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文書之類的目前台灣的法令是採用「送達主義」即是投到了你的信箱『進入你的支配領域範圍』即算是送達了如果你故意不收或故意不拆,法院還是認定你已經收到了...這是一般性的原則,當然囉有原則也就可能有特殊情形的例外但大多數都是這樣的....一點淺見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