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懶的蟲 wrote:
我想我們之間對相關法...(恕刪)
您好。
可能您和我之間所討論的地方不一樣。
首先,我之前所說155 II 是指當調查人員取得證據的方法是非法時,本就依照此條就可以被排除,不需要毒果實。
再來,我想我把我的論點整理一下:
產生、取得之方法 - 調查人員取得之方法 - 結果
1 合法 合法 可適用
2 非法 合法 須判斷利益(個人利益與大眾利益)
3 合法 非法 排除(僅限於調查人員取得之證據,對被告某些時候可適用參考)
4 非法 非法 排除
刑法之定罪與構成要件,採嚴格證明主義,條件有二:
A 調查人員合法調查取得。
B 證據須有證據力。
我在說的是我上述所指的第2點,這個理論的重點是在是否具有證據力。如果這個證據所取得的方式和產生的方法非法的時候才需要去探討,我說的並非是調查人員的部分,這點似乎是您和我之間的認知有所差異。
舉個例子說
B君在A君的個人房子中秘密裝設攝影機,A君在自己的房子內殺人被警方調查,B君偷拍的影帶有錄到部分(如清洗血跡的過程)並合法提供給檢方,檢方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做為證據,這邊看起來這證據是檢方合法取得,不過這證據是B君非法偷拍取得,這時候就會產生這種狀況。
另外,學者認為自白的相關條文是適用毒果實理論的,不是自白的相關條款是依照毒果實理論而設立,但我看到時是有一段時間了,或許現在有不同的論點也不一定。
最後,我會說為什麼那個案件是可以當作毒果實的參考,是因為這是現階段遇到最多人討論、參考和這相關的案件,所以才會提出這個建議。我個人認為,或許當作毒果實理論時,是在法條上辯論所提到的,不過法官判決總需要條文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