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一體兩面的刑法第 235 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大法官會議曾在釋字407號解釋對猥褻做出定義:客觀上侵害性道德感情。簡單說,就是使人覺得不舒服。還有刑法第 235 條「散布播送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 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你可以去提告但是我可以告訴你提告目的是甚麼??提告成功後你又得到了甚麼??就算你贏了面子,也會失去朋友因為你身邊的朋友都知道只要說錯話,你就會用提告的方式來警告換成是你你會願意跟這個人繼續當朋友嗎??這是網路世界沒錯網路是個可以展現另一個人格的空間不然你仔細想想你在現實生活中路人說話重傷你,你會當眾的說要提告他嗎同理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