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樹果實理論,適用於超速超相機嗎?

有人了解毒樹果實法則嗎?
超速照相機,也適用這法則嗎?
邏輯不通
機器是機器,人是人;測速照相是機器自己操作,跟人沒關係!人才是問題的根源。
腦袋有問題的,成語亂用的,邏輯不清楚的,說出來的話就符合毒樹果實理論。
一堆亂七八糟的發言。


首先,談論的狀況與毒樹果實無關,OUT!

其次,法律上所謂的偷拍,指的是刑法上妨害秘密行為,而超速相機或是監視錄影機,均是設立在公共場所,就算偽裝、隱藏的讓任何人都無法發現它的存在,也不會成立妨害秘密,自然所攝得的影像在刑事訴訟原則上也不會有證據能力的問題,當然可以做為證據。


最後,記得那件偷拍案結果是因為女生違法取證,所以雙方和解撤告收場(雙方均為告訴乃論),似乎不是所謂的法官判無罪喔。
這只是一種討論的議題 而不是結論...

以不適當的手法所取得的合理證據 是否有效 各國各個法官 從來就沒有一致的作法...

這可能要放在實際的案例下去討論才有意義...

如果在求助無門下 受害者不得不自力救濟的狀況下呢?又該如何?

至於樓主提的案例 我覺得判的很瞎...
假設我是法官...我會判決男女雙方都有罪...
但是女方會是否僅就取得犯罪證據以及電腦資料是否外流來判定輕重...

PS. 我覺得樓主只是沒有表達清楚 並不是亂用,他想說的可能是...法律上是否可能已經先有一些規定或是可以類推的規定,超速攝影之類的不能擺置於讓人無法察覺的地方,這種行為本身就已經違法,然後警察又用這種方式來取締...

1.毒樹果實法則在台灣並不是完全的適用...,即便證據符合毒樹果實,現實法官也必須衡量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平衡。

2.超速照相機,應該是叫做測速照相機吧,我搞不清楚這哪邊是違法了,是否能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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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印象中之前有個實例,中部有個議員(印象中)好像是賄選吧,有錄音錄下整個過程。不過法官引用毒果實,判決證據無證據力,因此而無罪。
不過目前一堆判例看起來,毒果實似乎符合證據力的好像還不少。
毒樹果理論,
用白話講就是,
樹有毒的話,
果子必然也有毒。(自然界中是不是這樣我就不肯定了。)

最有名的例子,
就是某個拳王殺妻的案子了,
因為事後被證明,
那兩個警察假造證據,
雖然只證明了其中一項證據被假造,
但因為這樣證明了兩個警察(毒樹)的行為有問題,
所以,
他們收集的其他證據,(毒果)
就無法成為證據了。

要知道,
毒樹果理論,
主要是證據能力的問題,
和超速相機有什麼關係?

你要不要先把你的想法說清楚一點??
違法直接取得的證據是為毒樹,而基於該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即所謂之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正好像是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該衍生證據亦不得使用。亦即毒樹果實原則具有彌補"證據排除法則"不足的功能。---節錄自奇摩知識

再看測速照像,之前有被要求在測速器前不知幾公尺要立告示牌告知駕駛人,若是如此,應該不符.

又此二者之間,應該是一點關連都沒有.

下一位請繼續.
steve5 wrote:
毒樹果理論,
用白話...(恕刪)


不好意思,其實你說的意思不太對。

毒樹果實理論,正確、很簡單的來說:『違法(證據)取得的證據,不具證據力。』
刑事審判中,必須要有證據力的證據,才可以為證據。
這個理論是在美國所發展出來的。

意涵是,一個違法(毒樹)的方式所產生出的證據(果實),不論是不是有毒,都不可以食用(使用)。

但連這個理論在美國都有例外了。最常見的是,不論這個方式(毒樹)所採用的方法為何,都不影響其證據(果實)結果。反過來看,就是證據(果實)的真偽度(可否食用)的『真實性』不因其產出的方式(毒樹 OR 非毒樹)為何而改變。如果證據是真實的,那證據就是可以採用的。
poiu124 wrote:
但連這個理論在美國都有例外了。最常見的是,不論這個方式(毒樹)所採用的方法為何,都不影響其證據(果實)結果。反過來看,就是證據(果實)的真偽度(可否食用)的『真實性』不因其產出的方式(毒樹 OR 非毒樹)為何而改變。如果證據是真實的,那證據就是可以採用的。.....(恕刪)

台灣法官判定證據是否有效

1. 錢
2. 權

其他只是 ....... 藉口 ...... 遮羞用

monmon wrote:

台灣法官判定證據是...(恕刪)


如果你有看過法院的信封,或者受相關的法學訓練時,應該都會有一句話就是...

對於法院的判決應堅信其公平性與公正性,並不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干預、破壞司法的審判與進行。


不過...實際上.........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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