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hung wrote:好吧!警政署該考慮採...(恕刪) 用彈弓也是有危險搞不好射到眼睛或傷及路人應該要仿效美國使用電擊槍及防狼噴霧器(不是廉價貨)這兩者都能讓歹徒無反應能力電擊槍也能在一定範圍攻擊至於警察的槍不是用來傷害歹徒了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所以當嫌疑犯沒有反抗的時候也應該對準腿作射擊如果怕打不中也不能亂開槍用槍的確是過當了
記者顧人怨也不是一天二天的事了有時用文筆殺人更可惡執法過當不是他們說了算記者往往為了博新聞以為自己是真理常常下標題或是報導結尾時都會把自己的喜惡和判斷參雜進去進而影響觀眾這應該由民眾自行判斷而不是用引導的方式來呈現
覺緣體末代機 wrote:所以當嫌疑犯沒有反抗的時候也應該對準腿作射擊...(恕刪) 拿美國為案例如果嫌疑犯逃跑但沒拿武器的話美國警察只是拼老命的追並不會開槍打任何地方另外重點不是警察該不該抓逃跑的人而是在那個時機點用槍啊就算美國管制警方用槍比台灣嚴但美國警察也是會亂用槍剛剛上網看了一下有位美國警察為了逮捕一個嫌疑犯卻把坐在同車的一位少女打死那位少女只是剛好在車上而那位警察辯稱是他會遭到嫌疑犯車輛的衝撞但事實上是那位警察故意用肉身去擋車的去向自己把自己陷入危險(不知道是刻意還是無意,如果是刻意就是希望這樣讓他有開槍的機會:生命遭受威脅,自我防衛)而"主動"朝向該車輛開槍當然上面提的是個案不要把他當成是通案這個案例可以知道他自認開槍的時機點是對的(但是是警察自己的行為造成他必須開槍因此整體來說警察的判斷是錯的而結論也是一位無辜不相關的人被殺死
bigmouw wrote: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以這個案例來看一跟三都可以適用。配合大法規解釋的拒絕臨檢可以逮捕。這次警察開槍是開的合情合理。
orea2007 wrote:以這個案例來看一跟三...(恕刪)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你要不要去看一下啥叫做非常變故跟試著去了解通常跟非常的差別)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你也先搞懂逮捕跟拘禁的意思在來好嗎)還好你不是警察不然照你的邏輯以後要整治飆車族只要在路口架一挺50機槍就解決所有大小事你說好不好阿此種水準再次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