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 wrote:
小弟不才,特來總結並標記一下

1. 這一篇真的是"因人廢言"的極致文章

小莎莎難相處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可是不能因為這樣就忽略她在內控領域方面的自認專才.
個人認為她的確看到了不合理!!!
...(恕刪)


完全同意~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小弟不同意您的看法
規定就是規定 有機會重複拿藥也是鐵的事實
舉個例子,某年小弟買了電影節的票券,卻不知為何把整整六場的票都搞丟。我打去問主辦單位可否補印,當然是不行,可是我有花錢買了位置,也不可能在把位置賣給別人,為何我不能拿出購票證明重新再印一次就好勒?不要說補印給我,小弟想要再花錢買一次相同位置的票也不可能了,因為根本沒票可以買啦。
大家看完,會覺得售票機構或電影院很賤嗎?

所以醫生就可以凹,大機構電影院就不能凹?

bibbydj wrote:
大家看完,會覺得售票機構或電影院很賤嗎?

所以醫生就可以凹,大機構電影院就不能凹?


所以拿另一件不合理的事就可以證明這件事合理?
討論到這裡,其實事情很清楚了
容我整理一下

樓主小莎莎的問題:
因為慢性處方籤遺失,所以回院希望補發
但不能補發,院方要求要重新看診
看診時醫師並未問診,而直接在列印了一張連續處方簽
小莎莎不滿醫生的行為"形同補發"
卻需要付出掛號費,以及健保得再付一次診療費
故要求院方行政人員解釋
院方說法是:
此舉為防止重複領藥

小莎莎提出質疑:
"不能補發連續處方簽"的規定無法防止重複領藥
還會增加民眾與健保局的開支
理應屬於惡規,為何不能改變

在此補充小莎莎本人回應,以上描述為小莎莎個人想像
實際情況是
其只獲得院方說明"醫生沒辦法補發連續處方籤,要連續處方籤只能再掛號看診請醫生重開"
其本人不滿院方作法,所以未掛號即離開
回家後找到原本找不到的連續處方籤
至於其若真的掛號後,醫生會否進行診療行為,或者處方籤是否只由護士列印等行為
只出現在小莎莎的想像中....



所以
這裡出現兩個問題
1.到底"慢性處方籤不能補發,這個規定合不合理"?
2.到底"慢性處方籤不能補發,是為了防止重複領藥"這個說法成不成立?

綜合鄉民解釋與法規
對於1問題的回答是

慢性處方籤即屬醫師處方,只能經由醫師看診後開立,看一次領三次屬於便民措施。
而為何處方籤只能由醫師開立
一來這是法律明文規定
二來這也符合醫師看診-確認病患病情-給予適合藥方 的實際有助病患健康做法

