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venkings wrote:
執行公務跟執行緊急公務有差吧
誰說執行公務就非得要闖紅燈才算數
如果他沒有執行緊急公務, 那為什麼要警察把車子擋下來讓他先過呢?
不緊急的事情為什麼要警察動用公權力呢?
michaellai wrote:
我重新講一下我在講什麼.
A.擋車這件事情該不該發生? (非執法人員)
B.若 A 不該發生, 則在沒有執行公務的狀況下,執法人員為何可以這麼做?
(我個人認為 A 是錯的, 而又發生 B這件事情, 故張貼此文章)
(該車是否正在執行公務, 等台北市警察局回覆吧....)
...(恕刪)
hsu0523 wrote: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5 條
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
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
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