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器私用? 北市制服員警無故擋車!!

michaellai wrote:
那一台車沒有要執行緊急公務的樣子, 出來以後還順順的等紅燈再出發...(恕刪)

如果他不切到你前面,剩下兩線都非左轉道,
如果你先卡在那位置,他可能會停的斜斜的,車尾可能壓線,
如果他是那邊上班的人,她們因該都知道距離問題,
你和他的距離其實你只要減速慢慢嚕過去就夠了,
反正那是紅燈你頂多慢一個車身,


michaellai wrote:
我還真的沒學過, 祇是依照我的認知發言而已....(恕刪)

看你的發言很累,說難聽一點叫做無頭蒼蠅,
一下說東一下說西,又馬上改口,
回覆的字句有的又和主旨沒關係,
錯字不少,檔、祇是,選一下字,
比較不容易讓人理解你要表達的意思,
建議先想一下,彙整好再發言,這樣比較容易引起共鳴,


michaellai wrote:
這段影片因為要把 15min clip 裁成2.5min 的關係...(恕刪)

現在很少螢幕低於1280x720除非小NB、手機,
我的環境超過1280,我兩個解析度都是有些地方爆亮,都有蠻嚴重的顆粒感,
如果你只是要大家看警察攔路其實360就能看到畫面,
不需要註明選720,我還以為比較長會有辣妹、超跑之類的,
回頭說第二點,來上01的誰沒用過u2,
用過的人發現低解析度看不清,會自行調高解析度,
一個文章最重要的結尾,反而放一些大家都知道的常識不是很適當,
因該要放些辣妹、超跑比較適當,


我個人覺得一件小事情,反正也回報了,
不用一直專注小事,
多想一想這周末要開車去哪邊HAPPY,
車買來就是要開的、要享受的,
事情都發生了,也回報相關單位,
網友大都用情理法的順序在討論,
用法理情的話就是要先舉證、拿出法規,
用法律的話就交給相關單位仲裁,
在這邊和眾網友LDS不會改判,
除非和我一樣上班專門打混摸魚上01,
原本以為這棟樓一下就停了,想不到過了一天更熱鬧。
綠手指

喬丹大帝 wrote:
繼續作記號~等晚點再來看

PS~~被砲到爛了
還不覺得問題在哪
真是可悲
國文有這樣差嗎?

最後再來個放大絕:另一樓也有保全被砲喔~

這樓的焦點在警察吧
砲輸了
就快換焦點喔



我想您失焦了, 重點是:
A.為了停車場出來的車子而擋住車(無論是保全.警衛或是任何人), 這件事情是錯的.
B.因為A 錯, 所以警察還做了A, 所以更錯.
C.A 這件事情不只我覺得錯, 還有其他人也這麼想....

至於您罵的 "情緒性字眼" , 我只好看了笑笑當錯沒看到了.........
大大有查證過了嗎???


我想問說

如果是報案的民眾

因為行動不便,或是新手駕駛剛要離開請警察幫忙一下

那他這樣子的行為應該不算過分吧??????
規定....
規定....
那法條不是有規定騎樓不能停車
我家附近透天的房子
汽車都停在騎樓上
那你為什麼不去檢舉
而且我發現樓主對法條的見解有錯誤
法條的真義不僅僅是只看字面上的定義。
行人!=警察
這實在差很多
michaellai wrote:
我想您失焦了, 重點是:
A.為了停車場出來的車子而擋住車(無論是保全.警衛或是任何人), 這件事情是錯的.
B.因為A 錯, 所以警察還做了A, 所以更錯.
C.A 這件事情不只我覺得錯, 還有其他人也這麼想....

至於您罵的 "情緒性字眼" , 我只好看了笑笑當錯沒看到了.........


樓主您真的很愛跳針耶
之前就po 過,您可以針對這部分回答我嗎?

那個崗位是車道口的交整崗。
工作性質就是交整,使駛入或駛出單位的車能安全進出。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或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因此,如遇上述情況時,應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優先。

翻譯:你經過那路段,遇到有警察在,如果警察有給你指示,您則得需要依照執行公務的警察的指揮來開車。今天警方合法的給你的指示指揮請您先慢下來而已。

而不是像你說的這樣做就是錯,而且還是因為警察的身分而更錯,
依法執行任務也能被您說成這樣,給個讚

這樣的解釋您滿意嗎 ^_<

michaellai wrote:
人出來檔車的時候, 他還是"行人", 行人 "走到道路上" 的時候,



我突然想到一個美國影集的橋段...突然忘了名稱, 裡面有史巴克, 星艦迷行?
企業號上的人要去別的地方, 可以用"光線傳輸"而到達那個位置....


所以以後交通警察要去路口中央指揮的時候...., 要"坐"光線去, 瞬間出現在路口
(中科院加油... 等你發明!)
只有直白沒有婉轉, 如有不禮絕非故意
一開始還覺得蠻好笑的.........

可是有種越看越火大的感覺 尤其是這段~
michaellai wrote:

Y 的照片以及 紅線照片



照片印出了, 明天寄去 宜蘭縣警察局 以及 松山分局, 掛號單候補


是只有我這樣嗎...........
A.為了停車場出來的車子而擋住車(無論是保全.警衛或是任何人), 這件事情是錯的.
B.因為A 錯, 所以警察還做了A, 所以更錯....(恕刪)

不用管那是道路,還是停車場,還是....,也不用管那是什麼車輛,是小黃,公車,機車,救護車,還是戰車....,只要現場是警察或是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的人員(一般指義交或是替代役)在指揮,就不會有A或是B的問題,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明文規定,這些條例是你開車上路必須要遵守的,跟禁止酒駕,闖紅燈或是超速是完全一樣的,而且警察的指揮大於標誌標線或是號誌以及你的路權,警察要誰停,要讓誰先走....,那都是他的事,在條例上有明文規定的事就不需要依自己的想法去解釋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
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
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如果你不遵守也可以,就依六十條辦理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誰說一定要讓幹道?
警察有行政裁量權,他的指揮可以算是行政處分,
人家都出來檔車了,依法你非讓不可!

影片中也沒有任何不符比例的地方,OK的

話說我今天出門遇到候選人掃街,警察還不是一個個路口攔車,誰理你幹道不幹道路權不路權
公權力該浪費在候選人身上嗎? 01沒溫暖 別取暖了

michaellai wrote:
綜合回覆1.車牌照不...(恕刪)

2.任何人, 除非正在執行必要的公務, 都"不應該"且也沒有"身奮"去路上把車子檔下來, 我家的保全(新光保全)的做法是觀察路上沒有車, 再叫我開出去, 而不是跑到路上去把車檔下來. 我住的地方車流量很大(台北-淡水間唯一聯外道路), 管委會曾經要求保全檔車, 但是保全公司解釋後大家也能夠諒解.

...(恕刪)


這一切的起因就是因為樓主他家保全不願意幫他們擋車,但是現在才知道原來其他保全甚至到警察局洽公都有提供這項服務,所以非常不爽,平平都要交管理費,為什麼服務差這麼多?

建議樓主可以和管委會溝通,每戶一個月多付50元,請保全提供此項服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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