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都提告了!
隨便的藍 wrote:
但那只是你個人的邏輯解讀阿~~
你只允許你個人評論對方是情緒控管有待加強
卻不允許對方邏輯解讀成你是公然污辱??????????????????
A辣愛怕跑 wrote:
公然侮辱的公然二字
指的是 不特定的人 都能知道他是誰
只有他的朋友知道這暱稱是誰
覺得不構成公然
個人見解
舉個例 馬英九 郭台銘 林志玲 全台灣應該每個人都知道這是誰
A辣愛怕跑 隨便的藍 我愛藍光 這種沒有人知道是誰吧
前面有人說的好 網路上之事 網路解決 (比如交由管妹來裁決) 不應該用警察司法去解決
三腳阿喵 wrote:
法律所定義的公然:
1.並未限制於"特定,或不特定人",只要為多數人所共見共聞,就構成公然.
2.只要能符合...為多數人得已共見共聞的狀況,則不必真的為多數人所共見共聞.
(簡而言之,就算沒證據能證明,有多數人聽見或看見,但仍然足以構成"公然")
>>大法官釋字第145號: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狀況為已足
>>院字第二0三三號解釋,既謂「...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
>>,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
>>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
>>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