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xjian wrote:該案中當事人有沒像電...(恕刪) 他說的是軍方在作戰時指揮官下達的交戰規則也就是指揮官規定在何時才可以開槍在美軍入侵伊拉克的時候很多指揮官的交戰規格很嚴格有的卻很放鬆如果照嚴格的交戰規則這種情況更不可能開槍
這種事情已經吵了幾十年了然則給警察配置基本的非致命性武器這點都做不到數年前警察對空鳴槍結果不小心打死樓上頭伸出窗外觀望的小女孩大家都沒印象了?這件事情更根本就是表露出台灣公務的倦怠跟無能槍械是致命性武器打到就算不死也非常容易留下永久性傷害而且誤擊的機率非常之高同樣事件在美國上演也是不能用槍械攻擊人的kk6066 wrote:我覺得 台灣的巡邏員...(恕刪)
無所事事吃飽睡 wrote:無意冒犯..但你舉的例真的很爛... 你太客氣了沒有什麼冒犯不冒犯的xx舉個爛的例只是要突顯而已【 犯罪不犯罪只在一念之間 】每個男人都可合理的懷疑是強暴性侵的準嫌疑犯女人在旁邊要不要強暴強姦其實真的就在一念之間只要有女人在男生的旁邊..那麼他的任何動作隨時都可以把他假設為性侵的預備動作這世界就是如此做與不做都在一念之間xx懷疑..懷疑不完10個人說路人甲有強暴強姦女生的眼神..那麼..那路人甲就是有罪了參考
客觀看這件事 警察真的執法過當了用槍時機應該是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受到迫害 非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時用擴充適用這規定的話 頂多就身命身體(即將)後到侵害 非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時如果這個人是被盤查就直撲警察而來 開槍很合理但他只是跑而已 除非有拿武器或者是動重大現行犯 否則開槍就不合比例原則
_kazkaz wrote:槍械是致命性武器打到就算不死也非常容易留下永久性傷害而且誤擊的機率非常之高 科技很進步..替代品很多為什麼不用呢很多行政法與思維其實都一直延用蔣公時代的做法(說蔣公比較不會有被關閉帳戶之虞)技巧..技巧..就算在戰場也是講究技巧警察一個月領那麼多錢素質卻只有這樣..沒有一樣是有技巧的如果這樣就可以用開槍的方式解決..那麼街頭一堆示威活動就可以拿30機關槍出來掃蕩了這是同樣的道理..當年的紅衫軍就可以出動轟炸機了..可以合理懷疑內亂外患罪技巧..技巧..領的算是一般主管的高薪..用的都是最簡單的方式處理唉....只能說這樣也能當警察3萬可以請到怎麼樣的人4萬可以請到怎麼樣的人5萬可以請到怎麼樣的人6萬可以請到怎麼樣的人XX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