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ger-Lin wrote:
這棟大樓標題已經開宗明義..就是批評少女時代....進來當是看熱鬧
還有...如果某人辱罵毀謗少女時代..能告那個人的只有少女時代的人或是代理人
少女時代是韓國人是否適用台灣法律..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就算我說
少女時代未婚生子,少女時代賺外快,少女時代XXXX...非當事人都無法告我呀
所以..我說不成立很簡單...你無法告他呀...
(恕刪)
我無法告啊, 但毀謗能被砍文啊.
他那篇也已回報被砍.
看他俗仔也不敢再回我的文...

批評也要提證據你是不懂? 書都念到哪裡去了呢?
沒證據的批評是毀謗你不知?
你要批評是你家事, 你要毀謗討打也是你活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