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eric wrote:
台灣人真的很可憐 只要考試不考的領域都是1片空白
現在真的越來越像共產黨 搞批鬥
刑法對性交是有定義的 那個醫院報告還差很遠
罪多是幼童猥褻
(恕刪)
刑法上性交的定義
刑法上「性交」的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而刑法第221條則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設有未遂犯的處罰,條文中的保護對象包括男性及女性,而只要行為人以違反相對人意願的方法為性交就成立本罪。至於若是基於醫療或其他正當目的所為的進入性器行為,則因「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所以不成立強制性交罪。另外為顧及女對男的性交難以涵括於性侵入的概念,於是刑法第5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或使之接合」也屬性交的概念。
怒濤爆裂 wrote:
只是猜想~每次這種上...(恕刪)
是呀...
那一天換自己被莫名其妙地冤枉入罪時,
最好是都別遇上這樣的依法論法的高等法官,
被媒體報導的被告,
就是該死!
唉!
還有人說....
[ 檢調對於搜查物證上確有瑕疵!但不代表就能縱放性侵犯吳XX!不代表就不能定他的罪 ]
法律上的無罪推定原則您知道嗎?
江國慶案的沉痛前鑑還不夠嗎?
再引自2011/4/1 的法律新聞
高雄市吳姓男子被控96年間性侵3歲女童,一、二審分別被判處4年6月、7年2月徒刑,吳上訴,由最高法院庭長邵燕玲發回更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做出逆轉判決,吳姓男子獲判無罪,引起社會大譁。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洪兆隆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他表示,此案經合議庭三位法官詳細調查後,三人一致認為罪證不足,判決被告無罪。
洪兆隆說明合議庭判決無罪的理由有四點:一、法官檢查相關路口監視錄影帶,一一比對,並親自到現場勘驗,發覺被告並沒有足夠時間、機會在自己家裡性侵女童;二、女童在警詢前後說法不一,原審審理中所證述的又與警詢所指證的不同,因而認定她的證詞有瑕疵;三、女童驗傷診斷書所載私處傷勢情況,經函詢高雄市立聯合醫院,獲得的答覆是「不似銳利器入侵,也有可能是洗澡時用力搓洗造成。」合議庭因而認為女童所指被以眼鏡、吸管等尖銳物品侵入私處情形不符;四、警方在案發後到被告家中搜索,未查獲眼鏡、吸管等物,並採集被告唾液,送驗也沒有相符的檢驗報告。
洪兆隆指出,檢察官僅依女童的證詞,便認為被告有罪;法官則參考現場監視器等實際的證物,以及其他證人的指證,認定罪證不足。
至於吳姓被告沒有通過測謊,洪兆隆表示,測謊或可作為偵查手段,或指出偵查方向,但在審判上無法作為認定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上,便不具有證據能力,應予排除。
他又說,此案既然沒有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犯罪,女童的證詞又不完全足以採信,合議庭因而判決被告無罪。
檢察官已再次提出上訴,法界認為,最高法院仍有可能再次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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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對紹法官不滿的鄉民們,
要不要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法官們也批一下?
合議庭是三人一致認為罪證不足,判決被告無罪!
加上邵法官總計有四位法官一致認為罪證不足,
比不上一堆google法條閒磕牙的鄉民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