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用政府的名義下去直接做"派遣"又是用公家的錢,雇主不用付錢,多爽呀!我是老板,也馬上請幾個來做!重點是這半年一年後,留下再繼續做的有多少?!這數據怎麼不敢講!我看受衝擊的應該是民間派遣公司吧!政府還用國家資源下來做"派遣"!
至少這筆錢會在民間流通,受惠的人也多...不然一樣到黑道 or 特定的營建商手上..幾千億都再浪費了,至少這五十億是會在民間流動...個人建議再多個十倍都可...利用選舉前執政黨為了要選票暫時從黑道口中分點肥肉來給百姓吃.. (的確很無奈)
http://www.dgbas.gov.tw/lp.asp?CtNode=3244&CtUnit=356&BaseDSD=7一、我國目前失業人口之定義,係參採國際勞工組織(ILO)之規定,與先進國家所公布之失業率定義相同,即凡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同時具有(1)無工作;(2)隨時可以工作;(3)正在尋找工作(尋找工作的方法包括託親友師長介紹、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應徵廣告、招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參加政府考試分發等)或等待工作結果等三項條件者,謂之失業人口。前述失業人口定義中第(3)項條件「正在尋找工作」,常被廣義解釋為「有工作意願」即可,甚且被完全忽略,導致「失業」認定標準不一,此或為外界質疑我國失業水準偏低之關鍵。二、本處曾於民國75年以前,參考經濟學上之定義,同時公布「廣義」與「狹義」兩項失業率【廣義失業率係由「狹義失業人口(即前述ILO之國際標準定義)」加上「非勞動力人口中之有工作意願但無尋職行動之人口(即非勞動力之想工作而未找工作者)」計算而得】,惟為避免混淆不清,且便於國際比較,遂自75年8月起,刪除「廣義」失業率,對外僅發布狹義失業率。資料標準週定義也是一門學問,如果你努力找工作幾個月...然後休息一下...沒有持續努力...那你就很可能會變成非勞動力...不列入計算...問與答: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應視為「失業者」或「非勞動力」?答:外界常認為「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係「隱藏性失業者」,應將其納入失業統計中,惟我國就業失業統計係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標準定義,故「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屬於非勞動力,不列入官方正式公布之失業人數中,此定義與世界各主要國家一致。人力資源調查公布之「失業週數」所指為何?答:人力資源調查之失業週數係依國際標準慣例,即指「失業者自開始找工作起至資料標準週最後一日止,找尋工作之總週數」;如果有個人長期沒有工作,但是期間找工作的行動並不持續,則僅能以最近一次找工作起開始計算。