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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築法規紛亂落伍,一般老百姓和警察,乃至律師法官都未必搞得清楚,到現場看了也不知對錯,如何去守法執法?
台灣這麼小,各地主管機關執行標準還多有不一,豈不正是亂源?
最好的法律,一定是簡單易行的。官懂民也懂,誰也不能吃誰。
二是執法單位的執行態度向來不夠專業,也從來沒有積極提昇的意願。
以車禍責任釐清為例,大家報了案,被瞎搓一通的機會有多大?現在還好到處有監視器影像作證,不然就算本身完全沒錯,都得被法官搓成九一,至少要付一成責任。所以到處是心證,而不是法證。
按照建築法,騎樓空間百分之百是「公共領域」,與人行道的地位相同,完全不存在可以私用的空間。
警察機關回文說市府有什麼「騎樓暢通計畫」,根本是行政命令違背建築法母法的行為,瞎搞一通。
而台灣各地違章情況遍地可見,為了選票,建築主管機關根本不敢積極取締,消滅違章行為。對於違法行為,也是按照「地方民情」,睜眼閉眼而已。這個「民情」是什麼,大家心裡有數吧!
所以這是政府執法的專業度問題,幾十年下來,造就了惡劣的市容,和積非成是的社會風氣。
以前常笑大陸城市如何如何落伍,現在一看,我們不但落後好多,而且還不知道何時才能醒悟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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