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note wrote:
有時候很氣憤但又如何
制度是這樣可沒有員警反對啊
就像在工廠上班一樣啊
有發安全鞋給你嗎?
自己去買比較快吧...
可是這樣很怪耶,不是嗎?
這樣好比說今天要壓馬路(用壓路機壓,不是逛街的代稱),但是別說壓路機了,連俗稱"蹦蹦跳"的那種機具都不發給,是要怎麼做事?
當然這要怪老闆,此案中就是該警局 & 政府啊,難道要怪殉職的員警嗎?
不是說該殉職員警沒有錯誤(畢竟該有的程序真的可以說完全沒有...
),只是單就"手銬"這一點來說,確實應該是政府的疏失...
可惜了一個大好前程的條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