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EWQ wrote:有我沒有我都無所謂我...(恕刪) 你的情況跟前天的一位女性網友好像....她的是30歲的弟弟,你的是妹妹,你的妹妹成年了嗎?如果成年了就讓她自生自滅好了,你只要有給父母生活費,就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如果沒記錯的話~根據規定子女要斷絕與父母關係,是不行的(因為法條規定子女有義務撫養父母)只有父母才可以斷絕子女的親屬關係(需舉證然後呈狀到法院)!子女要是不想撫養父母,只要父母呈狀到法院.經法院判決,就算不願住在一起也是負起生活費(看子女有幾名,平均分擔)!以上...有不正確的地方,請指正謝謝!*看看民法親屬篇應該會比較證確的解答~
Jim8051 wrote:你的情況跟前天的一位女性網友好像....她的是30歲的弟弟,你的是妹妹,你的妹妹成年了嗎?如果成年了就讓她自生自滅好了,你只要有給父母生活費,就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高二夜長夢多第 1086 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cnkaiser wrote:我已經很努力在打正體了我是說,如果沒有金錢的問題,開版為什麼想脫離親子關系呢? 拍謝拍謝斷得乾乾淨淨一點,把責任歸屬劃分清楚因為我不常在家,家雖然是避風港,但也是有限度的現在沒有不代表往後就不會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