因此,小莎莎所碰到的問題是
去看診時,醫師只列印出原本的連續處方籤,並無實際看診情事,卻被收取掛號費,以及健保給付診療費。
其對此表示不合理。
關於這一點,鄉民也提出解釋
1.該醫生不夠用心
2.小莎莎自己主動表示要重開處方籤,醫師同意,診療行為就此結束
而根據鄉民所提供的法律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作業要點」
七、持連續處方箋者如有下列情形,得再次就診,重開連續處方箋:
(一)遺失連續處方箋。
~~~~~~~~~~~~~~
(二)連續處方箋逾有效期限。

可以證實,醫師依法是可以因為病人要求而"重開連續處方籤"
因為個人沒有這樣的經驗
不確定此時處方籤上的領藥次數是否為三格(還是前一張的兩格)
但可證實此為合法做法

儘管小莎莎認為此舉不合理
但有鑑於健保局有如下規定
"同一慢性病限開一張連續處方箋"

再補充小莎莎的回應
小莎莎表示其第一次看診時便取得兩張連續處方籤
有請醫療單位人員稍加說明
此情況是否真有可能出現
以及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情況(若真實出現似乎有違法之嫌)



因此,實際上來說
小莎莎原本依法是不能補發也不能重開連續處方籤的(原本依法只能有一張處方籤存在)
是因為健保局對遺失處方籤者有例外規定(給遺失處方籤者方便)
才讓小莎莎再拿到了一張連續處方籤
不然照規定,小莎莎只能第二個月去看診拿一個月的藥
第三個月再去看診拿第三個月的藥
(也就是回到最初,沒有連續處方籤的情況)

至於沒有診療行為這一點
只能說,小莎莎你放棄了"請醫師問診"的權利
實際上
醫療是為了治病
連續處方籤是為了便民
健保局是在治病的前提下提供便民措施
所以有了連續處方籤
在此原則下規定連續處方籤沒有"補發"這回事(以民眾健康為第一優先)
最多只有"重發"(另種情況的便民)
希望小莎莎能看懂兩者的不同

第一點"到底"慢性處方籤不能補發"這個規定合不合理"以上說明完畢,
以下說明第二點:到底"慢性處方籤不能補發,是為了防止重複領藥"這個說法成不成立

以小莎莎自己舉的例子
如果自己透過第二個月的看診
拿到重發的連續處方簽
然後又找到原本"找不到"的連續處方籤
此時其手上便有兩張連續處方簽
綜合鄉民提供的資訊
因為藥局的連線非即時等原因
小莎莎確實有可能可用兩張連續處方簽 領到4-5個月份的藥品
但是
回到法規面
健保規定"同一慢性病限開一張連續處方箋"
因此
依法這種"兩張處方籤都拿去領藥"的行為恐怕並不合法
至於健保局內部是否有內控方式
避免 或者 懲處這種行為
有待相關人員的解釋

但以目前曝光的資訊來看
慢性處方籤能不能補發,確實與防止重複領藥沒有太大關係
重複領藥的防止必須靠醫院與藥局和健保局的即時連線
以及健保卡內部資訊建立完整與能讓醫院藥局完整讀取為前提

然而,在此仍要重申,第二點的"慢性處方籤能不能補發"這一點
實際上已經在第一點說明過"不能補發"無誤

以上說明完畢
我真的很閒.....
innawan wrote:
討論到這裡,其實事情...(恕刪)

真強者,不念法律系太可惜了

補充說明,醫師重開處方簽後又有新的三格
所以這一定是必須經過"診察"才能確定可以同樣藥物是否可再使用三個月

其實吵處方簽能不能重發很無意義,如果我是醫師
我可能會告訴這種常遺失處方簽的病患不要開連續處方簽了
與其給你方便,還不如按月來給我診察
醫師也有自主權要不要開連續處方簽給病人
如果真的為了内控防弊,最後的手段就是請健保局廢止連續處方簽制度
這樣是最損病患權益但最保險的方法

innawan wrote:
看診時醫師並未問診,而直接在列印了一張連續處方簽
小莎莎不滿醫生的行為"形同補發"


小莎莎沒有再看一次門診, 因為小莎莎的連續處方箋沒有遺失。


innawan wrote:
但有鑑於健保局有如下規定
"同一慢性病限開一張連續處方箋"


第一次門診時,就拿到兩張連續處方箋了,所以這個規定跟實際不符。
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
第一次門診時,就拿到兩張連續處方箋了,所以這個規定跟實際不符。...(恕刪)


這不能說與實際不符吧

法律規定不能酒後駕車 K市員警看到喝酒的你車上坐著K市市長頭就縮回去了

那你該說法律跟實際不符還是說員警沒有魄力
人生得意須盡歡 2013-01-25 13:00 wrote:
這麼口連哦

啊是沒秘書逆?

我也保管公司章老闆章
可是怎麼我蓋章時從來沒有問過老闆?


感激樓主,讓我知道我們公司太官僚了.我們要蓋公司大印時還要填個"用印申請單"經相關主管核可才能蓋印,真是太官僚了.我的內部稽核員資格擁有十幾年了,還每三年重新上一次課換一次證書,居然還要看到樓主的文章才能茅塞頓開.今年外部稽核員來稽核我們時來問問他這點應不應該改掉.公司大印應該可以隨便蓋才對嘛!

也突然發現也還是樓主聰明,當初博達案被牽扯到的會計師們真的是太笨了.他們只要說他們沒蓋章,都是秘書蓋的不就沒事了!


說到這......我也很好奇呢!要是有人跑去看醫生跟醫生說:"我要你重開單...",結果醫生還是重新診斷一次後再開藥,會不會當天就有篇:"這個醫生合理嗎?我要他重開單他卻重新診療我一次,是不是想........"

bibbydj wrote:
舉個例子,某年小弟買了電影節的票券,卻不知為何把整整六場的票都搞丟。我打去問主辦單位可否補印,當然是不行,可是我有花錢買了位置,也不可能在把位置賣給別人,為何我不能拿出購票證明重新再印一次就好勒?不要說補印給我,...(恕刪)

所以你覺得主辦單位很合理?你一點都不氣憤?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怒濤爆裂 wrote:
所以你覺得主辦單位很...(恕刪)


自己的過失要遷怒主辦單位?

你買的火車票遺失了拿信用卡簽帳單去台鐵吵說你有買票, 台鐵不給票不給坐就是不合理?

現代人到底是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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