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又來了~男拒盤查落跑警開槍逮人惹爭議

imhung wrote:
好吧!警政署該考慮採...(恕刪)


用彈弓也是有危險
搞不好射到眼睛
或傷及路人

應該要仿效美國
使用電擊槍及防狼噴霧器(不是廉價貨)
這兩者都能讓歹徒無反應能力
電擊槍也能在一定範圍攻擊

至於警察的槍
不是用來傷害歹徒了
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
所以當嫌疑犯沒有反抗的時候
也應該對準腿作射擊
如果怕打不中
也不能亂開槍
用槍的確是過當了
討論一定有風險, 言論攻防有贏有輸, 申辯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嘴砲者須知)。
imhung wrote:
好吧!警政署該考慮採...(恕刪)


強力彈弓或投石索打到頭也是會致命

建議警察要配戴iPad要不要追擊?要不要開槍?

要先問01的鄉們再做決定.

圍觀的路人 wrote:
飆車族也是都會拒絕盤...(恕刪)


如果可以投票表決的話…
我是十分贊成這項行為…
腎上腺素急速分泌~
這個時機點用槍是不對的
應該記大過乙支~

但英勇負責足以表率
同時也應該加兩個星星~
記者顧人怨也不是一天二天的事了
有時用文筆殺人更可惡

執法過當不是他們說了算

記者往往為了博新聞
以為自己是真理
常常下標題或是報導結尾時
都會把自己的喜惡和判斷參雜進去
進而影響觀眾

這應該由民眾自行判斷
而不是用引導的方式來呈現

覺緣體末代機 wrote:
所以當嫌疑犯沒有反抗的時候
也應該對準腿作射擊...(恕刪)


拿美國為案例
如果嫌疑犯逃跑但沒拿武器的話
美國警察只是拼老命的追
並不會開槍打任何地方


另外重點不是警察該不該抓逃跑的人
而是在那個時機點用槍啊

就算美國管制警方用槍比台灣嚴
但美國警察也是會亂用槍
剛剛上網看了一下
有位美國警察為了逮捕一個嫌疑犯
卻把坐在同車的一位少女打死
那位少女只是剛好在車上
而那位警察辯稱是他會遭到嫌疑犯車輛的衝撞
但事實上是那位警察故意用肉身去擋車的去向
自己把自己陷入危險(不知道是刻意還是無意,如果是刻意就是希望這樣讓他有開槍的機會:生命遭受威脅,自我防衛)
而"主動"朝向該車輛開槍
當然上面提的是個案不要把他當成是通案
這個案例可以知道
他自認開槍的時機點是對的(
但是是警察自己的行為造成他必須開槍
因此整體來說警察的判斷是錯的
而結論也是一位無辜不相關的人被殺死

bigmouw wrote: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以這個案例來看一跟三都可以適用。
配合大法規解釋的拒絕臨檢可以逮捕。
這次警察開槍是開的合情合理。
或許那個被逮的人他朋友就是記者
或許記者其實也跟他有合作關係
現在的警察難為阿 太輕會被說成置之不理 太重又被說執法過當 X的,是誰發明執法過當四個字的 真該出來打屁股
orea2007 wrote:
以這個案例來看一跟三...(恕刪)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你要不要去看一下啥叫做非常變故跟試著去了解通常跟非常的差別)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你也先搞懂逮捕跟拘禁的意思在來好嗎)

還好你不是警察

不然照你的邏輯

以後要整治飆車族

只要在路口架一挺50機槍就解決所有大小事

你說好不好阿

此種水準再次看到
蘋果:"警方調查,傷者賴姓男子(37歲)有強盜、竊盜、搶奪、傷害、毒品等前科,是蘆洲分局列管治安過濾人口..."前面有人拿士林夜市的攤販做例子,他的意思是說士林夜市的攤販都是列管的前科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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