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樹果實理論,適用於超速超相機嗎?

懶懶的蟲 wrote:
我想我們之間對相關法...(恕刪)


您好。

可能您和我之間所討論的地方不一樣。

首先,我之前所說155 II 是指當調查人員取得證據的方法是非法時,本就依照此條就可以被排除,不需要毒果實。

再來,我想我把我的論點整理一下:

產生、取得之方法 - 調查人員取得之方法 - 結果

1 合法 合法 可適用
2 非法 合法 須判斷利益(個人利益與大眾利益)
3 合法 非法 排除(僅限於調查人員取得之證據,對被告某些時候可適用參考)
4 非法 非法 排除

刑法之定罪與構成要件,採嚴格證明主義,條件有二:
A 調查人員合法調查取得。
B 證據須有證據力。
我在說的是我上述所指的第2點,這個理論的重點是在是否具有證據力。如果這個證據所取得的方式和產生的方法非法的時候才需要去探討,我說的並非是調查人員的部分,這點似乎是您和我之間的認知有所差異。

舉個例子說
B君在A君的個人房子中秘密裝設攝影機,A君在自己的房子內殺人被警方調查,B君偷拍的影帶有錄到部分(如清洗血跡的過程)並合法提供給檢方,檢方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做為證據,這邊看起來這證據是檢方合法取得,不過這證據是B君非法偷拍取得,這時候就會產生這種狀況。

另外,學者認為自白的相關條文是適用毒果實理論的,不是自白的相關條款是依照毒果實理論而設立,但我看到時是有一段時間了,或許現在有不同的論點也不一定。

最後,我會說為什麼那個案件是可以當作毒果實的參考,是因為這是現階段遇到最多人討論、參考和這相關的案件,所以才會提出這個建議。我個人認為,或許當作毒果實理論時,是在法條上辯論所提到的,不過法官判決總需要條文吧.......
焰星 wrote: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恕刪)


這不太對喔~~
如果相關交通案件審理抗告到了高等法院,依照相關條文,可是要依照刑事程序來進行審理的~~
所以曾經有過判決說,法官無法干涉行政權,就算法院認為行政不合理,也不能說政府有錯...
類似是筆直的八線道,速限30這類的....

這點我認為,法院的審理,應該是以行政法院審理或許會比較適當一些。
poiu124 wrote:


這不太對喔~~
...(恕刪)

實質上性質仍屬行政處分,
有點行政法基礎的都會跟你說是行政處分

法院受理交通案件準用刑訴程序,不代表他就不是行政處份,
(可自行查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條文內容)

否則有關送達部份是適用行政程序法,
適法與否,亦是以行政法之原理原則論斷,那怎麼說?

焰星 wrote:

實質上性質仍屬行政...(恕刪)



您好:
我可沒有說交通處罰不是行政處分喔!
我的意思是,一般交通案件的法院審理,一審是地方法院的交通法庭,二審抗告時,卻依照法令,是要尋刑事程序而至高等法院,而非行政法院。

難道您不覺得,這部分很奇怪嗎?這應該是行政訴訟法未實行之前才會有的思維,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相關的行政處分與程序都應該是由行政法院來審理,而非刑事程序的高等法院。

且如您所說,行政處分的相關程序都是依照行政程序法處理,但抗告之後的相關程序,究竟是採行政訴訟法,抑或是刑事訴訟法,乃至最後的結果與救濟程序也不盡相同,行政處分的抗告依照刑事訴訟法處理,不無疑問。

但,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訴訟法院位階、地位不同,我想立法時或許是有考量到這點。但也可以從這邊看到對於整個交通處分的訴訟程序,一個很特別的設計....
poiu124 wrote:
您好。可能您和我之間...(恕刪)


可能真的我和你之間的認知差距甚大。


155第2項就是嚴格證明法則,嚴格證明法則要件有二:一,證據需有證據能力,二,證據需經合法調查。請注意二所說的合法調查,不是指檢、警、調機關取得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因為那是一證據能力判斷的問題。

如果檢、警、調取得證據的程序違法,是依照刑事訴訟法各法條之相關規定來排除其證據能力,基本上來說,我國對證據排除法則的規定是散見於刑事訴訟法中,當法律中規定「XXX不得做為證據」時,即指依XXX方法取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而如果沒有「不得做為證據」的字樣,僅只是單純違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法律程序時,這時就是以158-4來為裁量。

在你的分類中,3、4均是依據證據排除法則,2就是需要使用毒樹果實的時候。

但是如前面所提到的,證據資料的來源,亦即是「毒樹」,依美系學者的見解是所有「違法取得的證據」,而依國內一般通說僅採「不正方法取得的自白」。

所以如果照美系學者的見解,舉凡因違法搜索、違法逮捕、違法強制採證等而得到的證據資料來源,縱使後來合法取得該證據,亦應依毒樹果實排除之。

然而如依國內一般學者的看法,僅有以不正方法取得的自白而獲得的證據資料來源,其後來合法取得的證據,才可依毒樹果實來排除其證據能力。

所以所謂的自白規定適用毒樹果實,應該是如上面所講的,是只有不正方法取得的自白,才可以做為「毒樹」,然而毒樹果實終究尚屬法學理論,即使已被接受認同,但是依然不是法律明文有規定的。


