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所事事吃飽睡 wrote:
那你沒事幹嘛要跑呢?跑了對空鳴槍代表什麼意思?叫你重跑一次等我開槍起跑嗎?
...(恕刪)
那明明沒有犯罪跡證或攜帶任何違禁品,
也不是經核定的標準臨檢任務,
警察為什麼要攔你?
警察既是維持社會秩序不可或缺,
當其濫用其公權力及武器時又反會嚴重戕害人權,
因此法律才對警方的執法過程有嚴格的規定。
一般人看到手持致命武器者潛意識本就會生出恐懼之情,
晚上一個拿著槍的人向你走來喝令你站住,
每個人當下都能判斷自己的安全不會受到威脅嗎?
更何況過去幾年台灣有多少人被假警察給搶奪財物甚至性侵、殺害?
過去幾年台灣又有多少真警察因濫用公權力甚至作姦犯科而被免職、判刑?
你的所有通話、通信如果都坦蕩蕩,
要不要自願接受檢警的24小時監聽?
來往書信都不密封?
你家如果沒有製槍販毒或藏匿通緝犯,
歡不歡迎管區每星期一三五去你家搜索盤查?
警察不是不能依法臨檢,
但其手段和目的仍不應逾越必要程度,
即所謂公法的比例原則。
當你未受通緝、沒有犯罪跡證、未被追呼為犯罪人...時,
你甚至不一定要應警察要求出示個人身分證,
警察也無權直接帶你回派出所。
有某些版友聲稱:
遇臨檢落跑即是妨礙公務,
因此對方即使赤手空拳且無其他犯罪嫌疑,
警察仍有權從背後一槍直接幹掉,
這是寧可錯殺一百也不可放過一人的極權思想,
21世紀的民主國家還存在這樣想法實屬不可思議。
妨礙公務是沒錯,
但攔下該人的目的為何?
真的除開槍外別無其他手段?
柯賜海抗拒強制工作也是妨礙公務,
警察怎不當場斃了他?
如果僅是為盤查身份,
卻在尚有其他手段可使用、
且當事人沒有其他犯罪嫌疑時選擇從後開槍直擊要害,
便是手段和目的顯失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