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我認為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7 歲以下應該是要論重點

但是不適用總會決議

也不見得8 歲就不能夠成強制性交

realeric wrote:
台灣人真的很可憐 只要考試不考的領域都是1片空白

現在真的越來越像共產黨 搞批鬥

刑法對性交是有定義的 那個醫院報告還差很遠

罪多是幼童猥褻


(恕刪)


刑法上性交的定義
刑法上「性交」的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而刑法第221條則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設有未遂犯的處罰,條文中的保護對象包括男性及女性,而只要行為人以違反相對人意願的方法為性交就成立本罪。至於若是基於醫療或其他正當目的所為的進入性器行為,則因「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所以不成立強制性交罪。另外為顧及女對男的性交難以涵括於性侵入的概念,於是刑法第5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或使之接合」也屬性交的概念。


怒濤爆裂 wrote:
只是猜想~每次這種上...(恕刪)


是呀...

那一天換自己被莫名其妙地冤枉入罪時,
最好是都別遇上這樣的依法論法的高等法官,
被媒體報導的被告,
就是該死!

唉!

還有人說....

[ 檢調對於搜查物證上確有瑕疵!但不代表就能縱放性侵犯吳XX!不代表就不能定他的罪 ]

法律上的無罪推定原則您知道嗎?

江國慶案的沉痛前鑑還不夠嗎?

再引自2011/4/1 的法律新聞

高雄市吳姓男子被控96年間性侵3歲女童,一、二審分別被判處4年6月、7年2月徒刑,吳上訴,由最高法院庭長邵燕玲發回更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做出逆轉判決,吳姓男子獲判無罪,引起社會大譁。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洪兆隆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他表示,此案經合議庭三位法官詳細調查後,三人一致認為罪證不足,判決被告無罪。

洪兆隆說明合議庭判決無罪的理由有四點:一、法官檢查相關路口監視錄影帶,一一比對,並親自到現場勘驗,發覺被告並沒有足夠時間、機會在自己家裡性侵女童;二、女童在警詢前後說法不一,原審審理中所證述的又與警詢所指證的不同,因而認定她的證詞有瑕疵;三、女童驗傷診斷書所載私處傷勢情況,經函詢高雄市立聯合醫院,獲得的答覆是「不似銳利器入侵,也有可能是洗澡時用力搓洗造成。」合議庭因而認為女童所指被以眼鏡、吸管等尖銳物品侵入私處情形不符;四、警方在案發後到被告家中搜索,未查獲眼鏡、吸管等物,並採集被告唾液,送驗也沒有相符的檢驗報告

洪兆隆指出,檢察官僅依女童的證詞,便認為被告有罪;法官則參考現場監視器等實際的證物,以及其他證人的指證,認定罪證不足。

至於吳姓被告沒有通過測謊,洪兆隆表示,測謊或可作為偵查手段,或指出偵查方向,但在審判上無法作為認定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上,便不具有證據能力,應予排除。

他又說,此案既然沒有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犯罪,女童的證詞又不完全足以採信,合議庭因而判決被告無罪。

檢察官已再次提出上訴,法界認為,最高法院仍有可能再次發回更審。

==============================================================================

請問對紹法官不滿的鄉民們,
要不要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法官們也批一下?

合議庭是三人一致認為罪證不足,判決被告無罪!

加上邵法官總計有四位法官一致認為罪證不足,

比不上一堆google法條閒磕牙的鄉民嗎?

Jack.He wrote:

(恕刪)

請問對紹法官不滿的鄉民們,
要不要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法官們也批一下?

合議庭是三人一致認為罪證不足,判決被告無罪!

加上邵法官總計有四位法官一致認為罪證不足,

比不上一堆google法條閒磕牙的鄉民嗎?



比法官多就會贏是不是 ???

一審、二審...共六位法官判決有罪...

判決書要看清楚,邵法官也沒認定嫌犯無罪...

唉......

ken16885858 wrote:
比法官多就會贏是不是...(恕刪)


請仁兄仔細看一下
這案子被最高法院駁回後,
已於4/1又被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無罪.

三審駁回,二審無罪,很明顯問題在於證據不足,
誰的問題?
真如果被告有罪,
那檢察官得多加把勁了!
合議庭三位一致認定罪證不足!
請別告訴我又全是二審法官的問題!

若您說這樣還不足以信服,
說說您在法界上的地位與經驗,
讓我也能信服一下,
也許您會比這幾位法官還可以讓我們信服!

感謝您的指正!

Jack.He wrote:
請仁兄仔細看一下這案...(恕刪)


看清楚一點...

應該是更一審無罪啦......
ken16885858 wrote:
看清楚一點...應該...(恕刪)


所以呢?

簡單說:此案因罪證不足,
已讓三審發回二審更審,高等法院更審判決翻轉無罪,
那這次判決罪證不足的合議庭三位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也跟邵法官一樣,
比不上您的法學學識涵養與能力?

Jack.He wrote:
所以呢?簡單說:此案...(恕刪)


還是要再說一次...

判決書要看清楚,邵法官沒認定嫌犯無罪...

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_______
只有女童證詞

醫院檢驗報告並無相同論證
講的太專業很難讓01上的鄉民懂
也很難讓社會大眾了解

我個人認為整個事件就好像是老師在批改學生作業
邵法官是老師,其他的是學生(地院及檢警)
社會大眾就是學生家長

其實老師很專業很細心
老師說:西門町應該是唸成西門挺(音)請回去修改
學生說:大家都這樣唸阿,而且這樣大家才聽得懂
學生回家告訴家長,家長氣沖沖的罵老師神經病
該說誰對誰錯呢?


realeric wrote:
台灣人真的很可憐 只...(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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