最後,江連福一案我知道有些人把它與毒樹果實牽扯在一起,然而究其原因,和大多數人一樣,是把毒樹果實的定義如你最初那篇所主張的一樣,才會去扯到毒樹果實,否則的話,依判決書內容,法官不但隻字未提毒樹果實,依個人見解,法官也是依158-4,爰引最高法院判決排除錄音帶之證據能力。
poiu124 wrote:
毒樹果實理論,正確、很簡單的來說:『違法(證據)取得的證據,不具證據力。』
刑事審判中,必須要有證據力的證據,才可以為證據。
這個理論是在美國所發展出來的。


究竟何為毒樹果理論先撇開不談,
請先區分”證據能力”和”證據力”的差別。

這兩者是有區分必要的,
證據能力是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的區分,
舉例來說違法取得的證物,
並不具備證據能力。

所以證據能力是有無的問題!


至於證據力,
係指該證據證明力高低的問題。

所以你上面寫得應該改成,
違法(證據)取得的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刑事審判中,必須要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才可以為證據。
才對!

回到毒樹果理論,

節錄台大法律系教授王兆鵬老師的文章:
美國「毒樹果實原則」係1920 年之Silverthrone Lumber Co. v. U.S.案判決所創設。
本案聯邦警察非法取得文件,被告向聯邦法院請求返還文件,
法院以政府行為非法為由下令返還。但大陪審團仍持有該文件之影印本,
檢察官請求大陪審團發提出命令(subpoena,相當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三條第二項),
命被告將該文件交給大陪審團,被告向法院抗辯提出命令違法。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出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僅是審判中不得使用,
而是完全禁止使用,判決該提出命令無效。蓋美國刑事訴訟體制上毒樹果實原則之概念,
乃源自於證據排除法則。所謂證據排除法則,係指美國聯邦政府機關違反美國憲法規定,
例如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在審判中不具有證據能力。
然證據排除法則的效力若僅止於違法直接取得之證據,
勢難貫徹證據排除法則最主要的目的——嚇阻警察不法。
故違法直接取得的證據為毒樹,而基於該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
(即所謂之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
猶如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該衍生證據亦不得使用。
亦即毒樹果實原則具有彌補證據排除法則之不足的功能。

簡化上面的例子,
聯邦警察非法取得被告的文件,(非法)
後來法院下令返還,
但因為陪審團有文件的影本,
所以檢察官請求陪審團要求被告交出文件正本,(合法)
但最後法院認為,
雖然檢察官的請求是合法的,
但一開使知悉這個證據的過程是非法的,
所以排除了這個證據。


上面那段太長嗎?
簡單來說,
毒樹果實理論的核心是:
違法直接取得的證據為毒樹,
基於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
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亦不得使用。
也就是第一取得的違法證據將會汙染基於此違法證據所合法取得的證據。

所以毒樹果理論排除的是合法的證據......

當然後來毒樹果理論也衍生出了一些例外,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去研究.

-------------------------------------補充------------------------
再回到那個拳王殺妻案來舉例,
因為那兩個警察被證明偽造證據,(不法)
所以那兩個警察經手的其他合法證據,
都被排除掉了,
所以該拳王才逃過刑事官司,
不過有趣的是他民事賠了一大筆錢,
有些電影還會反諷這件事情.
steve5 wrote:
究竟何為毒樹果理論先...(恕刪)


首先,確實是證據能力而不是證據力。
雙方差異很大...
證據力的多寡是由法官的自由心證而得。
多謝您的指正。


第二點,我認為我說的並沒有錯誤,和你說的也沒有衝突。
我所說的非法,就是一開始這個證據取得的方式為非法。

我的意思是,在這個證據一開始是非法的時候,才會有後續合法、非法的問題。
意思是一開始是非法,後續合法才會有毒果實理論的討論。
那如果一開始合法,或者後續非法就不存在這個理論。

先有因(非)才需看果(合、非)再做適用與否的判斷判斷,這才是這個證據出現的時間順序...
而您的認知上是先看果(合),才去看因(非),我必須要承認,這也是一般學術上的認知方法。

至於裡面其他的討論,我認為我們之間後續的討論應該是沒有相異的。
毒樹果實理論... 什麼鳥理論?一群嘴炮有目的的法律從業人員或學者在亂搞。

法律學... 是沒什麼理論可以唸是不是... 一個鳥理論... 引申來引申去...

是看人家數學或物理有很多理論... 法律也要弄幾個理論來證明自己很有學問嗎?

證據就證據... 應該考慮的就是證據本身的真假...

違法取得... 違法又是另一個案子... 一案歸一案... 混為一談... 真是太糟糕了...
waroro wrote:
毒樹果實理論... ...(恕刪)


說真的,對於自己無知的領域,應該謹慎,實事求是。甚或戒慎恐懼的求證事實,瞭解真理,我相信在任何一門科學的人都是這樣的態度跟精神。

否則,有些話讓人聽起來,無知不是缺乏知識本身這件事,無知似乎指的是那個人,也是拿來罵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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