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影片這篇很明確的顯示出, "員警"身穿制服執行公務, 所以比較沒有是否可以判斷執法者身分的問題
2. 另外一篇討論串所提到的是, "便衣"(雖然有"出示"證件), 讓人比較沒有辦法確認執法者的身分問題
兩篇是很明顯的對比!
執法者在執行公務時本來就應該要明確表明身分, 所以在影片中, 既然執法者已經在某種程度上證明自己的身分, 當事人本來就應該按照法律的規範, 接受執法者的指揮!
況且, 影片中好像沒有人質疑員警身分的真實性, 也因此推斷當事人都很清楚知道應該要遵守執法者的指揮, 而影片中的當事人選擇抵抗, 抗拒等作為本來就違法...因此員警的處置方向正確
但是反過來看另外一篇呢? 便衣也是員警, 本來就有依法執行勤務的權利, 但是在文章中看到的卻是不太願意明確表明身分(當然你硬要說手機是私人物品不願意借用也行), 甚至於不讓當事人上樓拿證件或是連絡110...
兩個狀況, 誰濫權, 誰執法過當, 誰是好警察, 誰是濫警察(不是壞, 只是差了點)...也許我們可以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