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債權人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還錢。存證信函的內容要表明債務人係何時向您借款多少金額,因催討未果,限其文到三日內出面協商解決,否則訴請究辦之意旨。
如果對方拒收或置之不理,下一步則是考慮到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提出調解的聲請,如果對方有出席調解,建議您將彼此調解中的談話內容錄下來,因為錄音的內容是自己與對方的談話,所以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若能錄到對方承認積欠債務的相關事實,那麼這是可以作為調解不成,將來訴訟上做為呈堂證供之用。
調解一旦破局,法院訴訟是最後解決途經,想拿回自己的錢,不告都不行。
如果債權額度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就走小額訴訟程序,到法院訴訟輔導科櫃台指明購買小額訴訟狀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就走簡易訴訟程序,這時則購買一般制式狀紙 ,那裡會有服務人員教您撰寫,所以也不必花錢請律師。
jocoliu wrote:
請問 hag3399 大, 若是超過100w 呢? 感謝!...(恕刪)
你有匯款證明吧
如果你什都證據都沒有,銀行匯款證明也可以作為你有交付金錢的事實。
如果是借款請求,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以上係向一般法院民事庭提起,五十萬元以下要向簡易庭提出,
如果是請求票款,則都是向簡易庭提起。
如果有借據或到期的支票...
可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這是一種督促程序,較訴訟簡易。
對方如果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不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確定,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很方便
寄支付命令的時候..選在假日前一天..可讓對方措手不及..
自行詳閱
http://forum.heyshow.com/viewthread.php?tid=363

上一次當學一次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