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 wrote:小弟不才,特來總結並標記一下1. 這一篇真的是"因人廢言"的極致文章小莎莎難相處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可是不能因為這樣就忽略她在內控領域方面的自認專才.個人認為她的確看到了不合理!!!...(恕刪) 完全同意~
小弟不同意您的看法規定就是規定 有機會重複拿藥也是鐵的事實舉個例子,某年小弟買了電影節的票券,卻不知為何把整整六場的票都搞丟。我打去問主辦單位可否補印,當然是不行,可是我有花錢買了位置,也不可能在把位置賣給別人,為何我不能拿出購票證明重新再印一次就好勒?不要說補印給我,小弟想要再花錢買一次相同位置的票也不可能了,因為根本沒票可以買啦。大家看完,會覺得售票機構或電影院很賤嗎?所以醫生就可以凹,大機構電影院就不能凹?
討論到這裡,其實事情很清楚了容我整理一下樓主小莎莎的問題:因為慢性處方籤遺失,所以回院希望補發但不能補發,院方要求要重新看診看診時醫師並未問診,而直接在列印了一張連續處方簽小莎莎不滿醫生的行為"形同補發"卻需要付出掛號費,以及健保得再付一次診療費故要求院方行政人員解釋院方說法是:此舉為防止重複領藥小莎莎提出質疑:"不能補發連續處方簽"的規定無法防止重複領藥還會增加民眾與健保局的開支理應屬於惡規,為何不能改變在此補充小莎莎本人回應,以上描述為小莎莎個人想像實際情況是其只獲得院方說明"醫生沒辦法補發連續處方籤,要連續處方籤只能再掛號看診請醫生重開"其本人不滿院方作法,所以未掛號即離開回家後找到原本找不到的連續處方籤至於其若真的掛號後,醫生會否進行診療行為,或者處方籤是否只由護士列印等行為只出現在小莎莎的想像中....所以這裡出現兩個問題1.到底"慢性處方籤不能補發,這個規定合不合理"?2.到底"慢性處方籤不能補發,是為了防止重複領藥"這個說法成不成立?綜合鄉民解釋與法規對於1問題的回答是慢性處方籤即屬醫師處方,只能經由醫師看診後開立,看一次領三次屬於便民措施。而為何處方籤只能由醫師開立一來這是法律明文規定二來這也符合醫師看診-確認病患病情-給予適合藥方 的實際有助病患健康做法因此,小莎莎所碰到的問題是去看診時,醫師只列印出原本的連續處方籤,並無實際看診情事,卻被收取掛號費,以及健保給付診療費。其對此表示不合理。關於這一點,鄉民也提出解釋1.該醫生不夠用心2.小莎莎自己主動表示要重開處方籤,醫師同意,診療行為就此結束而根據鄉民所提供的法律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作業要點」七、持連續處方箋者如有下列情形,得再次就診,重開連續處方箋:(一)遺失連續處方箋。~~~~~~~~~~~~~~(二)連續處方箋逾有效期限。可以證實,醫師依法是可以因為病人要求而"重開連續處方籤"因為個人沒有這樣的經驗不確定此時處方籤上的領藥次數是否為三格(還是前一張的兩格)但可證實此為合法做法儘管小莎莎認為此舉不合理但有鑑於健保局有如下規定"同一慢性病限開一張連續處方箋"再補充小莎莎的回應小莎莎表示其第一次看診時便取得兩張連續處方籤有請醫療單位人員稍加說明此情況是否真有可能出現以及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情況(若真實出現似乎有違法之嫌)因此,實際上來說小莎莎原本依法是不能補發也不能重開連續處方籤的(原本依法只能有一張處方籤存在)是因為健保局對遺失處方籤者有例外規定(給遺失處方籤者方便)才讓小莎莎再拿到了一張連續處方籤不然照規定,小莎莎只能第二個月去看診拿一個月的藥第三個月再去看診拿第三個月的藥(也就是回到最初,沒有連續處方籤的情況)至於沒有診療行為這一點只能說,小莎莎你放棄了"請醫師問診"的權利實際上醫療是為了治病連