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責不重,故相關問題多待教育機關多加注意輔導,期待校方多正面處理相關事件,以避免傷害學生之學習環境.中華民國刑法第 18 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 287 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須告訴乃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三、告誡。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名義。第 42 條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準用之。
花花小女孩 wrote:http://wen...(恕刪) 看完影片看完報導後✖的我也好想打人!不要說什麼「以暴制暴不是聰明人的做法」、「不文明」這些小孩,就算被學校記過了又怎樣??他們一樣不痛不癢啊!父母親還挺的咧!F✖✖k那些學生從家庭、父母親就開始失敗了那間學校的校長也他✖的不配當教育家真希望如果那個校長有小孩有一天也成為手機中受欺負的主角看完影片、報導,除了替被打的孩子感到難過更多的是對現在這個社會觀念的憤怒小孩子可以用什麼年輕氣盛、不懂事這類狗屁理由去解釋身為父母、教育者呢?推責、掩飾、隱瞞、欺壓、漠視而這,僅僅是眾多案例的其中之一還有更多還沒被爆出來的吧......................................."超有良心教育者" : 蔡惠銘讓大家知道一間學校的頂點有著什麼樣的教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