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遣送大陸有啥問題?

送給左岸吧!!
他們要就給他們,但是主權問題可能要先處理一下....
啊啊啊

Yurun0321 wrote:
陳由豪嗎?還伍澤元?...(恕刪)


伍澤元已經往生了

根據維基百科 是在中國上海
その価格ではお受けできません、割引率を上げてください。
騙的錢給我們,犯人給他們養
吳院長 wrote:
這14位台灣犯人~遭...(恕刪)
吳院長 wrote:
這14位台灣犯人~遭...(恕刪)
寫個委託書,交給他們全權處理就好了啊

有誰會想把垃圾帶回家的
掃垃圾 倒垃圾 / Shot down ★★★★★★★★★★★★★★★ 我沒有惡意而且不是針對你也不是針對他更不是針對任何人或動植物、礦物、無機物

nadalalan wrote:
其實是在討論主權問題...(恕刪)


跟主權有什麼關係?

styxking wrote:
真希望......那些垃圾永遠不要回來...(恕刪)


同意+1
James

很多人是因對詐欺犯的深惡痛絕來看這事是沒錯
但即使撇開這一點,
不管是依據屬地主義(犯罪地國家),屬人主義(犯罪者國籍),
還是保護主義或世界主義
你還是站不住腳~~~~~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 條 (屬地主義)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菲律賓的領土既非中華民國領域,當然更不可能是中華民國的船艦或航空器,
中華民國刑法並無適用條件
依屬地主義,犯罪發生地之菲律賓政府有司法管轄權
(除非這14個詐欺犯是我國駐菲律賓大使,具有外交豁免權)


第 5 條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這14個詐欺犯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有犯以上之罪嗎?
這裡面包括有詐欺罪嗎?沒有
故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中華民國刑法並無適用條件


第 6 條 (屬人主義(一)-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
此條只適用於公務員
第 7 條 (屬人主義(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因中華民國刑法裡之詐欺罪(第二編分則第32章)
全部沒有一條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屬人主義(中華民國刑法第 6 條,第 7 條)
這14個詐欺犯並不符合中華民國刑法中
對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之適用


那請問這14個詐欺犯構成中華民國刑法上那一條罪?沒有~
所以我們要根據什麼要求有司法管轄權的菲律賓將嫌犯遣返台灣
返回台灣後呢?問一問是不是在菲律賓受委屈了,
然後各自回家吃豬腳麵線嗎?吃完後繼續上工


以後在外國犯詐欺罪,而被害人不是台灣人,只要被抓時要求
台灣政府提出遣返就沒事了,台灣真是個”寶”島啊~~

2009年10月一位英國人阿克馬爾.沙伊克因在中國販毒被中國法院終審判處死刑。

1994年4月,新加坡發生的轟動一時的「麥可‧費」案件(The Case of Micheal Fay )。
一位十八歲的美國學生麥可‧費,因對於私人轎車濫加噴漆,
除被新加坡法院判處徒刑外,也被罰處六鞭的鞭刑。
此一事件曾引起美國的嚴重關切與世界矚目。
最後當時美國柯林頓總統正式向當時新加坡總統王鼎昌求情,
王鼎昌總統遂特赦減免兩鞭,麥可‧費終於接受四鞭鞭刑後返美。

上面兩個例子都不是在其母國犯罪,他们的母國有沒有關切?有!

但是英國人一例中
不管是英國政府官員還是歐盟都是請求中國法院考慮英籍嫌犯具有"精神疾病"這一因素不要判處嫌犯死刑

至於美國青年(麥可‧費)案中,美國人是以鞭刑不人道,是野蠻的刑罰,從人權角度去關注這件事

這樣兩個例子犯罪者都不是在自己母國犯罪
美國,英國也不因犯罪者
具有美籍或英籍就主張應該送回其母國受審,
不然就是等同美國或英國的主權被新加坡或中國侵犯~~


何以換成了台灣,自尊就如此容易受損~

如果你真得想要強調主權,非讓這14個詐欺犯由台灣來審判不可
在法律上唯一所能依據的是

中華民國刑法第 4 條 (隔地犯)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也就是說
如果你要站的住腳就必然得依據
中國大陸為我國領域,
將中國大陸的被害人視為我國國民
才能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的這個觀點

就算你接受
你覺得那些成天要阿共仔別要欺侮台灣的人,能接受得了這一點嗎??
那你不覺得他們氣得莫名其妙嗎??


npic2001 wrote:
很多人對14嫌犯送大陸都很讚成

這種詐欺犯 利用人性弱點賺取暴利

賜給他們重刑 那也是應該的

但這整件事件的根本重點不在於那14名嫌犯的詐欺行為

重點在於他們是中華民國國藉
(恕刪)

dubitanshi wrote:
很多人是因對詐欺犯的...(恕刪)

管妹...是誰啊?
看看這裡與其他網站的討論,與媒體差距多大

媒體記者寫寫,名嘴講講,自稱民意,實際與民意差了十萬八千里,看起來像笑話
npic2001 wrote:
但這整件事件的根本重點不在於那14名嫌犯的詐欺行為

重點在於他們是中華民國國藉...(恕刪)


所以說...

之前英商在台撞死人後毫無悔意的案件,閣下也舉雙手贊成讓他回英國去受審囉?!~

人家可是英國籍呢...


很好奇那些認同要左岸遣返這14名詐欺犯的人,對於英商撞死人這案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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