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1發言被告妨害名譽,請問大家看法(目前是不起訴處分)


我愛藍光 wrote:
=========...(恕刪)


樓主,真心的建議您,
就放下自己的成見跟對方說聲對不起,
也是饒了自己,
不然勞心傷神真的也是划不來。

我們人類時時都在犯錯甚至說著愚蠢的話語而不自知,

有時真的別太糾結,

不然你網路也別連了省心些,

誰知道日後會否再碰到呢?!


然後每個人類的肚量不同,

你說我這是駝鳥心態我都無所謂。

在此建議我國的司法制度
類似01這種網路上的嘴砲~根本就不應該受理所謂的公然侮辱 妨礙名譽
01的帳號暱稱是隨便取的 不是真正姓名 不像FB那樣可以一眼就辨認出是誰
何來的 公然侮辱 妨礙名譽 ???
你我是誰 根本沒有人知道 何來的公然? 何來的名譽?
01嘴砲天天在上演 這樣告人 實在是很LOW的行為

A辣愛怕跑 wrote:
在此建議我國的司法...(恕刪)


我覺得這樣說法不太對,也不該是這樣,
如果說網路言論不該自律,那麼意思就是隨便要怎麼發洩情緒都是O.K.的,
這樣說有道理嗎?我不認為因為代號不代表著什麼或是本人身份,
就可以隨便亂情緒化的發言回覆,這樣的話只能讓討論論壇更亂而已,
同樣套用於虛擬網路上的一些遊戲也一樣,
你可以自由的遊戲在不傷害他人虛擬身份的情況下,
但是如果妨礙到他人虛擬身份或是讓人不愉悅,這本來就該要有相對的責任,
這個責任在發言者,還有網站管理者都有責任在,
不然照這樣的說法,有傷害別人的情事時,為何網站管理者責無旁貸的得提供司法單位訊息?
既然網路隱私至上的話,這樣不是矛盾?因為你傷害到別人的權益了。

其實在只回了一篇文章後,很不想回樓主這串文章,
因為很明顯地雙方都有錯失,但是先做不適當動作的是樓主啊!
不管那句話自己感覺怎樣?只要傷到了人,我覺得都該道歉,
道歉沒什麼,以前我也常做,私信不行,就公開道歉,做完了就是自己該做的都做了,
我覺得做人無愧才是最重要的。另外奉送一句話"謹言慎行".不管怎樣,請別以言語針對他人。
感謝hchou38的意見!在此回應hchou38的看法
節錄hchou38的發言內容提到:

1.我有過失
2.我傷害到別人的權益
3.以言語針對他人
4.先做不適當動作

這些我認為不實的指控,如果我因此對hchou38提告妨害名譽
hchou38會跟我道歉嗎?

前面我就說過
====置身事外 誰都心平氣和!=========
====身處其中 誰能從容淡定?=========

用講的都很簡單,如果自己遇到
搞不好比我還激動都有可能!
?

奉勸網友們別輕易把自己的經驗誤解並無限上綱
我同意網路發言應該要互相尊重
但是對於不符期待的敘述,也要有包容的雅量
是非對錯,還是要有一把尺
更不該扭曲價值認知逼迫別人妥協

原告捍衛他的權利提告,他認為我的發言不適當且妨害他名譽
我也為此花了心力,現在確認不起訴,表示檢察官認為我沒有妨害名譽
那究竟是誰要道歉?
請問是誰在現實世界先提告的?

假如你在FB上轉貼廠商的廣告,然後廠商告你侵權
最後不起訴, 但是網友要你跟廠商道歉
難道你吞得下這口氣嗎?

hchou38 wrote:
我覺得這樣說法不太對,也不該是這樣,
如果說網路言論不該自律,那麼意思就是隨便要怎麼發洩情緒都是O.K.的,
這樣說有道理嗎?我不認為因為代號不代表著什麼或是本人身份,
就可以隨便亂情緒化的發言回覆,這樣的話只能讓討論論壇更亂而已,
同樣套用於虛擬網路上的一些遊戲也一樣,
你可以自由的遊戲在不傷害他人虛擬身份的情況下,
但是如果妨礙到他人虛擬身份或是讓人不愉悅,這本來就該要有相對的責任,
這個責任在發言者,還有網站管理者都有責任在,
不然照這樣的說法,有傷害別人的情事時,為何網站管理者責無旁貸的得提供司法單位訊息?
既然網路隱私至上的話,這樣不是矛盾?因為你傷害到別人的權益了。
其實在只回了一篇文章後,很不想回樓主這串文章,
因為很明顯地雙方都有錯失,但是先做不適當動作的是樓主啊!
不管那句話自己感覺怎樣?只要傷到了人,我覺得都該道歉,
道歉沒什麼,以前我也常做,私信不行,就公開道歉,做完了就是自己該做的都做了,
我覺得做人無愧才是最重要的。另外奉送一句話"謹言慎行".不管怎樣,請別以言語針對他人。

hchou38 wrote:
我覺得這樣說法不太對...(恕刪)
A辣愛怕跑 wrote:
你我是誰 根本沒有人知道 何來的公然? 何來的名譽?...(恕刪)


但其他熟的人知道阿

A跟B 互不認識
但B認識C D E F G (說不定真實世界還認識)
知道該網路暱稱代表真實世界的B

所以A罵B 是蠢蛋
C D E F G 在01上也都看到了
那A當然就對B名譽有所損害了阿

我倒認為
今天不起訴
可能是因為遜咖兩個字沒啥殺傷力
如果是寫 白吃 腦殘 智障 還是插插娘的
那就難說了


前面那麼多網友好心勸告樓主道歉,別再說大話...

而樓主居然還反言相向,樓主個性真的有點容易惹事.



----
底下純個人半吊子不專業看法.

檢察官不起訴,未必就是認為樓主沒妨害名譽,只是事件太輕微
於是找個理由不起訴.

(但事先若沒得到原告同意不起訴,則這整件事並不算定案!)


其次,樓主說原告被認證是EQXX,關於這點法院/檢察官絕對
不會承認.

很多網友喜歡拿"法院認證..."來嘲諷人,其實並不是每回都
可套用,很多是被認證者不懂,或不想再愈告愈難堪,只好不
予理會罷了.

否則真要拿這點來告,告不告得贏是一回事,至少很難再栽決
不起訴.
三腳阿喵 wrote:
前面那麼多網友好心勸...(恕刪)

如果原告拿樓主的主張
法院認證的說法再議
不知道檢察官會怎麽處置哦
我就是評論原告情緒控管有待加強

1.如果這般言論就要訴諸司法
2.如果不起訴還要聲請再議
這兩點不就是一種證明?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附上妨害名譽法條給大家參考:
==========================================================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mooreliang wrote:
如果原告拿樓主的主...(恕刪)

我愛藍光 wrote:
我就是評論原告情緒控管有待加強...(恕刪)


但那只是你個人的邏輯解讀阿~~

你只允許你個人評論對方是情緒控管有待加強
卻不允許對方邏輯解讀成你是公然污辱??????????????????


隨便的藍 wrote:
A跟B 互不認識
但B認識C D E F G (說不定真實世界還認識)
知道該網路暱稱代表真實世界的B

所以A罵B 是蠢蛋
C D E F G 在01上也都看到了
那A當然就對B名譽有所損害了阿


如果這樣子講的話
那就不存在[公開道歉]這一回事了吧
因為除了CDEFG以外,沒有人知道B是誰
天道酬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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