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ugmichelle2001 你沒有心理師執照 ( 我在這篇回答你 )

無影腳大師 wrote:
這是招喚術嗎?快要可...(恕刪)

康哥被停權了...應該看不到他!
無影腳大師 wrote:
這是招喚術嗎?快要可...(恕刪)


這個招唤術的詠唱時間有點久喔


賣豆花的 wrote:
底下內容引用自 莊凱...(恕刪)

看來看去好多吃的
那我來一碗豆花
還有雞排
樓下會幫我出
百分之兩百告不成,在警局和解的機率高達200%

如果堅持要告,到時上法院只會換來法官的指責


就像之前我說某個女人化妝像唱歌仔戲的道理一樣

賣豆花的 wrote:
( 你長期在01上的發言 似乎不太正派 例如叫人要報復
教人洗腦的方法
教人一些小技倆
一些扭曲的想法 等...)


建議樓主提出相關佐證,日後可以派上用場,例如將畫面擷取列印下來

不然某人一一回去檢視過去的發言,慢慢的自爆...

到時候換你吃虧喔
http://www.facebook.com/ChenShiXiongDi
heavenkings wrote:
這個招唤術的詠唱時間有點久喔

快囉~~剩兩個禮拜而已


看一下這三篇


小弟口才實在不佳= ="
g80022 wrote:
康哥被停權了...應...(恕刪)

heavenkings wrote:
這個招唤術的詠唱時間有點久喔
又被停權囉!

最近忙

難怪都沒有看到小康哥出沒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想要得到幫助,先問問自己付出了多少~
幫大家 簡單複習功課 我不是法律系畢業

誹謗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亦即有告訴權人(例遭誹謗的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只要受害人受有損害,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向侵權之人請求賠償,若被侵害是名譽,還可以請求侵權人回復名譽

相關規定 載於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有興趣可以到這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全國法規資料庫
Yuri本名:(ますだ ゆり) 1997 avex tuneに所属 avexとの契約は2008年4月に契約解消していた m.o.v.e 芸能活動を終了
夢心痕 wrote:
百分之兩百告不成,在...(恕刪)


還沒進入 司法程序呢 談和解 好像太早 如果賣豆花的 希望由法官 認定呢?
搞不好假設 法官認定不起訴呢
Yuri本名:(ますだ ゆり) 1997 avex tuneに所属 avexとの契約は2008年4月に契約解消していた m.o.v.e 芸能活動を終了
受教惹!
你能確定告不成?

我想~未知數吧!
ase378 wrote:
謝謝你~懂我!事實上...(恕刪)

我亂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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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師長只是給他建議罷了
決定權還是在他身上
他可以去思考說 這是不是我要的 或是我達不達的到
選擇當酒女 選擇去犯法 是那些人選擇的方法
但是他也可以放棄這些建議 過個不一樣的生活
驅動他去做這些事的 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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