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品健康捐又多10元~神呀,我有罪嗎?

jscola wrote:
對全世界會有什麼不良...(恕刪)

哈~你的論點滿妙的,
還有美濃那邊的煙農都會失業,
要改種別的吧~
賣菸灰缸跟打火機的工廠會少很多訂單,
戒煙口香糖工廠會倒閉,
賽車因為少了菸商金援贊助,精采度下降@
tansywen wrote:
應該這麼說吧,因為汽...(恕刪)

真知灼見

所以在不久的將來, 全球石油儲量用鑿之後
人類的文明經濟都會大幅度退化
就像衝鋒飛車隊演的那樣嗎?
玩球囉~~~
yymeow wrote:
小弟覺得500元差不多吧,以價制量囉...(恕刪)


+500
jscola wrote:
…台灣最直接的不良影響
就是健保局每年短收幾百億...(恕刪)
為什麼禁菸會導致健保局每年短收幾百億?癮君子全部拒繳健保費?還是全體自殺?

應該人民變得較健康,健保局支出會減少才是吧!
SecretId wrote:
請問是每一座公園嗎?你沒看到我說的是”未禁煙”的公園嗎?...(恕刪)
菸害防制法第16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
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
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
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
處。

所以,應該並不存在「未禁菸的公園」。
感謝樓上,很清楚的資料提供,不過,我想,某些大言不慚的人可能還是會執著於找尋「有禁煙的公園」…

說一個事實,從上星期五留意到這版之後,出門特別留意等紅綠燈時抽煙的比例,星期五下班開車,六、日騎機車,帶小孩到河濱公園騎腳踏車,都沒能避開自私的吸煙族,等個紅綠燈找個二、三支煙槍並不難,星期五、六二天等紅燈都看到直把煙蒂彈出車外的,也有機車族直接丟地上再用腳踩一踩的,說真的,實在令人厭惡,20元真的太少,加十倍都不算多
等了好久

還是沒有人找出一個『不禁煙的公園』

各位神通廣大煙友

好康報一下嘛!?

讓煙友以後可以在那裡正大光明的抽煙
感謝大家的回覆,不過大概9成以上似乎都不是討論的重點

很多的回覆都是厭惡吸煙者而回覆...沒太大的意義

吸煙吐出的二手煙真的很令人討厭,就算自己本身有吸煙,不過如果騎機車旁邊的二手煙一直往我這吹

我也是會移到其他位置

不過這篇我想說的是

加那10元健康捐我是沒什麼影響,只是政府稅收減少,以這樣的名目要求增加健康捐小弟不是很能認同

如果說這樣的稅收是用在健保或是其他煙害的地方,或是設置吸煙區的密閉空間,加20加30或更多小弟也願意

大多數人的回覆都是因為厭惡吸煙者所以能加多少就加多少

但是在道德(不影響他人)以及法律(禁不禁菸場所)的規範下不影響他人,吸煙是合法的作這件事

只是我想試問,如果大多人是以金錢的金額作為考量

那是不是就算漲到100,1000 有錢的人就可以為所欲為的想在哪抽都可以嗎?

小弟抽煙自認很注意到不吸煙人的權利

開板我也說了,吸煙區根禁煙區是基本的,我也不會在出入口吸煙,抽煙還會看風向,不在風頭吸煙...很多很多...

我只想說,抽煙不是罪,但是影響他人真的是不對...希望其他抽煙的人也共勉之,不要造成其他人的負擔

想抽煙該閃遠的就閃的遠一點.

但是相同的,抽煙不是過街老鼠,當如果抽煙的人尊重不抽煙人的權利,相對的,也煩請尊重抽煙人的權利.
人不是我殺的呀 wrote:
當如果抽煙的人尊重不抽煙人的權利,相對的,也煩請尊重抽煙人的權利.


其實
我覺得您的說法和一般人認知有異,所以在討論上比較難以產生交集

例如
亂丟垃圾』的行為是被禁止的,所以,不會有人說『請尊重亂丟垃圾人的人權

相同的道理您可以用在吸煙這件事情上面
基本上,多數人把『吸煙』這件事情和『污染空氣、亂丟垃圾』同等看待
所以

不會有人(一般論)認為有一種權利叫做『亂丟垃圾權吸煙權』,不是嗎

希望以後會友民意代表以『推廣吸煙運動』為訴求
到時候,吸煙者的想法才會被慢慢聽見

『亂丟垃圾』和『抽煙』,『行人闖紅燈、停紅線』
都不是大錯
有個共通點
就是
『多數人都不喜歡』
Dave5136 wrote:
為什麼禁菸會導致健保局每年短收幾百億?...(恕刪)

請參閱
節錄:2006政府調漲菸捐,一包菸漲10元,1年下來政府多了200億的收入,2009年調漲到每包多20元,預計全台灣400萬的癮君子,可讓政府多收380億

Dave5136 wrote:
菸害防制法第16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
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
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
...(恕刪)

16條第一項是有但書,不是無限上綱的
「未禁菸的公園」存不存在要看是否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
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

否則本身條文就相牴觸或者成為「各自表述的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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