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wave wrote:
『亂丟垃圾』的行為是被禁止的,所以,不會有人說『請尊重亂丟垃圾人的人權』
亂丟垃圾不能說是權利,因為法律是禁止的...不是嗎?
現在國內大概只是一昧的禁止吸煙而已
我有次到日本梅田空中庭院頂樓,他在一個室內空間並沒有任何隔離的地方設置吸煙區...
只是他有設立一座強力的吸煙器,上下都把這煙味抽掉,
這樣的方式跟國內似乎看待每個人的權利上似乎是很大的不同.
不過以我們政府單位做事的方式,能少一事決不多一事的方式是不可能的.
全部禁止最快也是最簡單的方式
 
                robertren wrote:
完全偏頗且喪失理智的言論, 你確定知道你在說什麼嗎?
這麼明顯的矛盾都能掰出來...(恕刪)
 
                club45josh wrote:這個討論串事實上是完全沒有交集的...
而且不是在討論健康捐這件事情嗎?...
不用付出健康捐的人將話題牽扯這麼遠要做啥?...
要討論的是健康捐應該被用在呼吸系統相關疾病上而不是由吸菸者負擔偏遠地區吧?...
難道醫療系統的不完整是吸煙者造成的還是吸菸者的責任?...
....(恕刪)
jscola wrote:問題是這些錢又不是健保局收的(應該是國稅局吧)。可以說讓國庫減少收入,但並不能說「禁菸會導致健保局每年短收幾百億」。
節錄:2006政府調漲菸捐,一包菸漲10元,1年下來政府多了200億的收入,2009年調漲到每包多20元,預計全台灣400萬的癮君子,可讓政府多收380億
16條第一項是有但書,不是無限上綱的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一項並沒有但書。
「未禁菸的公園」存不存在要看是否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
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
否則本身條文就相牴觸或者成為「各自表述的公園」...(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