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2919 wrote:
你知道嗎,有人就說...(恕刪)
其實不太需要苛責.
若是按照一般"科學辦案"的觀念,
(因為這不是有明確定義的專有詞,隨個人理解而會有不同)
僅僅放大其實真的不能叫做科學辦案,
因為一般科學辦案是指鑑識科學.
不說別的,就說DNA,
且先不說必須有科學儀器才能取得,
(人力無法取得)
單單把雙螺旋去氧核醣酸放大查看是有意義的嗎?
就是因為導入的基因工程學,
才能進一步分析比對,這才是我們一般俗稱的"科學辦案"
這新聞我可以說警方有科學精神或是科學方法,
(這我前面也有說過,絕無否定這方法的意思)
因為透過了放大而得到了"實證" <--這就是科學精神的重點
要廣義的稱為"科學(精神)辦案"似乎也無不可,
但以僅僅放大然後肉眼分辨來說,
未使用鑑識科學技術補強或是輔助(例如影像清晰術),
就不能怪很多人認為不是"科學辦案"了.
一點想法與您分享與討論,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