跟事前程序保障才是能真正解決問題。(也是沒辦法中的辦法。)
再來以刑逼民是偵察系統的問題、行政法肯定比刑法更來的立法周全、但適用上、認定是同法官一樣有相同的邏輯的矛盾。再來是法院也無權主動介入要查辦"檢警系統"、試問怎麼會有檢警自己起訴自己的矛盾呢?監察院往往糾正已離事情久遠、根本無法彈劾、只能糾正。

反正問題很大、你自己想也知道。0.0不是不願意修正吧、是修正會有拿石頭砸腳、裁判球員同一人的立場矛盾問題。
近10多年來 司法改革的確是有進步
但是 還是有很大的 進步空間....
不過 "死刑存廢"這個議題的討論 卻沒太大的進步
大多流於 意識型態 口水之爭
實在是 值得我們深切探討

司法改革 不必然和 廢死有相關係

但是 有個很大問題....
我們的司法 再怎麼的改革
真的就能做到"勿枉勿縱"嗎?
就一定 不會有瑕疵 不會誤判 不會有冤獄嗎?
"死刑" 基於 "生命無法回復" 原則....
誰能保證 誰又能負責......我相信沒人敢

不過....
司法改革 不論廢死與否 都是要持續改革的

廢除死刑 只是個選擇的問題 無關對錯
所謂的 最嚴厲的懲罰 或者 正義的伸張
必須一定是要"非死刑不可"嗎?

還是說...
有許多人主張的 "廢死刑不可"
一定要用"死刑"來做為
最嚴厲的懲罰與伸張正義 的手段......

民間司改會 二段影片提供各位參考:
以下影片來自 民間司改會網站....
搶救司法(上)

搶救司法(下)

wolf3wolf3 wrote:
近10多年來 司法改...(恕刪)


說真的~不太會有人在理你~我是不小心的那個~
套一句老話~你的言論無法說服目前大多數的台灣人~
有本事~朝修法前進吧~希望你能得到你想要的答案~
klaussshoestring wrote:
inductive ...(恕刪)

wiki?不好意思~作科研的都知道wiki=危機~
拿出論文跟數據吧~還有不要拿兩年以上的~
有辦法~你去修法吧~希望你成功~
dkandy50 wrote:
刑法也是有審判法官亂判的罪名啊、可是實務界用不用是一回事、實施上有難題、認定上也有問題、如果你是學法律的應該不會不懂。法律擺在那一回事、怎麼操作是另一回事。
法院是受理一定得審理、如果更審來回可是數十位法官、假如對法官嚴格認定或認定不當、每個審判過的法官都要入罪、應該動搖國本。再來是法官審法官、這個也大有問題。
只能說如果要拿事後算帳的方法來處理、是難上難;自律跟事前程序保障才是能真正解決問題。(也是沒辦法中的辦法。)
再來以刑逼民是偵察系統的問題、行政法肯定比刑法更來的立法周全、但適用上、認定是同法官一樣有相同的邏輯的矛盾。再來是法院也無權主動介入要查辦"檢警系統"、試問怎麼會有檢警自己起訴自己的矛盾呢?監察院往往糾正已離事情久遠、根本無法彈劾、只能糾正。

反正問題很大、你自己想也知道。0.0不是不願意修正吧、是修正會有拿石頭砸腳、裁判球員同一人的立場矛盾問題。

明朝的魏忠賢還死得真冤, 他在中華民國根本不會因為製造的冤錯假案被翻出來算帳而被處死, 而且還能拿到一大筆退休俸. 只是爽官好當之際, 不妨回頭看看明朝是怎麼被爽官玩到完蛋的!
多讀一讀歷史就知道軍隊裡這種栽贓殺人, 或是殺了人卻找不到兇手的事可多了. 可參閱 [柳營血案---江國慶、雷政儒、郭慶和之姦殺、他殺、姦屍案] . 但是這些醜聞血案正是必須嚴正秉公處理江國慶冤案的理由之一. 唯有嚴格秉公處置 -- 殺人者休想如同黃國書案, 尹清楓案之逍遙法外. 製造冤獄借刀殺人者亦不可如江國慶案之不予起訴.

所謂 [人必自辱而後辱之]. 沒有人能夠污辱執法單位, 除了執法單位自己執法不公不力之外.
BSA wrote:
多讀一讀歷史就知道軍...(恕刪)


如果你司改修法拿這些歷史罵一罵真的有幫助嗎?
解決難題在哪?你有看見嘛、如何具體實行你能提出嘛?
昨天看到司改記者會、監察院糾正北市新聞、誰要做?做了多久?效果在哪?

司改會改革那麼久、大家都知道問題是甚麼、但為何至今成效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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