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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上來說我這樣做似乎會讓大家做批評
不過在法律上來說我是站的住腳的
我都說了以後要配合
你偏偏要強調我閃掉了的一回事
雖然此屬行政罰責,但取締方式應該也要依照規定
好像以前在抓酒駕,有民眾沒喝酒但使用漱口水後去吹酒測儀,超出了0.25的濃度而受罰,
實際上他沒有喝酒但是口腔中有酒精
在經過申訴後員警在執勤時就會先給你水漱口,並等待5~10分鐘後再進行酒測
今天指證的責任在於執法人員,並依法行政
小弟是有使用咀嚼錠,但此非食品之口香糖,使用的方法也不同,也不會有黏性
我不是要鑽牛角尖,只是在我嘴巴的物品並非是口香糖
再舉一個例子
開車不能手持使用行動電話對不對?
但是可以手持使用無線電?(當然如果發生意外還是有責任的)
兩個東西都是通訊用的,為什麼一個可以一個不可以?
法律只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代表著除了這個外其他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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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的!是要我在車上說:我嘴中有口香糖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