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我認為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暗天使 wrote:
地方法院 判決書ht...(恕刪)


如果法官的專業只是會引據條文
那還不如在法庭裡擺一坨屎~


iimomo wrote:
既然不是學法律的

還在這邊回什麼文?

...(恕刪)


敢問閣下畢業科系或目前從事的職業是否也是法律相關?
有些事情不是很懂,
被告跟女童是什麼關係?
誰准他可以把女童逕自帶離?
問過他父母了沒?
當時他父母或監護人在哪?
他帶女童離開知會誰了沒?
iimomo wrote:
既然不是學法律的還在...(恕刪)


咦..剛剛不是罵人沒腦袋嗎 ?

怎麼又刪除縮回去了...

是怕被告嗎 ?

我不是學法律的...

請聰明絕頂有腦袋的法律人士教教我吧 !!!

努力變宅男 wrote:
有些事情不是很懂,被...(恕刪)


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與未滿十四歲之代號0000-0000 號女子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祖
母原為同事關係。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許(起訴書
誤載為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A女之祖母
攜同A女至其友人許○○位於高雄市○○區○○街○○○巷二號之住處
打麻將,因到場之牌友共有五人,上訴人遂主動退出牌局,詎其
竟萌生色念,明知A女係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竟基於對A女為強
制性交之犯意,以帶A女出外遊玩為藉口,騎乘機車將A女載至
其位於高雄市○○區○○街三七巷二號之住處內,脫去A女之內
褲,親吻A女之耳朵、胸部及下體等處,並進而以手指、眼鏡及
吸管等物插入A女之性器, 而以此等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A
女強制性交得逞,嗣因A女感覺疼痛,並哭喊:「不要」等語,
始行住手。
嗣於當日傍晚,因A女向其母親表示下體疼痛,經其
母追問,始悉上情等情。並於理由內說明A女於九十五年三月三
十日警詢中證稱:上訴人於昨日(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載
伊外出後,曾將伊褲子脫下,撫摸伊並親吻伊之性器,又以手指
、眼鏡及吸管等物插入伊之性器(即A女所稱尿尿的地方),上
訴人下體亦曾射出白色類如鼻涕般之黏稠狀液體,之後上訴人即
以溼紙巾擦拭,伊亦曾見到上訴人之陰毛及性器(即A女所稱之
「毛毛」及「鳥鳥」)等語。

winsonatmob wrote:
如果法官凡事都要求要...(恕刪)


唉...官字兩個口...一切都是自由心證法官說了才算...


啥叫 秀才遇到兵

怎摸會去群情激憤罵法官
又以手指、眼鏡及吸管等物插入伊之性器
____

眼鏡是哪種眼鏡 有搜索扣押到媽
吸管亦同
不是學法律的指著法官的鼻子說你錯了 你是恐龍

這樣好媽

realeric wrote:
不是學法律的指著法官的鼻子說你錯了 你是恐龍

這樣好媽...(恕刪)


那幾個逮捕貪贓枉法法官的警察,
難道一定是學法律的嗎?

法官要審判醫生的醫療疏失,
一定要自己也學醫嗎?

發文不用標點、錯字跟中學生比多,
證明完全不重視自己po的文,
這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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