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1發言被告妨害名譽,請問大家看法(目前是不起訴處分)

我允不允許有差嗎?
他都提告了!

隨便的藍 wrote:
但那只是你個人的邏輯解讀阿~~
你只允許你個人評論對方是情緒控管有待加強
卻不允許對方邏輯解讀成你是公然污辱??????????????????
隨便的藍 wrote:
但其他熟的人知道阿

A跟B 互不認識
但B認識C D E F G (說不定真實世界還認識)
知道該網路暱稱代表真實世界的B

所以A罵B 是蠢蛋
C D E F G 在01上也都看到了
那A當然就對B名譽有所損害了阿
...(恕刪)



公然侮辱的公然二字
指的是 不特定的人 都能知道他是誰
只有他的朋友知道這暱稱是誰
覺得不構成公然
個人見解

舉個例 馬英九 郭台銘 林志玲 全台灣應該每個人都知道這是誰

A辣愛怕跑 隨便的藍 我愛藍光 這種沒有人知道是誰吧

前面有人說的好 網路上之事 網路解決 (比如交由管妹來裁決) 不應該用警察司法去解決
A辣愛怕跑 wrote:
公然侮辱的公然二字
指的是 不特定的人 都能知道他是誰
只有他的朋友知道這暱稱是誰
覺得不構成公然
個人見解

舉個例 馬英九 郭台銘 林志玲 全台灣應該每個人都知道這是誰
A辣愛怕跑 隨便的藍 我愛藍光 這種沒有人知道是誰吧

前面有人說的好 網路上之事 網路解決 (比如交由管妹來裁決) 不應該用警察司法去解決

這若說得通,警方/檢察官/01...就不必各自都按程序走完,最後還慎重其事的寄公文,
通知原告及樓主了.



----
法律所定義的公然:
1.並未限制於"特定,或不特定人",只要為多數人所共見共聞,就構成公然.

2.只要能符合...為多數人得已共見共聞的狀況,則不必真的為多數人所共見共聞.
(簡而言之,就算沒證據能證明有多數人聽見或看見,但仍然足以構成"公然")



>>大法官釋字第145號: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狀況為已足

>>院字第二0三三號解釋,既謂「...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
>>,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

>>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
>>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
三腳阿喵 wrote:
法律所定義的公然:
1.並未限制於"特定,或不特定人",只要為多數人所共見共聞,就構成公然.

2.只要能符合...為多數人得已共見共聞的狀況,則不必真的為多數人所共見共聞.
(簡而言之,就算沒證據能證明,有多數人聽見或看見,但仍然足以構成"公然")



>>大法官釋字第145號: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狀況為已足

>>院字第二0三三號解釋,既謂「...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
>>,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

>>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
>>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恕刪)


你講的這些
一般指的是真正公開的場合
比如 公園 社區大廳 火車站 等等 那種室外的開放空間
在那種真實的環境 公然謾罵 那你所敘述這種公然的定義 我沒有意見
網路本身就是一種虛擬的世界 暱稱也是虛擬的
用虛擬的名稱 虧 酸 嘴砲
然後 比照真實的環境 去 筆錄 傳喚 出庭 這就值得探討商榷了
現行制度 就是有需要檢討改進的地方
大法官釋字第145號 那個時候還沒有撥接網路

我覺得大法官必須在這樣的新的時空 對公然的定義再做一次新的解釋

網路上嘴砲 就這樣告 根本浪費司法資源

之前我在01罵違停無恥 根本就沒有指哪一台車或誰 違停 只是引別人的言 這樣也被告 根本浪費大家時間 浪費警力司法資源
最扯的是 告我的那傢伙 根本就沒有出庭與我辯論 把我莊孝維 告爽的 根本利用司法 玩人 捉弄人
...新莊林先生!
A辣愛怕跑 wrote:
大法官釋字第145號 那個時候還沒有撥接網路...(恕刪)

那時候有電視,收音機,報章雜誌...

網路在本質上並無不同.



-----
只要你的發言是事實存在,對方當然依法可告.

至於對方是否搞錯,則是另一回事.

若你能證明是對方搞錯,當然也能反告對方,要求賠償.

你沒告,是你自願放棄權利,並非法律沒保障你權益,或法律條文有錯.
三腳阿喵 wrote:
那時候有電視,收音機,報章雜誌...

網路在本質上並無不同.
...(恕刪)



電視,收音機,報章雜誌 跟網路的性質 差異非常大

01 可以隨時你一句 我一句 這樣來回嘴砲

電視,收音機,報章雜誌 可以嗎?


我要不要反告他 當然是我的權利 但我不想跟他一樣沒品濫訟
我所遇到的 就是非常不合理 濫用司法資源濫訴隨便亂告的真實事件
大家都是虛擬暱稱 虛擬嘴砲 網路事網路解決 覺得有受侮辱 向網管反應
看網管要刪文 還是要停權 這樣就足夠了 沒有必要動用到國家司法機器
A辣愛怕跑 wrote:
之前我在01罵違停無恥 根本就沒有指哪一台車或誰 違停 只是引別人的言 這樣也被告 根本浪費大家時間 浪費警力司法資源
最扯的是 告我的那傢伙 根本就沒有出庭與我辯論 把我莊孝維 告爽的 根本利用司法 玩人 捉弄人...(恕刪)


網路上什麼牛鬼蛇神都有,小事提告的傢伙,從來都沒有少過。
明知道用法律資源整人是很沒品的,遇到了又能如何?
消極的做法,就是謹言慎行,免得惹禍上身。

所以,不要跟豬打架,打贏了不光采、打輸了很丟臉、不管輸贏搞得一身臭,可是豬卻挺高興的!智者不為啊!
吃悶虧講出來不怕你笑 法院又不是沒跑過
我工作上跟廠商訴訟進出法院也不下十幾次了
我要突顯的還是 網路事網路解決! 不要佔用寶貴司法資源
A辣愛怕跑 wrote:
電視,收音機,報章...(恕刪)

早期有所謂的"匿名投稿".

經常有完全不知對方身份的人,彼此因見解不同而展開筆戰.

在這方面除了時效上的差異,其實與網路並沒太大差異.


-----------
判決不起訴,或無罪,並不一定表示法院認為原告有錯,或被告
是無辜.

往往最可能的原因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


所以樓主的"原告被認證EQXX".

或你認為的不反告對方是有肚量,其實都站不住腳,反而你若真
的去告,很可能也是判決不起訴或無罪.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