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LA大動作對某位下標網友提起告訴

我也覺得告的成

這定單太扯了 一個人下這麼多

就跟看到提款機吐錢出來 還一直領 (之前就發生過領一百吐一千)

定單太大 已經可以算"蓄意"了
poiu124 wrote:
我支持這樣的說法。其...(恕刪)


支持+1

系統的漏洞, 是HOLA自己要承擔 ~~

但是, 把系統的漏洞擴大, 則是要挖洞的那個人去承擔 ~~~
發財猴 wrote:
要判人於罪...那要...(恕刪)


今天修改數量的受益人是他,然後如果又可以證明下單的IP和修改數量的受益人有關聯,那應該就可以將這個人視為重大的嫌疑犯...

接下來,可能警方或檢方就會製作筆錄,問這個人說你知不知道這件事情,這是不是你做的,為什麼這個人的受益人會是你,有沒有什麼人知道你做這樣的事情,為什麼你要做這樣的事情......

如果說,警方或檢方有問這樣的事情時,這個行為人又說『YES』,那基本上,這個人就可以被定罪了(自白證據+其他的直接、間接證據)...
然後檢方看有沒有什麼可以緩起訴的條件,檢察官不爽,就移送法院審理...
法院就會判有罪、無罪、緩刑等等.....

除非這個人有辦法舉證說不是他.......

基本上,類似的網路犯罪都是這樣處理的.......
poiu124 wrote:
我覺得告的成。

刑358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中,無故為無正當理由,就是沒有合乎法律。而入侵,指非正常的使用方法。這個研究生又是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修改數量。
再者,這個人又因為具有專業知識,數量修改為系統參數的最大值,已經是可以視為具有惡意行為。
...(恕刪)


這一定告的成
除了以上大大說的
我在補充
這被告有無犯意?有
有無得利?有

所以這個被告完蛋
MiesVan der Rohe wrote:
HOLA當時售價是0...(恕刪)

賠個兩百萬,賺個公司形象.....然後在大動作提告,大筆下單的,讓消費者有警惕作用
不動尊者 wrote:
那位小徐,有利用系統...(恕刪)


我覺得這個問題很不錯...
基本上,利用系統本身就有的漏洞,就已經是妨礙電腦使用罪的要件之一。

但,怎樣叫漏洞??
我猜,今天可能他用的方法是,他知道一個網頁填寫完成後,會傳出一個網址,內有數量的參數..
拿M01來說,閒聊區的頁數控制參數為
http://www.mobile01.com/topiclist.php?f=37&p=2 <==p=2這個就是頁數的參數。(抱歉了...M01...)
我今天照這個網址KEY,只不過參數的部分是修改成 p=10,那我就會打開閒聊區的第10頁。
走回原本的案例,如果傳輸的參數為Q=1,他只是把Q=1改成Q=65535,這樣原本的數量就可能從1被改成為65535,金額是1個的金額.....

講難聽一點,這算不算利用系統的漏洞,很難去界定。

就我的解釋,我會認為這不會是一般人所會使用的方式。這邊也就是法律觀念上一個很重要的客觀因素。意思就是,即便是熟知電腦作業的人,也不會使用這樣的方式。再者,HOLA本身並沒有以『明示』的方式來提供這種功能所供他人使用(HOLA並沒有說這參數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功能之類的)。再加上這個人具有專業的背景,輸入的參數又是系統的最大值,刻意將數量的參數進行修改,這樣的行為應是可以視為妨礙電腦使用罪中的『利用系統的漏洞』。

另一個案例來說,明知道某個DLL呼叫有記憶體溢洩後可以取得全域的權限(如SYSTEM)問題。某君『刻意』使用該DLL呼叫並使其發生記憶體溢洩,並取得全域控制權限並進行特定的目的,就可以視為利用系統的漏洞。
不動尊者 wrote:
那位小徐,有利用系統...(恕刪)


我家門開著,你可以沒事逛進來嗎?
我覺得應該告的成。

一千元的東西,被標成零元,有這麼好康的事嗎??

而且還一次買一大堆,太貪心了,告的好。
Sam-obile 懶人包 /tinyurl.com/a44xzgp
Vincent Chen4028 wrote:
知名家具連鎖店「HO...(恕刪)


真期待, "上法院"的情況
到底上不上的瞭? 上法院之前誰都不知道
只能期待台灣法律史上開個先例
樹大必有枯枝,人多必有白癡
粉紅史努比 wrote:
道德教育失敗+1網友...(恕刪)

告的好
支持+1
chiang:加減點一下啦,不然最近要買server,總價快5百多萬,貴到想罵髒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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