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警察真的是非常熱心

KenKuo wrote:
會不會是老阿公的女兒...(恕刪)


根據小弟側面了解

他好像是小孩兒的媽了



而且一點也不正
of-course wrote:
唬扯 假如是非告訴乃論(你說的公訴罪)

經警察機構跟檢調得知後 必須移交公訴檢察官

不可能給你和解 竊盜 性侵這種就不能和解

那位警察說的 是說過失傷害 是由你要不要提告

真是扯到爆


1.[告訴乃論與否]跟[公訴自訴]之間無任何關係 一個屬實體法一個屬程序法 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

2.檢調指的是「檢察官及其下屬」,其中已經包括警察。起訴之前檢方同時擔任調查的工作,所以叫檢調。
只要是檢察官的起訴全部都是公訴,所以不會有「公訴檢察官」

3.和解講的是民事部份 跟刑事無關

4.告訴乃論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被害關係人的追訴意願,問要不要提告也是正確的。受害方願意追訴檢方才能起訴,不然檢警調查了半天結果被害者說:我又沒要告他。結果變成調查心酸的

(你有沒有突然想到一個刮鬍刀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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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叫對方「先告再說」是正確的觀念 也不算是太閒 是他職責沒錯

追訴期過了 那對方就完全沒保障了

先告再來談 後來看和解的如何再撤告就好了
lancesan wrote:
1.[告訴乃論與否]...(恕刪)


最新消息

今天才知道,原來我朋友已經跟對方談好準備和解,在等對方準備相關的文件

想不到準備到一半,前天老阿公去醫院看完病回家之後就走了

現在他就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就像待宰的羔羊阿
您朋友一開始老人家如果真沒很嚴重的傷勢
兩三個月就要趕快試著談看看
不行再說
現在老人家走了
反而又要考驗兒女人性
會不會出現死後孝子女

我個人是覺得警方有心很好
但用字遣詞要加強
通常遇到這種重傷害事故
很怕拖過刑事追朔期
日後求償困難
警方是好意提醒
不要放棄權益
並不是鼓勵一定要告對方

現在只能催促保險公司儘快和解了
這樣有算過失殺人嗎~???

fjhsiao wrote:
最新消息

今天才知道,原來我朋友已經跟對方談好準備和解,在等對方準備相關的文件

想不到準備到一半,前天老阿公去醫院看完病回家之後就走了慟哭

現在他就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就像待宰的羔羊阿嘆氣
新進化論:適者不一定生存,不適者絕對淘汰!
QQ麻糬魔人 wrote:
這樣有算過失殺人嗎~...(恕刪)


這要看死亡原因與車禍是否有其關連性
fjhsiao wrote:
" 警察打電話給我說要我先告你再說? 怎麼會這樣? "...(恕刪)


私以為...

這條北北只不過是按照程序來走...

沒人受傷的車禍案件只有民事問題,如果六個月內沒有和解,就會進入司法程序...

警察熱心?想太多~

至於老阿公死亡的問題,有沒有相關聯性應該是重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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