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e5136 wrote:
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一項並沒有但書。
政府固然「應該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但就算沒設置,也不會讓公園變成可吸菸。條文並沒有牴觸,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吸菸,就是禁止吸菸。...(恕刪)
它不算是但書...
是直接附載在新的修正案16條後方...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還有我好奇健康捐...
第三十四條 依第四條規定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於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基金,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相關業務。
它與新聞局長史亞平所述之用途...
『健康捐由現行每包10元調高為20元,其用途主要是擴大至補助偏遠地區、山地離島、罕見疾病之醫療費用及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等,以照顧弱勢者就醫權益,並投入多元菸害防制與衛生保健工作。
似乎有所牴觸吧?...
還是"衛生保健"這幾各自涵蓋所有與醫療相關事項?...
還是這邊的衛生保健是指菸害之衛生保健?...

還有...
我是問在吸煙區吸菸...
暈倒喔...
我也很愛小朋友啊.無奈小朋友都怕我.逃的逃.閃的閃...Orz...
club45josh wrote:對,它不是但書,它就是「第16條第二項」和「第16條第三項」,不是什麼「附載在後方」。
它不算是但書...
是直接附載在新的修正案16條後方...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恕刪)
第16條第一項,規範的是吸菸人;第16條第二項、第三項,規範的是場所的主人。二者規範對象不同,並沒有牴觸。如果違反的話,也分別有處罰的規定:
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一項: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
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二項: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Dave5136 wrote:
對,它不是但書,它就...(恕刪)
首先我不是挑毛病...
我也知道違反的罰則...
我是很認真的再跟你討論(至少感覺起來妳是正常人)...
這是16條原文...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我一直以為這邊都是指場所的設置而不是針對吸菸者...
而且這條也單單只是在說明室外場所(三人以上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煙這不用多說)...
我以為錢述是指場所...
後面是指場所主人...
這樣對吧?...
好啦...
馬路上行人專用垃圾筒邊抽菸到底算在哪裡?...

另外一問...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這邊是指PUB嗎?...
KTV就模糊了啊...
KTV白天應該是可以讓全家一起進入的場所才是啊?...

我也很愛小朋友啊.無奈小朋友都怕我.逃的逃.閃的閃...Orz...
Dave5136 wrote:
問題是這些錢又不是健保局收的(應該是國稅局吧)。可以說讓國庫減少收入,但並不能說「禁菸會導致健保局每年短收幾百億」
請參閱
節錄:為解決龐大的健保財務危機,節流與開源必須並重,並符合社會的公平性;
94年間再繼續推出「健保改革多元微調方案」措施包括:
預防保健支出、法定傳染病防治及教學醫院教學成本等屬於公共衛生之費用,改由公務預算支付,
94年8月10日行政院核列40億元。
調高投保金額上限,由現行8萬7,600元調整為13萬1,700元,於94年4月1日起實施。
軍公教人員投保金額占全薪之比率,由現行82.42%調整為87.04%,於94年4月1日起實施。
「菸酒稅法」修正案於95年1月3日獲立法院三讀通過,菸品健康捐由現行每包5元調整為每包10元,分配全民健保安全準備之比率由現行70%調高為90%。
其中分配全民健保安全準備之比率由現行70%調高為90%乙節,應為之前(10元健康捐)200億的70%調高為90%(140億→180億),若健康捐改為20元,380億的90%=342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