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品健康捐又多10元~神呀,我有罪嗎?

jwave wrote:
『亂丟垃圾』的行為是被禁止的,所以,不會有人說『請尊重亂丟垃圾人的人權』

亂丟垃圾不能說是權利,因為法律是禁止的...不是嗎?

現在國內大概只是一昧的禁止吸煙而已

我有次到日本梅田空中庭院頂樓,他在一個室內空間並沒有任何隔離的地方設置吸煙區...

只是他有設立一座強力的吸煙器,上下都把這煙味抽掉,

這樣的方式跟國內似乎看待每個人的權利上似乎是很大的不同.

不過以我們政府單位做事的方式,能少一事決不多一事的方式是不可能的.

全部禁止最快也是最簡單的方式
jwave wrote:
其實我覺得您的說法和...(恕刪)

完全偏頗且喪失理智的言論, 你確定知道你在說什麼嗎?
這麼明顯的矛盾都能掰出來


我只用你的想法去作一個假設....
"萬一"那天你被多數人認為你是不受歡迎, 不喜歡, 討厭的對象時
你要怎麼辦? 去自殺死一死算了?
因為多數人討厭你, 不喜歡你, 所以你生存的權利就被剝奪了???

p.s.上面的這個假設, 台灣現在不少人正陷入這種處境, 所以不要跟我說不可能發生



po這種文, 真是得為台灣人的民主法治觀念感到悲哀....
玩球囉~~~
Dave5136 wrote:
為什麼禁菸會導致健保...(恕刪)


你看要不要先把路上那些非病性的胖子給消滅掉再說吧。
jwave wrote:
『亂丟垃圾』和『抽煙』,『行人闖紅燈、停紅線』
都不是大錯
有個共通點
就是
『多數人都不喜歡』


我不覺得是共通...
除非今天單單指亂丟菸蒂這件事...
亂丟拉機會被開單受罰...
行人闖紅燈會遭開單受罰...
停紅線也是違法...

試問在吸煙區吸菸在法律上會受到什麼樣的罰則?...

今天除非將菸品列為毒品...
否則在可吸菸場所從事這項活動...
基本上無罪...

我好奇菸的歷史這麼久了...
目前似乎沒有國家將它列為毒品明令禁止...
大家都沒膽嗎?...

我也很愛小朋友啊.無奈小朋友都怕我.逃的逃.閃的閃...Orz...
我想

一個一個來說比較清楚

『不在規定地方抽煙』VS『不再規定地點丟垃圾

相同點?

相異點?

我先說好了
相同點『多數人都討厭』,違規都要處罰,罰錢

相異點『垃圾常常是固體或有形物、,常常是氣體』
robertren wrote:
完全偏頗且喪失理智的言論, 你確定知道你在說什麼嗎?
這麼明顯的矛盾都能掰出來...(恕刪)


事實上我也這樣覺得...

這個討論串事實上是完全沒有交集的...
而且不是在討論健康捐這件事情嗎?...
不用付出健康捐的人將話題牽扯這麼遠要做啥?...
要討論的是健康捐應該被用在呼吸系統相關疾病上而不是由吸菸者負擔偏遠地區吧?...
難道醫療系統的不完整是吸煙者造成的還是吸菸者的責任?...

完全極端反煙主義者以及吸菸者的對話...
老實說會有協調空間才有鬼...
"人權"這種東西即便是現在有人在推廣的"廢除死刑"這活動上都依然存在...
相對於極端反煙主義者...
吸菸者沒有所謂的"人權"...

無限上綱的自我主義般的帝國專制...
是誰在侵犯誰的權利?...
等香煙被列為管制品或毒品再來說吧...
我也很愛小朋友啊.無奈小朋友都怕我.逃的逃.閃的閃...Orz...
club45josh wrote:
目前似乎沒有國家將它列為毒品明令禁止...
大家都沒膽嗎?...


是的
幾乎所有國家都不敢全面禁煙

所以只好以其他方式禁煙

就好像
沒有一個國家敢把『亂丟垃圾的人』拖出去斬頭
應該是一樣道理
就算海洛因、安非他命已經明文列為毒品

還是有人要抽阿

難道,您要主張『尊重吸毒權』嗎?
club45josh wrote:這個討論串事實上是完全沒有交集的...
而且不是在討論健康捐這件事情嗎?...
不用付出健康捐的人將話題牽扯這麼遠要做啥?...
要討論的是健康捐應該被用在呼吸系統相關疾病上而不是由吸菸者負擔偏遠地區吧?...
難道醫療系統的不完整是吸煙者造成的還是吸菸者的責任?...
....(恕刪)

套句常見的名言 : "誰理你們 ! "

請直接上街頭比較快 .


但是...吸菸者也要自我檢討才是 . 我相信 , 只有"一小撮人"是很沒品的吸菸者 .

可是為何 , 他們如此令其他非吸煙者深惡呢 ?

要深切地自我檢討吧 .
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09-03-27 22:06 。 累計停權次數 : 7
jscola wrote:
節錄:2006政府調漲菸捐,一包菸漲10元,1年下來政府多了200億的收入,2009年調漲到每包多20元,預計全台灣400萬的癮君子,可讓政府多收380億
問題是這些錢又不是健保局收的(應該是國稅局吧)。可以說讓國庫減少收入,但並不能說「禁菸會導致健保局每年短收幾百億」。

16條第一項是有但書,不是無限上綱的
「未禁菸的公園」存不存在要看是否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
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
否則本身條文就相牴觸或者成為「各自表述的公園」...(恕刪)
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一項並沒有但書。

政府固然「應該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但就算沒設置,也不會讓公園變成可吸菸。條文並沒有牴觸,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吸菸,就是禁止吸菸。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