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yansun wrote:我真的發現白痴了...(恕刪) 你是在說我嗎?糟糕!這樣也被你看穿了,哇靠......................................................不住....
fsw437 wrote:神戶大哥你沒弄...(恕刪) 恩,注意一下喔,網路上的虛擬角色,目前司法實務上已經有法官認為是人格權的延伸喔:原文連結這部分看來要個案判斷喔,所以不要以為對方只是虛擬角色就覺得沒有刑事問題.另外你對公然的定義也錯了,刑法上公然的定義是: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什麼叫做不特定人,甲和乙兩個人在街上,甲當場對乙出言侮辱,這就購成公然了,因為大街上是公眾場所,隨時可能有人出入.或者是甲當著整個辦公室的人,出言侮辱乙,這也構成公然的要件,因為這邊是特定的多數人.(至於到底要幾人以上算是多數人?這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了)所以這和人數沒有關係,並不會因為路上只有甲乙兩人就不構成公然.參考公然猥褻的概念就知道,甲在大馬路上裸奔,不會因為是凌晨三點路上只有甲乙兩個人就無罪吧.
steve5 wrote:恩,注意一下喔,網路...(恕刪) 這種妨害名譽官司幾乎所有檢察官都勸雙方要和解以你舉的案子來說最後被起訴,關鍵並不是「網路虛擬帳號具有人格權」而是「雙方都不肯和解」被告的一方在法庭上公然表示他就是要公然侮辱對方的意思(因為他不肯和解,拒不道歉)這種案子當然要給他起訴下去
十九世紀開始的醫學與心理學將那兩個字這個詞定義為嚴重的智能不足!!那兩個字(Idiot)或(Idiocy),是源自希臘字的Idiotos,意指無法在公共生活上承擔責任的人,那兩個字學者(Idiot Savant)一詞係一百多年前由英國醫師蘭登.道恩(Langdon Down)所創用,當時那兩個字(Idiot)一詞並沒有很強烈的負面意義,是可以接受的醫學與心理學名詞,用以描述智力功能極低的兒童。儘管近三、四十年來,智能障礙之定義,迭有新解,但白癡一詞是指現今教育界、心理學界、醫學界與社會學界所謂重度與極重度智能障礙者
fsw437 wrote:這種妨害名譽官司...(恕刪) ....這和你原來說的還是不一樣OK?法官勸諭和解是因為這是告訴乃論之罪,但是重點還是在於,"網路上的虛擬人格,在我國刑法實務上是有可能被承認的"(畢竟這還沒有被選為判例,所以還不能稱之為通說)但是這和雙方不肯和解有什麼關係?假設刑法不保障虛擬帳號的人格權,憑什麼因為"雙方不肯和解"就判刑???別忘了,他"並沒有"對原告本人有任何的言詞侮辱,他僅在網路上汙辱了原告的"虛擬帳號",這兩件事情是不一樣的.另外我後面有增加關於公然的說明,也請你參考一下,(283樓)公然的認定並不是數人頭,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dunhill978 wrote:從警局回來了~!被訓...(恕刪) 絕對該當公然侮辱罪只是警察會勸退你也是正常的這樣的法益影響太輕微真的報上去浪費的是國家資源每個人被罵一句且無後續持續發展或被人偷一包菸 就報案的話檢察官 法官 應該會逃亡吧.....基於刑罰經濟上檢察官應該可就職責上先勸以和解真的不行以欠缺可罰之違法性不罰
這篇不僅還活著...還上新聞版面了哩!!!剛剛才看到的奇摩新聞【《網路被罵白痴》警勸別告 遭疑吃案】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24/78/1ltdl.html
艾比媽 wrote:這篇不僅還活著......(恕刪) 哇!!兩個禮拜連續上新聞~~我想這名記者應該是有PM給我過但是沒有指明他是記者他只單純問我去哪個分局報案還有他想聽聽看錄音檔~~科科!!記者朋友下次可以大方點~~不用拐彎抹角的PS:非麻豆分局報案的.是總爺派出所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