續處方籤是為了便民健保局是在治病的前提下提供便民措施所以有了連續處方籤在此原則下規定連續處方籤沒有"補發"這回事(以民眾健康為第一優先)最多只有"重發"(另種情況的便民)希望小莎莎能看懂兩者的不同第一點"到底"慢性處方籤不能補發"這個規定合不合理"以上說明完畢,以下說明第二點:到底"慢性處方籤不能補發,是為了防止重複領藥"這個說法成不成立以小莎莎自己舉的例子如果自己透過第二個月的看診拿到重發的連續處方簽然後又找到原本"找不到"的連續處方籤此時其手上便有兩張連續處方簽綜合鄉民提供的資訊因為藥局的連線非即時等原因小莎莎確實有可能可用兩張連續處方簽 領到4-5個月份的藥品但是回到法規面健保規定"同一慢性病限開一張連續處方箋"因此依法這種"兩張處方籤都拿去領藥"的行為恐怕並不合法至於健保局內部是否有內控方式避免 或者 懲處這種行為有待相關人員的解釋但以目前曝光的資訊來看慢性處方籤能不能補發,確實與防止重複領藥沒有太大關係重複領藥的防止必須靠醫院與藥局和健保局的即時連線以及健保卡內部資訊建立完整與能讓醫院藥局完整讀取為前提然而,在此仍要重申,第二點的"慢性處方籤能不能補發"這一點實際上已經在第一點說明過"不能補發"無誤以上說明完畢我真的很閒.....
innawan wrote:討論到這裡,其實事情...(恕刪) 真強者,不念法律系太可惜了補充說明,醫師重開處方簽後又有新的三格所以這一定是必須經過"診察"才能確定可以同樣藥物是否可再使用三個月其實吵處方簽能不能重發很無意義,如果我是醫師我可能會告訴這種常遺失處方簽的病患不要開連續處方簽了與其給你方便,還不如按月來給我診察醫師也有自主權要不要開連續處方簽給病人如果真的為了内控防弊,最後的手段就是請健保局廢止連續處方簽制度這樣是最損病患權益但最保險的方法
innawan wrote:看診時醫師並未問診,而直接在列印了一張連續處方簽小莎莎不滿醫生的行為"形同補發" 小莎莎沒有再看一次門診, 因為小莎莎的連續處方箋沒有遺失。innawan wrote:但有鑑於健保局有如下規定"同一慢性病限開一張連續處方箋" 第一次門診時,就拿到兩張連續處方箋了,所以這個規定跟實際不符。
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第一次門診時,就拿到兩張連續處方箋了,所以這個規定跟實際不符。...(恕刪) 這不能說與實際不符吧法律規定不能酒後駕車 K市員警看到喝酒的你車上坐著K市市長頭就縮回去了那你該說法律跟實際不符還是說員警沒有魄力
人生得意須盡歡 2013-01-25 13:00 wrote:這麼口連哦啊是沒秘書逆?我也保管公司章老闆章可是怎麼我蓋章時從來沒有問過老闆? 感激樓主,讓我知道我們公司太官僚了.我們要蓋公司大印時還要填個"用印申請單"經相關主管核可才能蓋印,真是太官僚了.我的內部稽核員資格擁有十幾年了,還每三年重新上一次課換一次證書,居然還要看到樓主的文章才能茅塞頓開.今年外部稽核員來稽核我們時來問問他這點應不應該改掉.公司大印應該可以隨便蓋才對嘛!也突然發現也還是樓主聰明,當初博達案被牽扯到的會計師們真的是太笨了.他們只要說他們沒蓋章,都是秘書蓋的不就沒事了!說到這......我也很好奇呢!要是有人跑去看醫生跟醫生說:"我要你重開單...",結果醫生還是重新診斷一次後再開藥,會不會當天就有篇:"這個醫生合理嗎?我要他重開單他卻重新診療我一次,是不是想........"
bibbydj wrote:舉個例子,某年小弟買了電影節的票券,卻不知為何把整整六場的票都搞丟。我打去問主辦單位可否補印,當然是不行,可是我有花錢買了位置,也不可能在把位置賣給別人,為何我不能拿出購票證明重新再印一次就好勒?不要說補印給我,...(恕刪) 所以你覺得主辦單位很合理?你一點都不氣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